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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SJG67—2019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2019-12-13发布 2020-03-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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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of Green Building

SJG 67—2019

2019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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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委托,为了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品质,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了绿色建筑建设与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

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本标准

以现行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共 15章和 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 地基与基础;5 主体结构;6 建筑装饰装修;7 屋面;8 建筑给水排水;9 通风

与空调;10 建筑电气;11 智能建筑;12 建筑节能;13 电梯;14 室外工程;15

施工过程管理;附录 A~附录 C。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深圳

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 29 号建

科大楼,邮政编码:51804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标准主编单位: 深圳市绿色建筑协会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泽广 罗春燕 王向昱 唐振忠 魏展雄

肖光耀 刘志敏 何陵波 傅勇平 王启文

王建河 陆荣秀 王莉芸 宋 毅 张成绪

施世涛 李 波 余益军 向 勇 鲁 艺

方龙广 强 斌 郝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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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审 查 人 : 苏志刚 张嘉卿 浦 至 李炎斌 朱宝峰

徐 钢 吴碧桥

主要业务指导人: 高尔剑 王宝玉 龚爱云 戴运祥 方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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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规定 ............................................................................................................. 4

4 地基与基础 ......................................................................................................... 5

5 主体结构 ............................................................................................................. 7

6 建筑装饰装修 ..................................................................................................... 9

7 屋面 .................................................................................................................. 17

8 建筑给水排水 ................................................................................................... 19

9 通风与空调 ....................................................................................................... 24

10 建筑电气 ......................................................................................................... 30

11 智能建筑 ......................................................................................................... 32

12 建筑节能 ......................................................................................................... 35

13 电梯 ................................................................................................................. 36

14 室外工程 ......................................................................................................... 37

15 施工过程管理.................................................................................................. 42

附录 A 绿色建筑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 .................................................. 47

附录 B 现场检测 .................................................................................................... 48

附录 C 绿色建筑分部验收记录表 ......................................................................... 51

本标准用词说明 ...................................................................................................... 73

引用标准名录 .......................................................................................................... 74

条文说明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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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

统一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障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绿色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改建或扩建的绿

色民用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绿色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行业、广

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管理部门适时对局部章节、条款

进行修订。在下列情形下,由管理部门组织整体修订,批准后施行:

1 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修订;

2 国家、行业和广东省、深圳市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已经修订;

3 深圳绿色建筑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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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工程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设计并进行建造的建筑工程。

2.0.2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3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

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2.0.7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

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8 进场验收 on-site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进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

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9 复验 re-inspection

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

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0 见证检验 witness inspection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

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1 现场实体检测 on-site testing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或

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

2.0.12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guarantee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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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

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2.0.13 建筑废弃物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CDW)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

各类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施工废弃物、工程泥浆、装修废弃物

五大类。

2.0.14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construction & demolition waste recycled product

CDW recycled products

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成型产品,或对建筑废弃物进行一定处置程

序后,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物料(产品)。

2.0.15 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 synthetic sports surface

用高分子合成材料铺装的运动场地面层,包括跑道面层、球场面层和人造草

坪等。

2.0.16 TSP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ulates

指漂浮在空气中的固态和液态颗粒物的总称,其粒径范围约为 0.1-100 微

米。粒径小于 10μm的称为 PM10;粒径小于 2.5μm的称为 P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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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中有关绿色建筑的内容进行。

3.0.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对分部工程的绿色建筑质量同步进行验收,并形成分

部工程绿色建筑验收记录。

3.0.3 设计变更涉及调整原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应重新进行评估,其结果不得

低于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绿色建筑的规定及规划要点的规定。

3.0.4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主控项目全部条文及设计文件所涉及的一般项目条文符合本标准要求;

3 分部验收符合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3.0.5 对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仍然不合格的,应

不予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3.0.6 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均应提供专项技

术鉴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在施工前应进行评审,并制

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

3.0.7 本标准所涉及的现场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检测并出具报告。

3.0.8 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根据各分部工程施工

实施及验收情况填写绿色建筑实施情况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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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基与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与基础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及深圳市对建筑废弃物减排和综合利用产品

的有关规定。

4.1.2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时应同步核查场地环境有害物质含量检测评估报

告。

4.2 主控项目

4.2.1 工程建设前,应对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现场检测。

检验方法:核查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抽样。

4.3 一般项目

4.3.1 建筑选址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时,应依据场地环境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评估报告对建筑场地进行改造处理,且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

定。

检验方法:核查评估报告、检测报告、改造处理方案与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 对场地进行生态诊断,构建场地生态安全格局,实现土地资源综合优化利

用。

检验方法:核查场地诊断报告,如:环境安全诊断、土地开发适宜性诊断、

生态敏感性诊断、土地利用价值诊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3 基础、承台、基础梁的砖胎模和地下室侧壁外防水的砖砌体保护层应按设

计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且其材料性能和数量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记

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按综合利用产品每500 m3抽查1次,不足3次的按3次抽查。

4.3.4 基坑回填料、垫层按设计要求使用工程渣土或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

其材料性能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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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1 核查材料进场记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核查使用工程渣土或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的数量记录证明文件和用

量统计资料。

检查数量:每500 m3抽查1次,不足3次的按3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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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绿色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有关规定。装配式混凝土结

构验收尚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和《装配式混凝土

结构技术规程》JGJ 1 的有关规定。

5.1.2 绿色建筑工程钢结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验收尚应

符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的有关规定。

5.2 主控项目

5.2.1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检验方法:核查预拌混凝土进场记录。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5.2.2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主体结构

进行可靠连接。

1 外部设施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

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2 后置锚固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板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现场拉拔试验抽检数量不少于后置锚固件总数量的1‰且不少于5

颗,其他为全数检查。

5.3 一般项目

5.3.1 高强钢筋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400MPa级(或以上)的受力钢筋的使用位置是否与施工图、

计算书一致;核查进场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2 高强钢材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的使用位置是否与施工图、计算书一

致;核查进场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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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3 高强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钢筋混凝土建筑中强度等级C50或以上混凝土使用位置是否

与施工图、计算书一致;核查进场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4 高耐久性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耐久性混凝土的性能、使用位置是否与施工图、计算书一致;

核查进场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5 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等高耐久性钢结构材料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核查高耐久性钢结构材料的性能、使用位置是否与施工图、计算

书一致;核查进场记录、型式检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6 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性能、使用位置是否与施工图、计

算书一致;核查进场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7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部位、用量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记

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按综合利用产品每500 m3抽查1次,不足3次的按3次抽查。

5.3.8 绿色建材产品应通过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绿色(节能)

标识。

检验方法:核查产品认证标识或文件。

检查数量:按批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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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装饰装修

6.1 一般规定

6.1.1 绿色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的有关规定。

6.1.2 砌体结构墙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有关规定;蒸压加气混凝土墙体验收尚应符

合《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 15762 和《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

JGJ/T17 的有关规定;轻质墙及复合墙等墙体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现行的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6.1.3 幕墙工程尚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 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

工程技术规范》JG J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 J336 的有关规定;

门窗工程尚应符合《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广东省标准《铝合金

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 15-30 的有关规定。

6.1.4 不得采用国家和深圳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和施工技术。

6.2 主控项目

Ⅰ墙体

6.2.1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1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 外墙外保温工程所采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 50016的规定,防火隔离带的布置及构造做法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

准的规定,并应提供耐候性试验报告。

检验方法:核查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粘结强度按《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的规

定抽样,燃烧性能按每检验批不少于一组(3个)抽样。

6.2.2 墙体工程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1 砌块与构件等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和吸水率;

2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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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和压折比;

4 增强材料的力学性能和抗腐蚀性能等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或者设计的要

求。

检验方法:核查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 1 组。

6.2.3 墙体工程的热工及隔声性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工程当采用预制墙板等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应包

含热工性能、隔声性能、安全性和耐候性检测,且各参数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墙体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详细的构造做法等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

资料。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4 墙体粘结、填充、抹面的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检验方法:核查预拌砂浆购销合同、进场记录和砂浆用量清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5 非砌筑墙体的使用及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非砌筑墙体的构造做法,核查材料清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Ⅱ 门窗

6.2.6 外门窗的可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门窗设计文件,尺量检查,核查可开启扇的位置、面积、开启

角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类型的房间、不同规格型号的外门窗分类统计,全数检查。

6.2.7 外窗遮阳装置(包括遮阳一体化标准窗)的性能、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1 外部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

2 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

3 遮阳装置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4 遮阳一体化标准窗检修口应在室内侧。

检验方法: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复验报告和外部遮阳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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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风性能见证检测报告以及计算书,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Ⅲ 幕墙

6.2.8 幕墙可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幕墙设计文件,尺量检查,核查现场可开启

扇的位置、面积、开启角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类型的房间、不同规格型号的开启扇分类统计,全数检查。

6.2.9 幕墙遮阳装置的性能、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1 外部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3 遮阳装置的安装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复验报告和外部遮阳装置

抗风性能见证检测报告以及计算书,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0 幕墙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并应符

合设计要求。

1 保温隔热材料: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

2 幕墙玻璃: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可见光反

射比;

3 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

5 其他反光面板材料:可见光反射比。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 1 组。

6.2.11 建筑造型应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检验方法:核查幕墙现场施工与装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设计文件的符

合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Ⅳ 建筑室内

6.2.12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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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GB 50118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检测报告。对照施工图、室内背景噪声分析报告,结合现场

踏勘,选取建筑内部噪声较不利的房间或有代表性的房间进行室内噪声现场检

测,并需同步记录室外测点的噪声值。室外测点应靠近被检测房间,宜布置于被

测房间同朝向侧的室外阳台、走廊或上下楼层的临近位置。

检查数量:每个建筑单体应选取噪声最不利的户型,检测点要覆盖高中低不

同楼层。

6.2.13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建筑构件隔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要求。

1 主要功能房间的楼板、外窗及分户墙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2 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图,核查楼板、外窗和分户墙隔墙等构件隔声性能检测

报告。

检查数量:

1 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应选取典型的构造做法进行检测,每种构造做法

的检测数量不少于 2 组;

2 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应选取具典型的构造做法进行检测,每种构

造做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 2 组。

6.2.14 电梯井、机房、剧场等需要进行声学处理的场所使用的声学功能材料其品

种、规格以及声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核查产品合格证及相关声学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5 所用装饰装修材料和成品应做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限量规定。

1 涂料和胶粘剂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有害物质

限量》SZJG48 的限量规定;

2 SZJG48 中未包含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可依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

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标准执行。

检验方法:

1 核查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2 核查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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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组;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

进行核查。

6.2.16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筑物室内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现场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确定。

6.2.17 卫生间、浴室的墙面、顶棚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潮层。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8 建筑内部非结构构件、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适应主体结构

变形。

1 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

性能和锚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2 后置锚固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核查管道、设备设施在结构变形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现场拉拔试验抽检数量按本标准5.2.2条执行,其他为全数检查。

6.3 一般项目

Ⅰ墙体

6.3.1 建筑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的要求。

检验方法:

1 现场观察,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核查建筑东、西外墙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专项计算分析报告以及施工记录;

2 对于D<2.5的轻质外墙需核查其内表面最高温度现场检测报告,东、西向

外墙各不少于一个检测点,检测点应选择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最不利处。

检查数量:每种构造不少于一个点。

6.3.2 墙体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其用量及使用部位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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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按批次检查。

Ⅱ门窗

6.3.3 外门窗可调节遮阳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节机构应灵活并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4 外窗通风换气装置的安装位置、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且应

安装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产品合格证和技术性能型式检验报告,手扳检查,试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Ⅲ幕墙

6.3.5 可调节遮阳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节机构应灵活并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且不少于10件(处)。

6.3.6 幕墙通风换气装置的安装位置、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且应

安装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产品合格证和技术性能型式检验报告,手扳检查,试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7 建筑东、西向非透明幕墙围护结构隔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

检验方法:

1 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核查建筑东、西向非透明幕墙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专

项计算分析报告以及施工记录;

2 对于D<2.5的轻质非透明幕墙需核查其内表面最高温度现场检测报告,东、

西向非透明幕墙各不少于一个检测点。检测点应选择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最不利

处。

检查数量:东、西向各不少于一个点。

6.3.8 应按设计要求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核查工程中的外立面材料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与设计

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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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Ⅳ 建筑室内

6.3.9 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的使用部位、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根据工程概预算材料清单、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

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以及各种建筑材料的使用部位一览表,核查现场实施情况

是否与设计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0 装修预留孔洞和预埋装修面层固定件等应符合设计图中土建和装修一体

化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抽检数量不低于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房间数量的5%,且各功

能区均不少于1处。

6.3.11 体育场馆、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剧场等有声学特性设计要

求的房间,其声学指标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现场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依据《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

GB/T 4959确定。

检查数量:按典型功能房间每类检查。

6.3.12 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及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

1 现场测量是否符合居住建筑核查卧室及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计算书;

2 核查资料。公共建筑现场检查主要功能房间天然采光情况,核查公共建筑

天然采光模拟分析报告和采光系数现场检测报告,如有顶部采光还需核查采光均

匀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1 窗地面积比按户型全数检查,覆盖不同外窗类型;

2 采光系数检测时,对设计达标的采光最不利功能房间进行抽检,每类主要

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6.3.13 公共区域室内天然采光效果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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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功能房间眩光控制措施: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采光计算报告,核查

主要功能房间遮阳板、内饰面材料等眩光控制措施实施情况;

2 公共建筑内区和地下空间天然采光利用措施及实施情况:核查采光井、导

光管等采光设施的位置、尺寸、性能参数与设计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4 对主要功能房间采取有效的空气处理措施时,其技术措施的形式和性能参

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核查空气处理措施及相关设备装置的

数量、性能参数与设计的符合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5 应按设计要求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

检验方法:核查竣工图和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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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屋面

7.1 一般规定

7.1.1 绿色建筑工程屋面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的有关规定。

7.1.2 本章适用于采用现浇隔热材料、喷涂隔热材料、板材、块材和反射隔热涂

料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及架空屋面、蓄水屋面和种植屋面工程的施工与质量

验收。

7.2 主控项目

7.2.1 屋面工程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1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预制构件或混凝土构筑物等应与主体结构进行可靠连

接;

2 屋面太阳能热水、光伏等系统的基座、支架、设施等应与主体结构进行可

靠连接。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核对支架杆件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锚固件数

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拉拔力,且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

求。后置锚固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金属屋面应按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相

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现场拉拔试验抽检数量按本标准5.2.2条执行,其他为全数检查。

7.2.2 屋面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以下性能参数进行复验,且应符合产品

标准和设计要求。

1 隔热材料: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材料

的燃烧性能;

2 面层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可见光反射比。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不少于 1 组。

7.2.3 采光屋面透光材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反射比、可见光透射比

等性能参数及节点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进场复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不少于 1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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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一般项目

7.3.1 采用高反射率面层材料的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污迹、色泽均匀一致,颜色、太阳辐射反射系数及近红外反射比等符

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2 无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根据屋面的材料、颜色不同分别抽样,按进场批次,每批不少于

1组。

7.3.2 内部贴有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间层厚度、铝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空气间层内不得有杂物;

3 铝箔应铺设完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 m2,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3.3 建筑屋面隔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要求。

检验方法:

1 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核查建筑屋面构造做法、热工性能专项计算分析报

告以及施工记录;

2 对于轻质屋面还需核查其内表面最高温度现场检测报告,检测点应选择内

表面最高温度的最不利处。

检查数量:每种构造不少于一个点。

7.3.4 屋面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其使用部位、用量和性能应满足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记

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按综合利用产品每500 m3抽查1次,不足3次的按3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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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给水排水

8.1 一般规定

8.1.1 绿色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

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00 等的有关规定。

8.1.2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含再生水和雨水系统)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规模和设备选型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

定。

8.1.3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规

模和设备选型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8.1.4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

综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调试和试运行记录报告及设计文件。

8.2 主控项目

8.2.1 给水排水系统应满足水资源利用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水资源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2 各类隔油池、化粪池、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站、雨水弃流装置、雨水处理

站、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等排水设施应按设计要求设置。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3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4 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项目,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 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工程验收时应逐段

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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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的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明

显标注“非传统水源”标识,且公共场所及绿化的非传统水源供水口应设带锁装

置;

3 非传统水源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

4 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应根据使用性质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

5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

水质不得被污染。

检验方法:核查检测报告及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5 太阳能集热器应避免受建筑自身及周围设施和绿化树木的遮挡。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 产生噪声及振动源的水泵、热泵等设备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

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7 生活饮用水、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

观水体、非传统水源供水等水质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设计说明等相关图纸,核查各类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 一般项目

8.3.1 各类给水管道系统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减压措施,确保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

现象。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核对减压阀的阀后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2 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用水计量装置。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按照计量装置总数不少于5% 抽查。

8.3.3 设有公用浴室的项目,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水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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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浴器;

2 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4 各类卫生器具应按设计要求采用节水型器具。

检验方法:核查质保书、合格证以及相关试验报告,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5 绿化灌溉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喷灌、微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2 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的入口处设过滤装置。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6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安装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备、配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水处理装置和(或)加药装置应能正常运行;

3 循环冷却水系统停运时刻,集水盘或平衡水箱不能溢水;启动时刻补水管

不能补水。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7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高位水箱与生活高位水箱应分设在不同的房间内;

2 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在安装完成后,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进行水压试

验,非承压管道和设备应进行灌水试验;管道系统和设备的试验应符合《建筑给

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规定;

3 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的管材及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的给水管材及部件;

4 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

距离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管道下

方、污(废)水排水管道的上方,其净距离不应小于0.2m;

5 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和楼板内。若必须暗装于墙槽内,则

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及试验记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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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按系统抽查不少于10% ,且不少于5 处。

8.3.8 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书,或非传

统水源利用措施清单,并校核计算书、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的一致性。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计算书及措施清单,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9 有景观水体的项目,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 景观水体的补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对于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

3 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0 垃圾站(间)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冲洗、排水及其他相关设施。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1 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 10,000m2 以上的新

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2 对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以及采用集中热水管理的

酒店、宿舍、医院建筑,应按设计要求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结合项目实际情

况采用其他太阳能应用形式。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3 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热水系统的规模、性能、数量应与设计图纸、生活用

热水比例的计算书一致。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计算书、产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现

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4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调试完毕,且系统连续运行3天后,应对太阳能热水

系统的热性能进行现场检测。

检验方法:核查系统热性能检测报告,检测参数包括:日有用得热量、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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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和贮水箱保温性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5 空气源热泵系统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且应进行不少于

3 天的连续试运行观察,使各项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调试记录,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6 施工完成后应对给水系统的管道小时漏损量进行现场检测,应满足 48 小

时无漏损。

检验方法:核查管道漏损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给水系统抽检10%。

8.3.17 所有给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设计文件、标识设置说明,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8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座、支架、集热器等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

及相关规范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核对支架杆件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与符

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检查数量:现场拉拔试验抽检数量按本标准5.2.2条执行,其他为全数检查。

8.3.19 给水排水系统及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其使

用部位、用量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记

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按综合利用产品每500 m³抽查1次,不足3次的按3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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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通风与空调

9.1 一般规定

9.1.1 绿色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的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通

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

9.1.2 各系统所安装的仪器、仪表应在使用合格检定或校准合格有效期内,精度

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工程性能测定的要求。

9.1.3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综

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调试和试运行记录报告及设计文件。

9.2 主控项目

9.2.1 住区内部污染源的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各污染源的排放应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2 空调排热与排风应避开行人;

3 空调制冷设备应采用环保冷媒;

4 垃圾房应设有低温、负压保障措施。

检验方法:

1 现场运行相关空调,检查其排热与排风是否对行人有影响;

2 检查空调制冷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将采用环保冷媒的技术资料等证明文件

并与实物核对;

3 检查住区产生污染物的区域是否按要求设置排放系统,其排放设备、阀门、

仪表及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核查设备进场验收记录、技术资料、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现场

核对,查看现场运行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2 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空气冷却式房间空调器,其

能效比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12021.3 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21455 中规定的能效等级 2 级或 2 级以上;其室外机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房间空调器安装规定》GB 17790 的要求及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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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室外机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位置;

2 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应采用水

平百叶,且通透率应达到70%以上;

3 回风侧的空气温度与室外空气温度差不应大于±2.0℃。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机组运行10分钟后测量温度差,回风侧测点为室外机

回风面中心,距室外机组50mm的位置,室外测点应避开出风口位置,距遮挡或

百叶1.5m的位置进行测量。

检查数量:按不同安装类型,各抽查不少于2组。

9.2.3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空调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转,水

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及空调机组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偏差应满足《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的要求。

检验方法:

1 现场检查,核查试运行及调试记录;

2 核查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现场检测报告;

3 核查空调机组的水流量现场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1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检测;

2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空调机组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3 台,空调机组

按照冷源辐射范围近端、中间区域和远端均布的原则抽样。

9.2.4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室内温度、湿度、新风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

准的要求。新风系统总风量与设计偏差应小于 10%,各风口的风量与设计偏差

应小于 15%。

检验方法:

1 现场检查,核查试运行及调试记录;

2 核查空调房间温湿度检测报告;

3 核查系统新风量及其风口风量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1 新风量检测数量:应按新风系统及含新风的空调系统总数量抽检20% ,

且不同风量的新风系统不得少于1个系统;

2 房间温湿度检测数量:按空调房间总数量抽检10%,且不得少于3个房间;

3 风口风量检测数量:按所检风系统的总风口数量抽查 20%,风口按照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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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中间区域和远端均布的原则抽样,且不得少于 6个风口。

9.2.5 集中空调的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和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及水泵耗电输冷(热)比现场检测

报告。

检查数量:

1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现场检测,应按风管系统总数量抽检10%,

10,000m3/h风量及以上的风系统全数检测;

2 水泵耗电输冷(热)比现场检测,每种型号的水泵不少于1台。

9.2.6 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独立冷源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核查各

户供冷计量装置。

1 采用区域性冷源时,在每栋建筑的冷源入口处,应设置供冷计量装置;

2 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的使用单位,应分别设置供冷计量装置;

3 居住建筑,各户应分别设置供冷计量装置。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核查供冷计量装置进场验收记录,将

技术资料、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查看现场不同温度时调节

运行情况、供冷计量装置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对供冷计量装置安装施工图,

现场观察检查供冷计量装置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全数检查;居住建筑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 50243中第3.0.10条要求执行。

9.3 一般项目

9.3.1 对采取节能及优化措施的空调与通风系统,其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 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建筑能耗模拟计算报告,能耗降低

幅度计算表,冷(热)源、输配系统及末端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2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空调与通风系统的系统形式、设备与系统效率、优化

系统控制策略等节能措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2 当采用空气能量回收系统时,应对回收效率进行现场检测,其性能、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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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 排风风量应小于进风风量,以确保空调区域处于正压状态;

4 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 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计算分析报告、

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装置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回收效率检测报告;

2 现场检查排风能量热回收系统的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当采用集中系统时,全数检查;当采用分户系统时,按总户数的

20%检查。

9.3.3 利用余热或废热回收系统提供建筑连续热需求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形式、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阀门、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改变

或更换;

3 系统各温控装置、计量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

明书的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检验方法:

1 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余热废热利用计算分析报告,余热

或废热提供的能量比例,核查余热、废热利用系统装置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系统

试运行记录。对于采用空调冷凝器余热回收系统的,还应核查对原有冷水机组的

性能系数影响的专项技术鉴定报告;

2 现场核查余热、废热利用系统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4 应按设计采取措施降低空调与通风系统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能耗。

1 空调系统分区域、高大空间分区及控制功能与设计一致;

2 空调冷(热)源机组配置、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

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3 水系统、风系统所采用的节能技术与设计一致。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现场核查冷(热)源设备、

水系统设备、风系统设备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设备单机试运转

及调试记录、设备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部分负荷联合试运转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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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5 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空调与通风系统能耗。

检验方法:

1 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核查水系统设备/风系统设备等产

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水系统/新风系统试运转记录;

2 现场核查系统降低过渡季节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的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6 采用蓄冷系统时,蓄冷装置提供、蓄存及利用的冷量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 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蓄冷系统计算分析报告(报告应包

括:蓄冰机组在蓄冰工况的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空调工况的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非蓄冰机组

空调工况的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蓄冷系统

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系统试运行记录;

2 现场检查蓄冷系统及设备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释冷、蓄冷等智能化运行

模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7 主要功能区域及有污染物排放区域的通风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 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特殊空间的气流组织模拟分析报告、通风处理

措施及设施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送排风系统调试记录和试运转记录;

2 现场核查主要功能区通风与空调系统送风口的形式、位置、回风口的位置

或排风口的位置;

3 现场核查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有污染物排放区域送排风口的位置、

污染物处置措施及设施。

检查数量:按总数不同区域抽查 20%,且不得少于 5 处,各区域不得少于

1处。

9.3.8 空调系统末端现场可独立调节的建筑,主要功能房间末端装置的独立启停

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 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末端装置可独立调节及启停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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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房间的比例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空调末端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转记

录;

2 现场核查末端控制装置安装情况,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检查数量:按总数不同区域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5 套,各区域不得少于

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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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电气

10.1 一般规定

10.1.1 绿色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

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

规范》GB/T51121的有关规定。

10.1.2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

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1.3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建筑电气系统的综合

调试和联合试运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调试和试运行记录报告及设计文件。

10.2 主控项目

10.2.1 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数量、质量以及室内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照明眩光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的规定;

2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性》 GB/T 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3 选用 LED 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

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 31831的规定。

检验方法:

1 核查相关竣工图,计算书,室内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照明眩光现场检测

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2 核查光生物安全性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有眩光设计要求的常用房间或场所,室内眩光按每类功能房间不

少于1处检查;光生物安全性按主要功能房间使用的光源种类,每类不少于1个抽

检;其他为全数检查。

10.3 一般项目

10.3.1 配电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应符合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规定的 2 级及以上能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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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检验方法:核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10.3.2 水泵、风机等设备及其他电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能效限定值

及节能评价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要求。

检验方法:按照进场批次核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与

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3.3 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的装机容量、性能、安装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核查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型

式检验报告,光电系统还需检查电能质量现场检测报告。对照可再生能源发电系

统利用比例计算书,现场检查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3.4 配置电动车充电设备的停车位数量比例和充电设备基础设施设置应满足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图,核查充电设备数量、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型式检验报告、设备调试记录等资料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3.5 建筑直流供电和分布式蓄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图和专项分析报告,核查直流供电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

件、型式检验报告、设备调试记录等资料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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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智能建筑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绿色建筑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智

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 339 的有关规定。

11.1.2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建筑智能化系统的综

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调试和试运行记录报告及设计文件。

11.2 主控项目

11.2.1 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系统等各部分能耗计量装置的选择、安装和

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能耗计量系统试运行各项运行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核查能耗计量装置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能耗计量系统

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对照能耗计量系统施工图,现场检查能耗计量装置安装

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2 按规定应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物,应将所采集的分类能耗、分项

能耗数据传输至市级建筑能耗数据中心。

检验方法:核查数据中心接入确认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 一般项目

11.3.1 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的建筑,其指标监测、实时报警以及与通风系

统联动机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对照暖通空调专业、电气专业和智能专业施工图,核

查室内空气质量监控设备及装置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室

内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及点数,并通过现场检查及查阅试运行记录核实二

氧化碳浓度是否可与新风进行有效联动控制,甲醛、氨、苯、VOC等空气污染物

的浓度是否可实现超标报警,并与通风净化系统联动的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2 地下车库的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和相关联动控制装置的选择、安装和控制功

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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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核查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和相关联动控制装置产品质量

证明文件、一氧化碳监测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现场观察

检查一氧化碳检测装置和联动控制装置的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3 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生活饮用水、管道直饮水、

游泳池水、非传统水源、空调冷却水的水质指标。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查阅相关竣工图(含远传计量系统设置说明、分级水

表设置示意图、水质监测点位说明、设置示意图等)、监测与发布系统设计说明,

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漏损检测管理制度(或漏损检测、分析及整改情况报

告)、水质监测管理制度(或水质监测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4 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应合理采用自动控制系统综合优化通风空调系统

和降低通风空调系统能耗,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核查:

1 控制系统能够进行自动启停和基本优化调节,实现按时间表、分功能和区

域进行自动控制;具有明确的控制要求和算法,以及合理的控制策略和流程;

2 控制系统采用智能化算法和优化运行策略,综合优化运行通风空调系统,

具有明确的控制要求和算法,以及优化的控制策略和流程。

检验方法:核查暖通空调专业竣工图及设计说明、集中空调自动控制系统专

业图纸、产品质量说明书、运行记录,并现场核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5 建筑智能化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设备、部品的选择、安装和功能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核查智能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设备、部品产品质量

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等资料。现场观察检查智

能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6 独立空间单元内的智能家居监控系统或智能环境设备监控系统的使用功

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的功能如家电控制、照明控制、安全报警、环境监测、建筑设备控制、

工作生活服务等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2 具有远程监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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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有接入智慧城市(城区、社区)的功能。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竣工图、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行记

录、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管理制度、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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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节能

12.1 一般规定

12.1.1 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

工验收规范》GB 50411、深圳市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的

有关规定。

12.2 一般项目

12.2.1 根据设计要求节能率优于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项目应

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检验方法:依据项目建筑节能设计图纸及相关优化分析报告,核查能效测评

报告及节能优化措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全数检查,建筑平面及朝向完全相同的居住建筑按建筑

数量抽查 10%。

12.2.2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优化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项目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图纸及相关优化分析报告,核查项

目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及现场节能优化措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全数检查,相同户型相同朝向且空调系统一致的居住建

筑按建筑数量抽查 10%,且不得少于 1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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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电梯

13.1 一般规定

13.1.1 电梯应采用国家机电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13.1.2 电梯工程的绿色建筑施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 的有关规定。

13.2 主控项目

13.2.1 电梯设备的噪音、隔声减振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设备型式检验报告(含噪声)、现场观察检查隔声、减噪、

减振措施的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3 一般项目

13.3.1 单台乘客电梯能源效率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或采用了

变频调速拖动方式或能量再生回馈技术。

检验方法:核查技术文件资料、检验报告等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3.2 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

应实现下列控制要求:

1 当装有2台电梯时,应选择并联控制方式;当有3台及以上电梯集中设置时,

应选择群控控制方式;

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空载时,应能自动暂停或低速运行。

检验方法: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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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室外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关的场地与室外环境工程、景观及海绵城

市施工质量验收。

14.1.2 景观环境工程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

定。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对景观环境工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14.1.3 室外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其使用部位、用量和性能应满

足设计要求和深圳市关于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记

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按综合利用产品每500 m3抽查1次,不足3次的按3次抽查。

14.2 主控项目

Ⅰ 室外环境

14.2.1 场地内污染源排放应符合设计要求。若场地周边有污染源,应检查其处理

措施及处理效果。

检验方法:核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专项检测报告、污染源防治措施

设计文件等材料。现场检查场内污染源防治措施、周边污染源消除与避让措施

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2 场地内垃圾收集处理场所的位置和防污染设施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垃

圾容器设置规范。

检验方法:核查项目场地垃圾收集处理系统设计方案,现场检查垃圾收集

处理设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3 固定噪声源的隔声、降噪措施应符合设计及施工工艺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降低噪声的措施实施情况。布置测点现场检测噪

声源的噪声值。核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噪声源降噪措施设计文件等材料,查

阅固定噪声源周边测点环境噪声现场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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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4 场地绿地率、绿化覆盖率、遮阴率、居住建筑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符合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场地规划图或建筑总平面施工图,现场观察检查绿化用地

情况,核查规划验收证明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5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应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检测

结果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 36246和深圳市

标准《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质量控制标准》SJG29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及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Ⅱ 景观及海绵城市

14.2.6 景观环境工程所采用的植物材料种类、品种名称、规格及现场配植应符合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植物订购合同或苗木出圃证明。现场观察检查苗木选择与

种植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7 栽植基础土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除设

有空间绿化等特殊隔离地带外,绿化栽植有效土壤厚度内不得设置不透水层。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8 设施顶面绿化栽植基层(盘)应有良好的防水排灌系统,防水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技术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9 景观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室外停车场、景观道路)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

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技术资料、验收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2.10 按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验收时应提交海绵设计专篇或海绵相关设计图

纸,并校核海绵设计专篇、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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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核查技术资料并与现场实际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 一般项目

Ⅰ 室外环境

14.3.1 场地及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下列内容:

1 居住建筑场地出入口的位置,以及到达幼儿园、小学、商业服务设施的

步行距离;

2 公共建筑配套辅助设施的使用、公共空间的开放以及场地内室外活动场

地步行公共通道的开放。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对照场地规划图或建筑总平面图,现场观察检查公

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及分布情况;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证明

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核设计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2 场地交通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下列内容: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

2 场地周围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及公交线路、数

量;

3 地面停车位设计;

4 机械停车和停车设施;

5 自行车停车设施;

6 步行道系统的设计;

7 便捷人行通道的设计。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场地交通情况、停车设施及停车方式及步行系统

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3 健身场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下列内容:

1 室外健身场地面积;

2 专用健身慢行道宽度、长度;

3 室内健身空间的面积。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对照场地规划图或建筑总平面图,现场观察检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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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场地的建设及分布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4 场地内无障碍实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的规定,场地内外人行通道的无障碍系统应有良好的衔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场地无障碍系统实施情况,与市政无障碍设施衔

接情况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5 绿色建筑周围环境噪声应进行现场检测。环境噪声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环境噪声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测点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测点应包含场地各主要人员活动区域,并根据场地大小均匀分布;

2 不少于 4 个测点,测点间距最长不超过 200m;

3 测点条件满足一般户外条件。

Ⅱ 景观及海绵城市

14.3.6 场地生态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下列内容:

1 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

2 无污染地表土的回收利用;

3 场地及周边原有生物的生存条件;

4 场地原有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检验方法: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施工记录,现场核查生态保护和补偿

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7 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及苗木清单,核查项目降低热岛强度的各项措

施,遮荫措施面积比例,外墙、屋顶和建筑红线内道路采用材料的质量证明文

件及太阳辐射反射系数进场复验报告;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并与现场实际情况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高反射材料每种至少抽检一组。

14.3.8 场地内可遮荫避雨的步行长廊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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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落实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9 景观水景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下列内容:

1 景观水景的水质及其水质保障措施;

2 采用非传统水源的水景补水措施;

3 人工水景季节变化和枯水期的调节措施。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核查技术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10 景观照明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检查下列内容:

1 限制光污染措施;

2 景观照明灯具节能选型及节能控制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景观照明施工图、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现场观察检查室

外照明设备安装情况、照明及节能控制设施实施效果,核查相关照明设备光通

量、配光曲线产品手册或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11 景观场地的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绿色屋顶等海绵基础设

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技术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12 景观场地的竖向高程分布应符合设计要求,利于雨水径流汇入海绵基础

设施。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设计图纸并与现场实际情况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4.3.13 景观海绵设施区域植物应按照设计要求选型,采用本地的、耐淹耐旱种

类的植物。

检验方法:核查技术资料并并与现场实际情况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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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施工过程管理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管理,以绿色建筑施工过程为对象进行要

求,包括施工过程应采取管理措施及资料完善要求。

15.1.2 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管理验收应与工程核验同时进行。对于分阶段实施的

绿色施工管理,可结合相应的分部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15.1.3 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集反

映具体施工过程管理资料,并填写附录 C 表 C.0.12。

15.1.4 应建立绿色建筑施工管理体系及组织架构,制定绿色建筑施工组织设计

(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检验方法:检查绿色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过程检查。

15.1.5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措施满足《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十项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管理制度,过程检查。

15.1.6 施工前应对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进行交底和专项会审。

检验方法:检查绿色施工方案、方案交底记录或影像照片。

15.2 主控项目

Ⅰ 环境保护与人文关怀

15.2.1 施工现场示意图和标牌中应包括绿色施工相关内容。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标识牌或照片。

15.2.2 施工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环境保护标识。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环境保护标识牌或照片。

15.2.3 现场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厨师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检验方法:检查食堂卫生许可证及厨师健康证且必须在有限期内。

15.2.4 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及时清

运,避免有害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或检查照片。

15.2.5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及主要施工道路、材料、施工机具等存放场地

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并采取绿化措施,对扬尘进行有效控制。集中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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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方应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抑尘措施。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或检查照片。

15.2.6 施工现场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周边应设排水沟;

2 现场厕所应设置化粪池,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并定期清理及消毒;

3 工地厨房应设隔油池,并定期清理;

4 雨水、污水应分流排放。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或检查照片。

15.2.7 施工现场安装 TSP 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现场空气质量。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或检查照片、监测记录。

15.2.8 应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符合规定不予上岗。

1 新进场工作需按要求提交体检报告;

2 每天在门岗对进场工人测量体温;

3 现场高空作业工人、塔吊车司机作业前需测量血压。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或检查照片、检查记录。

15.2.9 高层建筑施工超过 8 层以后,应每隔 4 层~6 层设置不少于一个临时小便

厕所。

1 设置专用管道连接至污水管网;

2 制定清洁管理规定,由专人负责进行清洁并定期检查;

3 设置清晰的指示标识。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或检查照片。

15.2.10 应采取措施改善长期工作、生活场所环境,防止中暑。

1 在高温工作场所设置风机等设备进行降温;

2 在密闭工作空间设置通风设备避免缺氧造成安全隐患;

3 在生活区设置风扇、空调等设备进行降温;

4 高温天气作业时提供清凉饮料防止工人中暑。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或检查照片。

15.2.11 应设置休息区及吸烟区。

1 休息区及吸烟区应在楼栋内外设置标识引导;

2 应核算休息人数,确保配备相应的长桌、长凳、消防设备等设施所需空

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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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休息区配备中暑急救药箱,吸烟区配备灭火器、烟灰缸,并做好防火措

施;

4 休息区及吸烟区应张贴使用规定并注明负责人,管理人员定期巡检。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或检查照片。

Ⅱ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5.2.12 应根据就地取材的原则进行材料选择并应建立详细台账。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台账及采购清单。

15.2.13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回收利用率

不低于 30%。新建工程每 10,000m2 建筑面积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不大于

300t。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排放清单和回收利用清单。

15.2.1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办公、宿舍、加工棚等)应采用可拆卸、可周转使

用的环保材料,材料防火等级应达到 A 级。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

Ⅲ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5.2.15 施工现场和办公区、生活区域应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并有计量考核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用水计量清单。

15.2.16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应采用节水器具,在水源处应设置

明显的节约用水标识。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节水器具或照片。

Ⅳ 节能与能源利用

15.2.17 施工现场和办公生活区域应实行能耗计量管理,对塔吊等主要耗能施工

设备定期进行耗能计量核算。

检验方法:检查能耗计量统计表。

15.2.18 办公及宿舍用房屋顶应设置保温隔热材料。对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

办公和主要耗能施工设备应设有节能的控制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临建或节能措施照片。

15.2.19 不得使用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机具和产品。

检验方法:检查机械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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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

15.2.20 施工临时用地应有审批用地手续。

检验方法:核查临时用地手续。

15.2.21 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应优化土地利用,永临结合,减少土地资

源的占用并实施动态管理。

检验方法:检查各阶段平面布置图。

15.3 一般项目

15.3.1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宜利用既有建筑物,减少现场活动板房对施工场地的

占用。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或检查照片。

15.3.2 施工现场和办公生活区域应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应有

专人负责。

检验方法:检查制度和照片。

15.3.3 应采取措施减少预拌混凝土的损耗。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照片。

15.3.4 应采取措施降低钢筋损耗。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照片或措施文件。

15.3.5 宜使用工具式定型模板,增加模板周转次数。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照片。

15.3.6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建筑的耐久性。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照片。

15.3.7 进出场车辆及机械设备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年检要求。建筑废

弃物运输车辆性能及管理应符合深圳市有关管理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车辆管理制度和台帐。

15.3.8 夜间焊接作业时,应采取挡光措施,避免电弧光外泄,工地设置大型照

明灯具时,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采取防止强光线外泄的措施,减少对周

围居民生活的干扰。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照片。

15.3.9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施工噪声。

1 产生噪声较大的机械设备,应尽量远离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和周边住宅

区,并利用高围板做隔音屏障从源头减轻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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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用先进机械、低噪音设备进行施工,机械、设备应定期保养维护;

3 严格按照有关噪声环保要求制定施工作业时间,不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

影响。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照片和制度。

15.4 其他项目

15.4.1 项目 TSP 监测设备宜与项目喷淋系统联动,实时监测现场空气质量,实

现自动降尘。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

15.4.2 项目出入口通道宜设置智能地磅,测量车辆载重和记录车辆相关数据。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照片及相关记录资料。

15.4.3 项目宜利用 VR 技术进行质量样板展示、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及实操体

验等。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照片。

15.4.4 项目宜运用 BIM 技术进行钢筋及钢材下料、模板配模、块材排版等。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过程资料。

15.4.5 项目宜运用信息化系统进行施工过程管理,对施工和验收过程资料进行

电子化存储。

检验方法:查相关过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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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绿色建筑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

序号 分部工程 检测项目 抽样检测数量 备注

1

建筑装饰

装修-墙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

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拉伸

粘结强度

每个检验批不

少于 1组 主控

2 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3 砌块与构件等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

抗压强度、吸水率

4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5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6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7

建筑装饰

装修-幕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

同一厂家的同

一种产品,抽检

不少于 1 组

主控

8 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

比、中空玻璃露点、可见光反射比

9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10 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

反射比

11 其他面板材料的可见光反射比

12

建筑装饰

装修-室

内环境

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 每个检验批不

少于 1 组 主控

13

屋面

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材料的燃烧性能

每个检验批不

少于 1 组

主控 14 面层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可见光反射

比、透射比

每种类型不少

于一组

15 采光屋面透光材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可见光反射比、可见光透射比

每种类型不少

于一组

16 热反射屋面太阳辐射反射系数 每种类型不少

于一组 一般

17 建筑电气 照明产品的光生物安全性

主要功能区每

种类型不少于

一组

18

室外工程

外墙、屋顶或建筑红线内道路采用材料的太

阳辐射反射系数

每种材料不少

于一组 一般

19 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应进行有害物质含量 每种材料不少

于一组

主控,中小

学校、幼儿

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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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绿色建筑工程现场检测

B.1 一般规定

B.1.1 现场检测抽样数量、部位、方法,应在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理实施细

则中明确。

B.1.2 现场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

告。

B.1.3 现场检测应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实施。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和有关标准规定。现场检测的目的是验证建筑材料、实施效果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B.1.4 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给排水系统实施完成并在施工单位质量自评合

格后,应按本章要求进行检测。受工程使用条件或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

检测项目,应在满足条件后补做。

B.1.5 绿色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B.1.6 当现场检测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扩大一倍

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测。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

改,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B.1.7 当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的情况

时,应重新对系统的综合效能调试或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B.2 主控项目检测要求

序号 分部工程 检测项目 备注(条文)

1 地基与基础 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

2 主体结构 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后置锚固件适用

3

建筑装饰装修

室内背景噪声 住宅建筑、学校建筑、医

院建筑、旅馆建筑、办公

建筑及商业建筑适用 4

楼板、外窗和分户墙(房间之间)空

气声隔声性能

5 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6 室内污染物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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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分部工程 检测项目 备注(条文)

7 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非结构构件、设备及其附

属设施连接件

8 建筑给水排水 水质检测

非传统水源、生活饮用

水、直饮水、集中生活热

水、游泳池水

9

通风与空调工

空调系统冷冻水和冷却水总流量

10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11 室内温湿度

12 系统新风量(含新风系统和空调风

系统)和风口风量

13 水泵耗电输冷(热)比

14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

15 建筑电气 照明眩光(统一眩光值或眩光值)

16 室外工程 环境噪声

B.3 一般项目检测要求

序号 分部工程 检测项目 备注(条文)

1 地基与基础 场地环境有害物质含量

对原为工业用地、垃圾填

埋场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

隐患的场地的项目适用

2

建筑装饰装修

内表面最高温度 轻质外墙(含幕墙)适用

3 声学特性

体育馆、多功能厅、接待

大厅、大型会议室、剧场

和其他有声学特性设计要

求的房间

4 采光系数 主要功能房间

5 采光均匀度 顶部采光时适用

6 屋面 内表面最高温度 轻质屋面适用

7

建筑给水排水

水质检测

8 日有用得热量、升温性能、水箱保

温性能 太阳能热水系统

9 管道小时漏损量

10 抗拔性能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座、

支架、集热器等与主体的

连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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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分部工程 检测项目 备注(条文)

8 通风与空调工

程 回收效率

设有能量回收装置的项目

适用

11 建筑电气 电能质量 太阳能光伏系统

12 建筑节能 建筑能效测评

说明:此表为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涉及的得分项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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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记录

C.0.1 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需要对各分部工程的绿色建筑质量同步进行验

收,并按附录 C.0.1-C.0.13 记录,与各分部资料同步归档。

表C.0.1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地基与基础分

部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

位验收结论

1 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

出率检测报告 第 4.2.1条

□是

□否

1 场地环境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

告 第 4.3.1条

□是

□否

2 场地生态诊断 第 4.3.2条 □是

□否

3 建筑废弃物材料的使用 第 4.3.3条 □是

□否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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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0.2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主体结构分部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

位验收结论

1 预拌混凝土的使用 第 5.2.1条 □是

□否

2 外部设施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后

置锚固件检测报告 第 5.2.2条

□是

□否

1 高强钢筋的使用 第 5.3.1条 □是

□否

2 高强钢材的使用 第 5.3.2条 □是

□否

3 高强混凝土的使用 第 5.3.3条 □是

□否

4 高耐久性混凝土的使用 第 5.3.4条 □是

□否

5 耐候结构钢或高耐久性钢结构

材料的使用 第 5.3.5条

□是

□否

6 预制构件的使用 第 5.3.6条 □是

□否

7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

用 第 5.3.7条

□是

□否

8 绿色建材产品的使用 第 5.3.8条 □是

□否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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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0.3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建筑装饰装修

分部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

位验收结论

1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安全、耐久和

防护要求 第 6.2.1条

□是

□否

2 墙体工程的物理性能 第 6.2.2条 □是

□否

3 墙体工程的热工及隔声性能 第 6.2.3 条 □是

□否

4 预拌砂浆的使用 第 6.2.4 条 □是

□否

5 非砌筑墙体的使用及安装 第 6.2.5 条 □是

□否

6 外门窗可开启面积 第 6.2.6 条 □是

□否

7 外窗遮阳装置的性能、规格和尺

寸 第 6.2.7 条

□是

□否

8 幕墙可开启面积 第 6.2.8 条 □是

□否

9 幕墙遮阳装置的性能、规格和尺

寸 第 6.2.9 条

□是

□否

10 幕墙保温隔热材料导热系数、密

度、燃烧性能进场复验 第 6.2.10 条

□是

□否

11 建筑造型简约 第 6.2.11 条 □是

□否

12 房间室内噪声 第 6.2.12 条 □是

□否

13 建筑构件隔声性能 第 6.2.13 条 □是

□否

14 电梯井、机房、剧场等声学功能

材料的声学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第 6.2.14 条

□是

□否

15 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进

场复验 第 6.2.15 条

□是

□否

16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

报告 第 6.2.16 条

□是

□否

17 卫生间、浴室的墙面、顶棚的防

潮层 第 6.2.17 条

□是

□否

18

建筑内部设施连接牢固并适应

主体结构变形,后置锚固件检测

报告

第 6.2.18 条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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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 东、西外墙隔热性能 第 6.3.1 条 □是

□否

2

东、西外墙隔热性能(D<2.5的

轻质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现场

检测报告)

第 6.3.1 条 □是

□否

3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检查 第 6.3.2 条 □是

□否

4 外门窗可调节遮阳设施调节机

构检查 第 6.3.3 条

□是

□否

5 外窗通风换气装置检查 第 6.3.4 条 □是

□否

6 幕墙可调节遮阳设施及调节机

构检查 第 6.3.5 条

□是

□否

7 幕墙通风换气装置检查 第 6.3.6 条 □是

□否

8 东、西向非透明幕墙围护结构隔

热性能 第 6.3.7 条

□是

□否

9

东、西向非透明幕墙围护结构隔

热性能(D<2.5 的轻质外墙内表

面最高温度现场检测报告)

第 6.3.7 条 □是

□否

10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

修建筑材料 第 6.3.8 条

□是

□否

11 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

的使用检查 第 6.3.9 条

□是

□否

12 装修预留孔洞和预埋装修面层

固定件检查 第 6.3.10 条

□是

□否

13 房间声学指标现场检测报告 第 6.3.11 条 □是

□否

14 房间的窗地面积比检查 第 6.3.12 条 □是

□否

15 房间的采光系数现场检测报告 第 6.3.12 条 □是

□否

16 公共区域室内天然采光设施检

查 第 6.3.13 条

□是

□否

17 房间空气处理措施检查 第 6.3.14 条 □是

□否

18 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

浴间 第 6.3.15 条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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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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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表C.0.4 屋面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屋面分部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位

验收结论

1 屋面工程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

护的要求,后置锚固件检测报告 第 7.2.1 条

□是

□否

2

屋面隔热材料导热系数或热阻、

密度、吸水率、抗压强度或压缩

强度、材料的燃烧性能进场复验

第 7.2.2条 □是

□否

3 屋面面层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

数,可见光反射比进场复验 第 7.2.2 条

□是

□否

4

采光屋面透光材料的传热系数、

遮阳系数、可见光反射比、可见

光透射比进场复验

第 7.2.3 条 □是

□否

5 采光屋面节点构造做法检查 第 7.2.3 条 □是

□否

1 屋面太阳辐射反射系数及近红

外反射比进场复验 第 7.3.1 条

□是

□否

2 内部贴有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屋面 第 7.3.2 条

□是

□否

3 建筑屋面构造做法检查 第 7.3.3 条 □是

□否

4 轻质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现场

检测报告 第 7.3.3条

□是

□否

5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检查 第 7.3.4 条 □是

□否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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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表C.0.5 建筑给水排水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建筑给水排水

分部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

位验收结论

1 给水排水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

合试运行记录、报告 第 8.1.4条

□是

□否

1 给排水系统检查 第 8.2.1条 □是

□否

2

各类隔油池、化粪池、人工湿地、

污水处理站、雨水弃流装置、雨

水处理站、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等

排水设施检查

第 8.2.2 条 □是

□否

3 景观用水水源检查 第 8.2.3 条 □是

□否

4 非传统水源的用水安全保障措

施检查 第 8.2.4 条

□是

□否

5 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与生活饮

用水给水管道隔绝检查 第 8.2.4 条

□是

□否

6 “非传统水源”标识检查 第 8.2.4 条 □是

□否

7 备用水源检查 第 8.2.4 条 □是

□否

8 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标准检测

报告 第 8.2.4 条

□是

□否

9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消毒杀菌

设施 第 8.2.4 条

□是

□否

10 太阳能集热器遮挡检查 第 8.2.5 条 □是

□否

11 给水排水系统及太阳能热水系

统噪声及减震措施检查 第 8.2.6 条

□是

□否

12 生活饮用水、空调补水水质检测

报告 第 8.2.7 条

□是

□否

1 给水管道系统水压检查 第 8.3.1 条 □是

□否

2 用水计量装置检查 第 8.3.2 条 □是

□否

3

公用浴室节水措施检查:带恒温

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

混合浴器

第 8.3.3 条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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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4 公用浴室节水措施检查:设置用

者付费的设施 第 8.3.3 条

□是

□否

5 节水型器具检查 第 8.3.4 条 □是

□否

6 绿化灌溉节水灌溉方式检查 第 8.3.5 条 □是

□否

7 微灌的供水管路入口处设过滤

装置 第 8.3.5 条

□是

□否

8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安装及调试 第 8.3.6 条 □是

□否

9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高位水箱

与生活高位水箱的位置检查 第 8.3.7 条

□是

□否

10 非传统水源承压管道水压试验 第 8.3.7 条 □是

□否

11 非传统水源非承压管道灌水试

验 第 8.3.7 条

□是

□否

12 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的管材检

查 第 8.3.7 条

□是

□否

13

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与生活饮

用水管道、排水管道安装距离检

第 8.3.7 条 □是

□否

14 暗装的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标

识检查 第 8.3.7 条

□是

□否

15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书检查 第 8.3.8 条 □是

□否

16 景观水体的补水检查 第 8.3.9 条 □是

□否

17 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面源污染

控制措施检查 第 8.3.9 条

□是

□否

18 水生动、植物水体净化措施检查 第 8.3.9 条 □是

□否

19 垃圾站(间) 冲洗、排水等措施

检查 第 8.3.10 条

□是

□否

20 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检查 第 8.3.11 条 □是

□否

21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 第 8.3.12 条 □是

□否

22 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规模、性

能、数量检查 第 8.3.13 条

□是

□否

23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现场

检测报告 第 8.3.14 条

□是

□否

24 空气源热泵系统调试 第 8.3.15 条 □是

□否

25 给水系统的管道漏损现场检测

报告 第 8.3.16 条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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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6 所有管道、设备、设施位置明确,

标识清晰 第 8.3.17 条

□是

□否

27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主体结构的

连接,后置锚固件检测报告 第 8.3.18 条

□是

□否

28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检查 第 8.3.19 条 □是

□否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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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表C.0.6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通风与空调分

部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

位验收结论

1 通风空调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

合试运行记录、报告 第 9.1.3条

□是

□否

1 污染源的排放处理措施检查 第 9.2.1条 □是

□否

2 空调排热位置检查 第 9.2.1 条 □是

□否

3 环保冷媒使用检查 第 9.2.1 条 □是

□否

4 垃圾房低温、负压措施检查 第 9.2.1 条 □是

□否

5 空气冷却式房间空调器能效比

检查 第 9.2.2 条

□是

□否

6 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检查 第 9.2.2 条 □是

□否

7 空调室外机遮蔽百叶检查 第 9.2.2 条 □是

□否

8 回风侧的空气温度检查 第 9.2.2 条 □是

□否

9 空调水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合

试运转检查 第 9.2.3 条

□是

□否

10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

流量现场检测报告 第 9.2.3 条

□是

□否

11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现场检测报告 第 9.2.3 条 □是

□否

12 空调风系统试运行及调试记录 第 9.2.4 条 □是

□否

13 空调房间温湿度检测报告 第 9.2.4条 □是

□否

14 系统新风量及其风口风量检测

报告 第 9.2.4 条

□是

□否

15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现场

检测报告 第 9.2.5 条

□是

□否

16 水泵耗电输冷(热)比现场检测

报告 第 9.2.5 条

□是

□否

17 冷量计量装置检查 第 9.2.6 条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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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否

1 空调与通风系统节能措施检查 第 9.3.1 条 □是

□否

2 空气能量回收系统规格、数量及

安装位置检查 第 9.3.2 条

□是

□否

3 空气能量回收系统回收效率检

测报告 第 9.3.2 条

□是

□否

4

余热或废热回收系统形式、规

格、数量及安装位置设计符合性

检查

第 9.3.3 条 □是

□否

5

余热或废热回收系统各种设备、

阀门、温控装置、计量装置、仪

表等设计符合性检查

第 9.3.3 条 □是

□否

6 空调系统分区设计符合性检查 第 9.3.4 条 □是

□否

7

空调冷(热)源机组配置、根据

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

制策略、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

能检查

第 9.3.4 条 □是

□否

8 水系统、风系统节能措施设计符

合性检查 第 9.3.4 条

□是

□否

9

水系统/风系统等设备产品质量

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水系

统/新风系统试运转记录检查

第 9.3.5 条 □是

□否

10 过渡季节空调与通风系统技术

措施实施情况检查 第 9.3.5 条

□是

□否

11 蓄冷系统及设备设计符合性检

查 第 9.3.6 条

□是

□否

12 主要功能区域及有污染物排放

区域的通风措施检查 第 9.3.7 条

□是

□否

13 主要功能房间末端装置的独立

启停功能检查 第 9.3.8 条

□是

□否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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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表C.0.7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建筑电气分部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

位验收结论

1 电气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合试

运行记录、报告 第 10.1.3条

□是

□否

1

照度和功率密度、照明眩光进行

现场检测;光生物安全性检测报

第 10.2.1条 □是

□否

1 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

评价值检查 第 10.3.1 条

□是

□否

2

水泵、风机等设备及其他电气装

置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检

第 10.3.2 条 □是

□否

3 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的装机容

量、性能、安装位置、数量检查 第 10.3.3 条

□是

□否

4 充电设备的停车位数量和设备

调试、型式检验报告检查 第 10.3.4 条

□是

□否

5 建筑直流供电和分布式蓄电系

统检查 第 10.3.5 条

□是

□否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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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表C.0.8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智能建筑分部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

位验收结论

1 智能化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合

试运行记录、报告 第 11.1.2条

□是

□否

1 能耗计量系统检查 第 11.2.1条 □是

□否

2 用电分项计量数据上传至市级

数据中心接入确认文件 第 11.2.2条

□是

□否

1

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指标监

测、实时报警以及与通风系统联

动机制检查

第 11.3.1 条 □是

□否

2

地下车库的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和相关联动控制装置的选型、安

装和控制功能检查

第 11.3.2 条 □是

□否

3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检查 第 11.3.3 条 □是

□否

4 集中空调系统自动化 第 11.3.4 条 □是

□否

5

建筑智能化系统和信息网络系

统设备、部品的选择、安装和功

能检查

第 11.3.5 条 □是

□否

6 独立空间单元内系统的功能 第 11.3.6 条 □是

□否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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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表C.0.9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建筑节能分部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

位验收结论

1 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 12.2.1 条 □是

□否

2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优化措施

及指标检查 第 12.2.2 条

□是

□否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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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表C.0.10 电梯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电梯分部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

位验收结论

1 电梯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检查 第 13.2.1条 □是

□否

1 电梯能源效率等级检查 第 13.3.1条 □是

□否

2 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

的控制方式检查 第 13.3.2条

□是

□否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Page 72: 深 圳 市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szzjj.sz.gov.cn/csml/kcsjyjskjc/xxgk/qzlx_1_3/201912/P...深 圳 市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SJG67—2019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66

表C.0.11 室外工程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室外工程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

位验收结论

1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检查 第 14.1.3条 □是

□否

1 场地内污染源防治措施、周边污

染源消除与避让措施检查 第 14.2.1条

□是

□否

2 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检查 第 14.2.2条 □是

□否

3 固定噪声源隔声降噪措施检查

及周边环境噪声检测报告 第 14.2.3条

□是

□否

4 绿化用地情况检查 第 14.2.4条 □是

□否

5

中小学、幼儿园合成材料运动场

地面层的有害物质含量现场检

测报告

第 14.2.5条 □是

□否

6 植物选择与种植情况检查 第 14.2.6条 □是

□否

7 栽植基础土壤层及其下设构造

检查 第 14.2.7条

□是

□否

8 设施顶面绿化栽植基层防水排

灌系统及防水层检查 第 14.2.8条

□是

□否

9 室外活动场地、室外停车场、景

观道路设计符合性检查 第 14.2.9条

□是

□否

10 根据海绵专篇或海绵相关设计

图纸对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 14.2.10条

□是

□否

1 场地及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配

置符合性检查 第 14.3.1 条

□是

□否

2 场地交通设施符合性检查 第 14.3.2 条 □是

□否

3 场地内无障碍系统符合性检查 第 14.3.3 条 □是

□否

4 地下室的采光、通风设备设施符

合性检查 第 14.3.4 条

□是

□否

5 环境噪声检测报告 第 14.3.5 条 □是

□否

6 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

料检查 第 14.3.6 条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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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7 场地生态保护措施 第 14.3.7 条 □是

□否

8

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措施检查,

太阳辐射反射系数进场复验报

第 14.3.8 条 □是

□否

9 场地内可遮阴避雨的步行长廊

的设计和施工检查 第 14.3.9 条

□是

□否

10 景观水景设施的设计和现场检

查 第 14.3.10条

□是

□否

11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分析报告

和检测报告检查 第 14.3.11条

□是

□否

12 海绵基础设施的技术资料和现

场检查 第 14.3.12条

□是

□否

13 景观场地的竖向高程分布检查 第 14.3.13条 □是

□否

14 景观海绵设施区域植物的技术

资料和现场检查 第 14.3.14条

□是

□否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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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表C.0.12 施工过程管理验收记录表(绿色建筑)

单位(子单

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

部)工程名称 施工过程管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

验收项目 本标准对应

条款

是否

涉及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甲方)单

位验收结论

1 绿色施工组织结构图及职责分

工表检查 第 15.1.3 条

□是

□否

2 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管理制度 第 15.1.4 条

□是

□否

3 绿色施工方案、方案交底记录或

影像资料检查 第 15.1.5 条

□是

□否

1 绿色施工相关内容的现场标识

牌照片检查 第 15.2.1 条

□是

□否

2 环境保护标识牌或照片检查 第 15.2.2 条 □是

□否

3 食堂卫生许可证及厨师健康证 第 15.2.3条 □是

□否

4 封闭式垃圾站、垃圾分类的影像

资料/现场检查 第 15.2.4条

□是

□否

5 场地硬化处理、扬尘控制的影像

资料/现场检查 第 15.2.5条

□是

□否

6 施工现场污染物排放措施的影

像资料/现场检查 第 15.2.6条

□是

□否

7 TSP 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的

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第 15.2.7条

□是

□否

8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记

录 第 15.2.8条

□是

□否

9 临时小便厕所的影像资料/现场

检查 第 15.2.9条

□是

□否

10 送风降温措施的影像资料/现场

检查 第 15.2.10条

□是

□否

11 休息区及吸烟区的影像资料/现

场检查 第 15.2.11条

□是

□否

12 检查材料采购清单 第 15.2.12条 □是

□否

13 建筑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清

单 第 15.2.13条

□是

□否

1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影像资料/

现场检查 第 15.2.14条

□是

□否

15 用水计量记录 第 15.2.15条 □是

□否

16 节水器具的影像资料/现场检查 第 15.2.16条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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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否

17 能耗计量统计表 第 15.2.17条 □是

□否

18 检查现场临建或节能措施照片 第 15.2.18条 □是

□否

19 机械设备表检查 第 15.2.19条 □是

□否

20 用地手续审批资料检查 第 15.2.20条 □是

□否

21 施工总平面规划检查 第 15.2.21条 □是

□否

1 临时建筑利用既有建筑物 第 15.3.1条 □是

□否

2 洒水清扫制度及配备洒水设备

检查 第 15.3.2条

□是

□否

3 减少预拌混凝土损耗措施检查 第 15.3.3条 □是

□否

4 降低钢筋损耗措施检查 第 15.3.4条 □是

□否

5 工具式定型模板检查 第 15.3.5条 □是

□否

6 保证建筑耐久性的措施检查 第 15.3.6条 □是

□否

7 车辆管理台帐检查 第 15.3.7条 □是

□否

8 避免电弧光外泄措施检查 第 15.3.8条 □是

□否

9 防止强光线外泄的措施检查 第 15.3.8条 □是

□否

10 从源头减轻大型机械设备噪音 第 15.3.9条 □是

□否

1 现场检查 TSP监测与喷淋系统联

动检查 第 15.4.1条

□是

□否

2 通道设置智能地磅 第 15.4.2条 □是

□否

3 VR 技术进行质量样板展示、安全

教育、技术交底及实操体验 第 15.4.3条

□是

□否

4

运用 BIM技术进行钢筋及钢材下

料、模板配模、块材排版等照片

及过程资料

第 15.4.6条 □是

□否

5 施工过程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 15.4.7条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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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是否涉及”依据项目设计文件选择,如项目未涉及的验收项目请在是否涉及里“否”前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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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表C.0.13 绿色建筑实施情况验收表

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

建筑类型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绿色建筑审

查/评审机构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等级

设计阶段:

建成阶段:

验收结论

验收人员

参评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200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2018

评价指标

节地

与室

外环

节能

与能

源利

节水

与水

资源

利用

节材

与材

料资

源利

室内

环境

质量

施工

管理

运营

管理

创新

总得

标准

要求 /

设计

得分 /

建设

得分 /

标准

要求 /

设计

得分

建设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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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类别 条文类型 条 文 编

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实施情况 结论

节地与室外

环境 控制项

……

说明:1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 标准建设的项目,须填写“运

营管理”列,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 47-2018

建设的项目,须填写“施工管理”列,根据所参照的标准填写相应标准控制项与得分项的“标

准要求”,“控制项”填写项数,“得分项”填写分数,根据项目设计和建设实际情况填写

“设计得分”、“建设得分”;

2 类别填写“节地与室内环境”“节能与能源资源利用”等;

3 条文类型填写“控制项”“得分项”“加分项”等;

4 控制项的结论填写“符合”、“不符合”,得分项和加分项的结论填写具体分值;

5 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的项目自拟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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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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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3) 《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 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

(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5)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6)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7)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8)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9)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1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1)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12)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1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1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5)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

(16)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

(17) 《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T 51121

(18)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 339

(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 31

(20)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411

(2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2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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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条文说明

SJG 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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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绿色建筑是建筑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缓解资源环境问题、改善人居环

境的重要措施。2013年7月,深圳市发布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发展的政府

规章《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要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

准,绿色建筑正式步入法治化的快车道。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深圳市已有1106

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总建筑面积超过一亿平方米。

2007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经过多年

的实践,对我市绿色建筑按图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一直缺乏明确的绿色建

筑验收标准对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精细把控。随着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不断更

替,深圳市和国家相继在2018年和2019年修订发布了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同时,新版标准取消了设计标识,将绿色建筑评价

阶段放在工程竣工之后,深圳市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将进一步取消施

工图审查,因此,有必要编制专门的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确保落实

绿色设计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监督管理,统一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由于绿色建筑内容体现在建筑工程的各个分部工程当中,如建筑主体结构、

给水排水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等,在其达到自身验收标准要求的同时,也应当

满足绿色建筑对各分部工程的更高要求。因此本标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对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做出规定,将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融入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过程当中,在各分部工

程验收时同步对各分部涉及到的绿色建筑内容(含绿色设计、性能、质量要求等)

进行验收,不再把绿色建筑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单独进行验收。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包括了绿色建筑设计符合性、施工质量、性能指标等。本

标准提出了绿色建筑性能指标在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中的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内新建民用建筑

的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验收。绿色建筑工程中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

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电梯工程、室外工程等各分部工程的验收及施工过程管理

应同步执行本标准相关条文。本标准改建或扩建的绿色民用建筑工程可参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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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行。

绿色建筑的评价和绿色建筑的验收是两套体系。评价标准是牵引,用于事后

评价。目前评价标准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饭店建筑评价

标准》GB/T 51165、《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00、《绿色办公建筑评

价标准》GB/T 50908、《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53等,另外还有广东

省及深圳市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之间有联系也有差异。但无论评价标准如何变,

采用什么标准进行设计,最终所有的设计理念都会落实到施工图纸上。而本验收

标准的核心是核查落实到施工图上的绿色建筑理念及措施是否按图实施,如何检

查其实施的效果。因此,本标准给出的是核查绿色建筑措施实施质量的方法。具

体的核查内容根据项目的设计文件来确定。

1.0.4 绿色建筑工程的设计既要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又要符合相关建筑

工程设计标准要求。因此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除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绿色建筑

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标准要求。建筑工程质量

验收的有关标准包括各专业验收规范、专业技术规程、施工技术标准、试验方法

标准、检测技术标准、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

1.0.5 随着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快速和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的内涵和外

延都在不断进行完善和丰富,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依据也在不断进行

调整以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求。为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更好地衔接,实时跟

踪绿色建筑的实践经验,需要对标准进行动态修订或组织整体修订,以保障绿色

建筑验收与绿色建筑发展的适应性。

目前深圳市在建项目基本上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评价规范》

SZJG30-2009、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执行为主,部分项目

参照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2018执行。为此,本次绿色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编制涵盖了以上标准所涉及内容在施工验收阶段的要求,并吸

收了新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的主

要内容。因此本标准可满足现阶段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当前在建

项目可按本标准进行绿色建筑验收。由于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不断发展,执行过

程中结合本标准实施情况实行动态修订,管理部门适时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

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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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3 基本规定

3.0.1 验收时应依据最新有效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工程设

计文件中有关绿色建筑的内容除了包括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绿色建筑施工图设

计专篇之外,还应落实在各专业施工图当中,且应与自评估报告和绿色建筑专篇

内容保持一致。设计文件中的相关绿色建筑要求是填写绿色建筑工程总体验收记

录表中验收结果的依据。

2019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

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中提出将取消施工图审查环节。对于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

价标识的项目,应依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在取消

施工图审查实施前验收的项目,仍应依据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在取消施工图审查实施后验收的项目,应依据最新有效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和现行深圳经济特区《绿色

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中的控制项以及绿色建筑评估报告中达标的评分项和加

分项,均应纳入验收范围。

本标准对设计阶段参评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的验收给出了验收办法,其验收

结果将对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结论产生影响。对于设计阶段不参评的评分项、加分

项条款,本标准也给出验收方法,但其验收结果不影响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结论。

3.0.2 绿色建筑工程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各个方面以及部分室外工程,因此绿

色建筑工程验收的内容以及文件要求也必然与建筑工程以及室外工程的部分内

容相一致。为避免针对相同内容的重复验收,并结合绿色建筑工程涵盖内容的广

泛性,将绿色建筑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要求拆解后放到各分部分项工程中,在分

部工程验收过程中同步把绿色建筑相关内容一并验收。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时,相

关技术人员应参与验收过程。

3.0.3 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存

在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为了避免变更影响绿色建筑的最终效果,任何影响

绿色建筑等级的变更应根据变更内容对项目绿色建筑进行重新评估,并同步更新

评估报告、绿色建筑专篇等设计文件中有关绿色建筑的内容,以确保绿色建筑工

程的性能不得低于《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关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打造城市建设精品的若干措施》中规定的相关绿色建筑标准最低等级要求,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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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能低于深圳市及各区主管部门发布的区域绿色建筑等级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中的等级要求规定。变更需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

或建设单位的确认。验收时应按照最新有效设计文件中要求的绿色建筑达标情况

进行验收。对于已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当项目变更涉及绿色建筑等级

变更时还需要同步向原绿色建筑标识评审单位报备。

本条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绿色建筑设计、建造过程中由于各种外部因素而存

在的技术应用变更的实际问题,同时也为了维护已经审查或评价确定的绿色建筑

的设计要求和设计品质,保证绿色技术在施工阶段得到落实,保证建造形成的绿

色建筑性能符合审查或评价结果。

3.0.4 符合设计要求是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绿色建筑工程在验收时重点关

注设计文件中与绿色建筑性能要求相关的设计内容是否已按图施工,按图验收。

主控项目是各评价标准控制项或文件规定要求,各项目均必须满足;一般项目是

各评价标准得分项,对各项目在设计阶段落实的技术措施须进行设计符合性检

查。

设计文件是项目验收的依据,本标准所涉及的设计文件是指该项目用于指导

施工的现行有效设计文件,一般情况下应为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深圳

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

条规定,建设单位可视项目建设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图审查,

对建筑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简单等无需委托审查的,在项目申请施工许可时做出

书面说明。各审批部门不再对施工图的技术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审批。项目建

设、设计单位或审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员、执业资格人员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

相应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格的服务机构对规划、建筑、人防、防雷、

海绵城市等设计内容技术进行统一图审的,均实行告知性备案。依据此规定不需

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验收依据为该项目现行有效用于指导施工的设计文

件。

3.0.5 绿色建筑评价等级是由绿色建筑每类指标的评分项总得分来决定,针

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内容,会影响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和最终运

行效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 50300的规

定进行整改,或重新评估其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并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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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法规要求。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未满足本标准和相关

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整改或重新评估后仍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分部工程

验收及竣工验收,同时应报告该项目绿色建筑标识评审机构,撤销其绿色建筑评

价标识,并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3.0.6 为了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本标准对在工程中开发应用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持慎重的态度,强调“四新”应具有通过专项技术鉴定或

产品合格验收的证明文件。专项技术鉴定及评审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3.0.8 绿色建筑工程涉及设计、施工全过程,通过每个阶段的分部工程验收

确保绿色建筑设计成果能够落地执行。由于绿色建筑有多个评价标准,通过自由

选择适当的技术体系组合而成。最终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是否整体达到绿色

建筑标准需要通过对建设全过程的施工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因此在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填写绿色建筑实施情况验收表。绿色

建筑建成阶段验收表格式可参考附录表C.0.13,也可自拟,内容应包括评分汇总

表(含:评价体系各类指标分值及总得分以及自评星级)及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各

项的控制项、得分项、加分项,对应设计得分项的建设实施情况。

4 地基与基础

4.1.1 一般地基与基础(含基坑)工程施工会排放大量的渣土、泥浆等建筑

废弃物。大量的建筑废弃物排放,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也给土壤、地下水

系统、地表水体、空气等自然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增加了滑坡、泥石流等地质

灾害风险。深圳市对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和资源化利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这些

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4.1.2 深圳市土地资源紧张,正在大力推广既有建筑工程更新改造。既有工

业建筑改造利用或拆除重建,或利用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存在被重金属、化学物

质污染,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场地时,应该进行土壤有害物质检测和评估,如

有害物质含量过高,应进行改造处理。选择盐碱地时,应核查盐碱度检测与改

良评估报告、改造处理方案与施工记录。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

值》的标准,要求达标的指标包括锑、砷、铍、镉、铬、钴、铜、铅、汞、镍、

锡、钒、锌等 15 项重金属指标和氰化物、氟化物 2 项无机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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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4.2.1 工程建设前进行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检测是《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2013年版)中4.1.1的规定,该条为强

制性条文。是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土壤氡浓度对室内有害物环境的影响。

4.3.1 我国城市可建设用地日趋紧缺,对既有工业建筑、废弃地进行改造并

加以利用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条所指的废弃场地主要包括采

石场、混凝土搅拌站、垃圾填埋场、石砾地、盐碱地、沙荒地、废窑坑、废旧仓

库或工厂弃置地等。利用废弃场地时应对土壤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与再

利用评估,如含量超标,应采取改造或改良治理措施,确保场地利用不存在安全

隐患、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4.3.2 通常一个项目仅需要提供一份涵盖整个用地的生态安全诊断报告。如

项目已有生态安全诊断分析预评价,则验收时仅需查看预评价报告。

4.3.3~4.3.4 地基基础工程能大量使用建筑废弃物及其综合利用产品。基础、

承台、基础梁的砖胎模和地下室侧壁外防水的砖砌体保护层均可使用建筑废弃物

综合利用产品。基坑回填料、垫层可以使用工程渣土或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

因此应大力鼓励使用。使用建筑废物物及其综合利用产品时,应检查产品的出厂

合格证或产品认证,并且每500 m³抽查1次,以确保确实是建筑废物及其综合利

用产品时。

5 主体结构

5.2.2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的支座埋件如采用后置

锚固做法,核查现场拉拔检测报告。对预埋件只检查施工质量。

5.3.1 依据施工图及计算书,通过核查隐蔽验收记录,核对各部位的钢筋的型

号、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3.4 高耐久性混凝土性能指标按《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进

行检测,抗硫酸盐等级KS90,抗氯离子渗透、抗碳化及抗早期开裂均达到III级,

且不低于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中50年设计寿命要

求。

5.3.7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

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要求政府的项目强制使用,社会项目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利用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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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势所趋,节能减排也是绿色建筑的核心内容。同时为了简化工作,因此编制组

考虑在绿建验收中同步加入相关要求。废弃物再利用包括利用本工程或其他工程

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生产的再生骨料、建材产品、工程填料等。主体结构的废弃物

再利用重点核查是否采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无论是否采用何种建

筑材料,其性能同样需要满足设计要求。

5.3.8 建筑废物物综合利用产品或其他绿色建材产品应通过认证,以确保其

物理力学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要求,并且主要原料是废弃物或

再利用材料。

6 建筑装饰装修

6.1.4 严格执行《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和技术名录2016》和深圳市有关

禁止性规定。

6.2.1 近年来,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拉伸粘结强度及材料的防火性能影响建筑安

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19第4.1.2条的要求,

提出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耐久性能进行核查。对于预制外墙外保温系统等

成品构件,也可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或产品认证报告作为材料。

6.2.3 安全性包括火灾情况下的安全性和使用的安全性两个方面,防火要求

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预制墙板包括各种大型墙体板

材、木骨架或轻钢骨架复合墙体等;耐候性要求墙体系统在温度、湿度和收缩的

作用下应是稳定的。

6.2.5 非承重围护墙及内隔墙的非砌筑施工有利于节约施工用水、降低材料

损耗。

6.2.6 根据深圳自然通风气候特点,自然通风对节能效果贡献大,外门窗的

可开启设计是重要的节能措施,施工过程不得随意更改外门窗可开启的位置及面

积。

6.2.7 外窗遮阳可以有效减少门窗太阳直接辐射得热,是深圳市建筑节能最

主要的技术措施之一。外部遮阳装置的抗风压性能、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应满足

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并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施工过程

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时核查施工过程记录。

6.2.8 根据深圳自然通风气候特点,自然通风对节能效果贡献大,幕墙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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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设计是重要的节能措施,施工过程不得随意更改幕墙可开启的位置及面积。

6.2.9 本条中规定的幕墙材料、构配件的热工性能、燃烧性能、抗风性能是

实现幕墙节能指标和安全性的关键,均应进行进场复验和见证检测,并核查复验

和见证检测报告,确保绿色建筑幕墙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6.2.10 对非透明幕墙节能性能影响最大的是保温隔热材料导热系数和热桥。

因此,降低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主要靠保温材料,保温隔热材料最重要的是导热

系数。而导热系数与密度关系密切,密度的变化会导致导热系数的变化。易燃保

温材料,禁止在幕墙工程中使用。

透明幕墙节能性能主要取决于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

中空玻璃露点。

控制玻璃、透明半透明遮阳板等面板材料可见光反射比,减少幕墙对周围环

境产生光污染。

隔热型材的隔热材料一般是尼龙或发泡的树脂材料,既要具有足够的强度,

又要有较小的导热系数,还要满足幕墙型材在尺寸方面的苛刻要求。型材的力学

性能是确保幕墙安全可靠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对于有机材料,其热变形性能也非

常重要。型材的力学性能主要包括纵向抗剪强度和横向抗拉强度等;对于采用隔

热型材的项目要求提供力学性能进场复检报告,以证实型材用隔热材料在各种工

况下的安全性能和隔热性能。

6.2.12 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附录A规定的方法对建

筑室内背景噪声布点检测。

6.2.13 建筑室内主要功能房间的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检测方法应按照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GB/T 19889.4-2005、《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外

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2006要求对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进行

检测。对于预制墙板等成品构件,也可提供隔声性能型式检验报告或产品认证报

告作为验收材料。

6.2.14 其他声学处理构件或材料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一是指对建筑噪声源进

行声学处理的构件或材料,如电梯井、泵房、空调机组等建筑内噪声源的声学处

理构件或材料;二是对体育场馆、多功 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剧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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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声学要求的房间采用的声学处理构件或材料;三是建筑设计中采用的对声

学性能有明确要求的其他构件或材料。

6.2.15 装饰装修材料主要包括石材、人造板及 其制品、建筑涂料、溶剂型

术器涂料、胶粘剂、木家具、壁纸、 复合木地板、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

剂等。深圳标准《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SZJG48中明确了

涂料和胶粘剂的有害物质含量限量,且严于国家标准,因此涂料和胶粘剂的有害

物质含量应采用SZJG48;SZJG48中未包含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可依照《民

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标准

执行。

6.2.16 由于室内污染物浓度与选用的材料密切相关,建筑物室内空气污染物

浓度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相关规定进行验

收检测。

6.2.18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

饰构件和部件等。设备指建筑中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

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

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附属设施包括整体卫生间、橱柜、

储物柜等。

建筑内部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安全性。如门窗、

防护栏杆等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要求并安装牢固,防止跌落事故发生;

且应根据腐蚀环境选用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近年因装饰装修脱落导致人员伤

亡事故屡见不鲜,如吊链或连接件锈蚀导致吊灯掉落、吊顶脱落、瓷砖脱落等等。

室内装饰装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需对承重材料的力学性能

进行检测验证。装饰构件之间以及装饰构件与建筑墙体、楼板等构件之间的连接

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可靠并能适合主体结构在地震作用之外各种荷载

作用下的变形。

建筑部品、非结构构件及附属设备等应采用机械固定、焊接、预埋等牢固性

构件连接方式或一体化建造方式与建筑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止由于个别构件破

坏引起连续性破坏或倒塌。

6.3.1 东西外墙的隔热性能对于建筑在夏季时室内热舒适度的改善,以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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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负荷的降低,具有重要意义。

6.3.2 室内非承重墙可以使用建筑废弃物加工的砌块或再生材料墙板,砌筑

砂浆可以再生骨料砂浆。

6.3.3 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是保证活动遮阳设施发挥其性能的重要部

件。这些部件应能灵活调节,并且能够将遮阳构件调节到位。

6.3.4 外窗的通风换气装置一般是在已经装好的窗户上安装,有时会切割玻

璃,有时会打凿型材和墙体的间隙,造成渗漏。

6.3.5 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是保证活动遮阳设施发挥作用的重要部件。

这些部件应能灵活调节,并调节到位。

6.3.6 民用建筑,特别是采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在幕墙

开启扇正常开启或自然通风有困难的情况下,增设通风换气装置可有效改善室内

空气质量。

6.3.9 建筑中采用的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和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可以减少生产

加工新材料带来的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

益。本条主要核查现场所采用的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和可再利用建筑材料与设计的

一致性。

6.3.11 《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 GB/T 4959 对具体参数和检 查数量做了

明确的要求,本标准照此执行。当厅堂声学特性设计 中明确参数指标和参照标

准时,可按照设计要求的方法检测。

6.3.12 充足的天然采光有利于居住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同时也有利于降低

人工照明能耗。建筑物采光系数和采光均匀度现场检测的方法依据《采光测量方

法》GB/T 5699。当外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为了保证建筑物的采光性能,本标

准要求对建筑物的采光系数进行现场检测。当采用顶部采光时,还需要对采光均

匀度进行现场检测。其检测目的,一是验证采光系数和采光均匀度是否符合设计

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二是进行采光设施采光效果的比较。

6.3.13 建筑的地下空间和大进深的地上室内空间,容易出现天然采光不足的

情况。通过下沉庭院、下沉空间、采光井、反光板、折光棱镜玻璃灯或光导管等

设计手法或技术措施,可以有效改善这些空间的天然采光效果。

6.3.14 本条所指创新性或高性能技术,是指对空气的冷却、加热、加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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滤、净化等处理措施及相关设备装置(如空气冷却器、加热器、加湿器、过滤器)

较常规技术作了收效明显的改良或创新,或其效率(热交换率、过滤效率等)等

技术性能较相关标准规定有显著提升,且同样能够保障或进一步改善室内热湿环

境和空气品质。

7 屋面

7.1.2 本条规定了建筑屋面工程验收适用范围,包括采用现浇、喷涂、板材、

块材和反射隔热涂料等隔热材料施工的平屋面、坡屋面、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

种植屋面、蓄水屋面、采光屋面等。深圳地区常年高温多雨,不提倡使用松散保

温材料做屋面的隔热层,并应选择吸水率低、密度小和导热系数小,并有一定强

度的材料做隔热层。依据《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的4.0.12条:“居住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浅色饰面(如:浅色粉刷、涂层和浅

色面砖等)”,当设计要求采用反射隔热涂料作为饰面层时,也应按本标准要求

进行施工验收。

7.2.1 屋面结构的承载力和使用功能要求主要涉及安全与耐久,是满足建筑

长期使用要求的首要条件,指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保持承载力和外观的

能力,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于屋顶

太阳能热水和光伏系统与主体的连接一般有预埋件连接和后置锚固件连接两种

方式,前一种连接方式在主体工程验收时就已完成,预埋件与构建的连接以肉眼

观察方式判断连接的可靠性。对于后置锚固件连接方式,应对后置锚固件抗拔性

能进行检测。

7.2.2 在屋面隔热工程中,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或干密度指标直接影

响到屋面隔热效果,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影响到隔热层的施工质量,燃烧性能是

防止火灾隐患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对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或干密度、抗压

强度或压缩强度及燃烧性能进行严格的控制,必须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当设计对

屋面浅色饰面材料有太阳辐射吸收系数要求或产品标准要求以及相关施工技术

标准有要求时,应检查隔热材料的合格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

验收记录所代表的规格、型号和性能参数是否与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相符,并重

点检查进场复验报告,复验报告必须是第三方见证取样,检测样品必须是按批量

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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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本条为《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2009规

定的强条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的内容,是

对采光屋面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

性是影响采光屋面节能效果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达到设计要求。通过检查出厂

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进场见证取样复验报告等进行验证。

7.3.1 本条为根据设计要求采用反射系数不小于0.4 的屋面面层材料时,屋

面的颜色、太阳辐射反射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色泽应均匀一致,没有污迹,无

积水现象。对于设计或产品标准中有近红外反射比要求的面层材料还需要对近红

外反射比进行检测,且需满足要求。检查方法是观察检查,应重点检查其色泽的

均匀性,确保无积水。

7.3.2本条对内部贴有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屋面的空气间层厚度级铝箔位置

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空气间层内不得有杂物,铝箔应铺设完整并满足设计要求。

主要通过观察和尺量检查。

7.3.3 东西外墙的隔热性能对于建筑在夏季时室内热舒适度的改善,以及空

调负荷的降低,具有重要意义。

7.3.4 能在屋面工程使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砌块、再生骨料砂

浆、工程填料、渣土等。核查种植屋面挡墙是否采用了再生骨料砌块和再生骨料

砂浆、种植屋面蓄水层是否采用了再生骨料做为蓄水填料、种植土是否是改良过

的工程渣土。

8 建筑给水排水

8.1.2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是绿色建筑重要的核心组成部分。然而在实际工

程中,该系统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后补的情况,导致该系统与建筑结构以及其他功

能系统不协调,故本条规定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验收。

8.1.3 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建筑工程重要的组成部分。要达太阳能热水系统与

建筑一体化的目的,必须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到建筑设计中,统一规划、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如果太阳能装置没有和建筑设计有机结合,不但

太阳能集热器安装变得杂乱无章,甚至还会破坏建筑效果,产生新的建筑视觉污

染,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景观,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建筑的安全性。鉴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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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8.1.4 为充分发挥建筑调试在建筑投入运行使用后的价值,设定本条文。应

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 5024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调试和试运行。

8.2.1 《绿色建筑评价规范》GB/T 50378将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作为控制项,

故绿色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验收时,需核对水资源利用方案,确保施工过程能

贯彻并实施水资源利用方案的要求。若无法提供水资源利用专项方案,则应提供

包含水资源利用方案相关内容的设计说明、计算书等文件。

8.2.2 《绿色建筑评价规范》GB/T 50378规定: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

善、安全,故本条规定绿色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验收时,需确保雨污水收集、

处理和排放设施符合绿色设计要求。

8.2.3 本条主要依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8.2.4 非传统水源的利用是重要的节水措施,若用水安全措施不当,不仅无

法节水,还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设计及施工时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本条要求给水

排水工程施工验收时,对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项目,必须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既要防止中水的误接、误饮、误用,也要确保中水水质和中水备用水源,最终确

保中水的使用安全。

8.2.5 集热器受到物体遮挡会降低集热效率。此外,如设置屋顶绿化,集热

器本身也可能遮挡植物生长所需的太阳光。在安装时应避免互相之间的遮挡。

8.2.6 给水排水系统产生噪声及振动源的主要设备有水泵、空气源热泵等,

该类设备一旦位置设置不当,其产生的噪音振动会通过建筑构件传导至建筑室

内,严重影响室内声环境和用户的身心健康。如某些设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

在设计和安装时对于设备位置考虑不周,有些甚至直接将设备放置在卧室、起居

室等噪声敏感房间之上,最终导致用户的强烈抗拒,影响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

常运行。《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第3.6.6条规定“给水加压、

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

住环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3.0.3条也规定“冷却塔、

热泵机组宜设置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干扰较小的位置。当冷却塔、热泵机组

的噪声在周围环境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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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冷却塔、热泵机组采取有效的降低或隔离噪声措施。冷却塔、热泵机组设置在

楼顶或裙房顶上时,还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设备的减振防噪措施可参考《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第3.8.12条的相关规定。

8.2.7 根据不同用途提供满足相应要求的供水水质是绿色建筑的基本前提之

一。为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有必要对各类用水水质进行检测。

生活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对于采用市政管网直接供水的系统,可以不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直饮水系统分为集中供水的管道直饮水系统和分散供水的终端直饮水处理

设备。管道直饮水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的要求;终端直饮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标准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

质标准》CJ 94、《全自动连续微/超滤净水装置》HG/T 4111等现行饮用净水相

关水质标准和设备标准。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供水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的要求。

游泳池循环水处理系统水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

的要求。

采暖空调循环水系统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的要求。

当景观水体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

用 景观环境用水》GB/T 18921的要求。当景观水体用于全身接触、娱乐性用途

时,即可能全身浸入水中进行嬉水、游泳等活动,如旱喷泉、嬉水喷泉等,水质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对于有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根据不同用途,满足现行城市污水再

生利用系列标准的要求。但对于自建中水站的项目,由于非传统水源供水必须实

际运营后方能产出,故该类项目的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检测可待设备正常运行后

再进行。

8.3.1 《绿色建筑评价规范》GB/T 50378规定: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

故本条规定绿色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验收时,应校核减压措施是否满足绿色设

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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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绿色建筑评价规范》GB/T 50378对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进行了相关规

定。故本条规定绿色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验收时,应校核计量装置是否满足绿

色设计要求。

8.3.3 本条主要依据《绿色建筑评价规范》GB/T 50378。

8.3.4《绿色建筑评价规范》GB/T 50378规定:应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

生器具。我国对各类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均制定了相关标准,如《水嘴用水效率

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1、《坐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25502,《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淋浴器用

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

水效率等级》GB 28379等。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一般共有3~5级,1级表示

用水效率最高。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核对各类卫生器具的选型是否

满足绿色设计要求。各类节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可参考下表规定。

表8.3.4 各类节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表

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5 级

水嘴流量(L/s) 0.100 0.125 0.150 - -

坐便器用

水量(L)

单档 平均值 4.0 5.0 6.5 7.5 9.0

双档

大档 4.5 5.0 6.5 7.5 9.0

小档 3.0 3.5 4.2 4.9 6.3

平均值 3.5 4.0 5.0 5.8 7.2

小便器冲洗水量(L) 2.0 3.0 4.0 - -

大便器冲洗阀冲洗水量(L) 4.0 5.0 6.0 7.0 8.0

小便器冲洗阀冲洗水量(L) 2.0 3.0 4.0 - -

淋浴器流量(L/s) 0.08 0.12 0.15 - -

8.3.5 《绿色建筑评价规范》GB/T 50378规定: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合理的绿化灌溉方式不仅可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浇洒用水量,也有利于植物维持

良好的生长状态。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校核绿化灌溉系统是否满足

绿色设计要求。

8.3.6 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水补水量很大,甚至可能占据建筑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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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量的30%~50%,减少冷却水系统不必要的耗水对整个建筑物的节水意义重

大。本条的目的是采用合理措施,降低空调系统的用水量。

8.3.7 本条是对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的安装提出了明确要求。非传统水源供

水系统设计时,高位水箱与生活高位水箱应分设在不同的房间内。

8.3.8 《绿色建筑评价规范》GB/T 50378规定:非传统水源利用评价时,即

可根据表8.3.8中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来评分,也可根据表中的非传统水源利用措

施评分。若按利用率评分时,验收时应提交非传统利用率计算书;若按措施评分,

则须提供非传统水源利用措施清单。

表8.3.8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评分表

建筑

类型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非传统水源利用措施

得分 有市政再

生水供应

无市政再

生水供应 室内冲厕 室外绿化灌溉 道路浇洒 洗车用水

住宅

8.0% 4.0% —— ●○ ● ● 5 分

—— 8.0% —— ○ ○ ○ 7 分

30.0% 30.0% ●○ ●○ ●○ ●○ 15 分

办公

10.0% —— —— ● ● ● 5 分

—— 8.0% —— ○ —— —— 10 分

50.0% 10.0% ● ●○ ●○ ●○ 15 分

商业

3.0% —— —— ● ● ● 2 分

—— 2.5% —— ○ —— —— 10 分

50.0% 3.0% ● ●○ ●○ ●○ 15 分

旅馆

2.0% —— —— ● ● ● 2 分

—— 1.0% —— ○ —— —— 10 分

12.0% 2.0% ● ●○ ●○ ●○ 15 分

注:“●”为有市政再生水供应时的要求;“○”为无市政再生水供应时的要求。

8.3.9 本条仅针对设有景观水体的项目。给水排水验收时,应确保景观水体

的补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为避免外部雨水破坏景观水体的水

质,故对进入水体的雨水需采取面源污染的控制措施,如增设卵石沟、植物缓冲

带、植被浅沟等措施。此外,有景观水体的项目,应核对水体净化措施是否符合

设计要求。

8.3.1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规定:合理利用余热废热解决建筑

的生活热水需求。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对深圳市强制

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的项目进行了约定。绿色建筑质量验收时,应关注该类项

目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了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8.3.1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规定: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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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对深

圳市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进行了约定。建议绿色建筑质量验收时,应

关注该类项目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8.3.13 《绿色建筑评价规范》GB/T 50378规定:可根据项目合理利用可再生

能源的比例进行评分,因此,验收时应提交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热水比例的

计算书,并校核计算书、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的一致性。

8.3.14 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太阳能往往不够稳定,系统的运行方式受外界自然

条件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在测试之前经过一定的实际运行,以确保系统能够正

常工作。

8.3.15 系统联动调试是在设计负荷下,通过调整各阀门,对集热系统、辅助

加热系统以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试,使得各系统相匹配,各设

备正常运行。系统调试包括系统联动调试和设备单机或部件调试,包括热泵、水

泵、各类阀门、控制部件、监控显示设备以及辅助加热设备等,观察各设备是否

运行正常、各系统的联动协调是否正常,并记录系统的产热水量、热水温度等主

要指标。

8.3.16 管道小时漏损量检测方法参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

8.3.17 由于建筑的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繁多,如果没有设置明确、清

晰的永久性标识,难免在施工或日常维护、维修时发生误接、误用的情况,给使

用者带来安全及健康隐患。

目前建筑行业有关部门仅对管道标记的颜色进行了规定,尚未制定统一的民

用建筑管道标识标准图集。建筑内给排水管道、设备、设施的标识设置可参考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建筑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42中的相关规定。

8.3.19能在给水排水工程工程使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砌块、再

生骨料砂浆、工程回填料、渣土等。核查雨污水管沟及检查井,是否采用再生砖

(砌块)和再生骨料砂浆砌筑,垫层是否采用工程渣土或再生骨料回填。

9 通风与空调

9.1.1 本条对通风与空调系统绿色建筑施工质量的验收做出了规定,在《通

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验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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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按本章内容进行验收。

本标准重点强调系统节能、系统随负荷变化的可调节性、产品的节能性、完

善程度、人员的舒适性和卫生要求,满足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

收,其不能替代《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及《建筑节能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其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仍执行

现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节能验收工程施工质量

的验收仍执行现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建筑节能

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 31。

除此之外,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都签有相应的合同,它是签约双方必

须遵守的法律文件。其中涉及的技术条款也应是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之一。

按被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进行工程的施工,是工程质量验收最基本的

条件。施工单位的职责是通过作业劳动将设计图转化成为现实,满足其相应建筑

的功能需求,故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

9.1.2 本条对应用于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性能和精度要求做了

规定。

9.1.3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

设计单位参与和配合组成调试小组进行机电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合运转,这对于

检验建筑机电系统的设计是否正确、施工安装是否可靠、设备性能及运行是否达

到设计目标,从而保证绿色建筑的运行效果至关重要。

现阶段工程建设人员对调试的认识普遍不够,参与调试的工作人员受到专业

性、经验的限制,其编制的调试方案及内容往往针对性、操作性欠缺。同时,缺

乏必要的调试检测工具往往影响调试的精度和深度。因工期、交付时间限制,系

统调试时间往往无法得到保障。因标段划分等原因,系统整体调试时不是所有相

关方均能参与,造成联动调试无法真正“联动”。种种原因导致目前调试环节缺失

或调试工作无法满足使用需要,也无法发挥调试对建设工程项目应有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建筑调试在建筑投入运行使用后的价值,设定本条文。应参照《绿

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调试。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3.0.7条,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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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对于一般项目不满足设计

文件要求的建筑工程,应进行整改或进行设计变更,并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

政策、法规要求。

9.2.1 目前,很多设置空调室外机比较随意,其空调机组运行时的散热直接

吹向过往的行人,部分排风口设置的位置也直接面对过往的行人,排风带出的异

味等严重影响过往的行人及周边人员的舒适感,验收时通过运行观察感知。本条

应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ZJG 30-2009:5.1.7条、6.1.4条做出了验收规定。

9.2.2目前深圳居住建筑及少部分公共建筑都采用分体空调机,数量十分庞

大。而绝大部分分体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其建筑为美观要求均会采用遮蔽物

或百叶等进行遮挡。目前的状况是,暖通专业会提出相应的通风要求给建筑专业,

而建筑专业却又常常把遮蔽物或百叶的设计给幕墙公司或百叶生产厂家,这直接

导致暖通专业对遮蔽物或百叶的通风要求落空,使目前采用遮蔽物或百叶等对空

调室外机进行遮挡直接失控,严重影响到室外机的换热效率,导致部分空调器厂

家为使其良好通风,直接把百叶部分拆除,更有甚者对于遮蔽物或百叶难以拆除

的,直接把室外机放到遮蔽物或百叶以外。从众多调查案例来看,影响到室外机

的换热效率的约70%左右,严重影响到室外机的换热效率约占20%左右。斜百叶

改为水平直百叶投入低、空调效率提升显著,故条文对透空率分别做出要求,同

时增加了对百叶叶片的要求。《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4.2.13条第5款明确: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

蔽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通风有效面积应达到90%以上;为使空调正常运行并

减少能耗浪费的角度考虑,百叶叶片应为一字型叶片,叶片安装角度应水平。结

合深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本条文中要求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

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通透率应达到70%以上。

本条应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ZJG 30-2009:5.2.2条、GB/T 50378 – 2014:5.2.4

条做出了验收规定。

9.2.3 为了在实际运行中保证冷机的散热效果,冷却水总流量在验收调试中

不宜低于设计要求。

9.2.4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 29的要求。《绿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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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 2014的8.1.4条,SZJG 30-2009的5.2.3条、6.5.1条均提

出了相关要求。所检的风口风量和系统新风新风量应为同一个系统。

9.2.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 2014的4.2.3条、4.5.9条,深圳市

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ZJG 30-2009的5.2.3条及深圳市地方标准《绿色

建筑评价标准》SJG 47-2018中5.1.1条、5.1.2(2)条均对冷量计量提出了要求。

9.3.1 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效果是多种措施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要节能措施

包括 合理选择系统形式、提高设备与系统效率、优化系统控制策略等。本条应

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 2014: 5.2.6条;对通风与空调系统的节

能贡献率做出了验收规定。

9.3.2 主要核查集中空调系统中排风热回收装置的额定热回收效率、非集中

空调系统中带热回收的双向换气装置的额定热回收效率。本条应对《绿色建筑评

价标准》GB/T 50378 – 2014:5.2.13条; 《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2009:

5.2.10条(1、2款)、6.2.12条做出了验收规定。目前空气能耗回收系统应用较多,

但实际使用效果并不好,这与现场安装和运行条件有关。对实际的回收效率进行

测试一方面控制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对运行也可提供参考。

9.3.3 生活用能系统的能耗在整个建筑总能耗中占有不容忽视的比例,尤其

是对于有稳定热需求的公共建筑。用自备锅炉房满足建筑蒸汽或生活热水,不仅

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而且其能源转换和利用也不符合“高质高用”的原则。

因此,鼓励采用热泵、空调余热、其他废热等供应生活热水。在靠近热电厂、高

能耗工厂等余热、废热丰富的地域,如果设计方案中很好地实现了回收排水中的

热量,以及利用如空调冷凝热或其他余热废热作为预热,可降低能源的消耗。同

样,也能够提高生活热水系统的用能效率。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

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

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除外)。条文所指的空调废热回收装置为冷水机组的废热回收装置,目前国内已

有厂家在出厂时就已经安装了废热回收装置,有些是在既有冷水机组上改造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只需要核实型号规格、数量和热回收量即可,对于改造则还需要

确保安装过程中不得大幅度降低原有冷水机组的性能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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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的具体指标可取为:余热或废热提供的能量分别不少于供暖设计

日总量的 30%、生活热水设计日总量的 60%、其它建筑所需连续用热设计日总

量的 40%。

本条对应《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5.2.15 条的验收,《绿

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2009:5.2.10 条第 3 款做出了验收规定。

9.3.4 多数空调系统都是按照满负荷进行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的。而建筑在

绝大部分时间内是处于部分负荷状况的,或者同一时间仅有一部分空间处于使用

状态。 系统设计中应考虑合理的系统分区、水泵变频、变风量、变水量等节能

措施,保证在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建筑使用时,能根据实际需要

提供恰当的能源供给,同时不降低能源转换效率,并能够通过控制系统在实际运

行中实现节能高效运行,本条应对《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2009: 6.2.14

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5.2.8 条;对部分负荷、部分空

间使用情况下的空调系统节能措施提出了验证要求。

9.3.5 空调系统设计时不仅要考虑设计工况,还要考虑全年运行模式。尤其

在过渡季,空调系统可以有多种节能措施,包括冷却塔免费供冷、全新风或可调

新风的全空气调节系统等。本条应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ZJG 30-2009: 6.2.13

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5.2.7 条;对过渡节的空调系统

节能措施提出了验证要求。

9.3.6 本条增加(蓄冰机组在蓄冰工况的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

性能系数(IPLV)、空调工况的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非蓄冰机组空调工况的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主要是近几年空调冷水机组通过技术创新,其性能系数提高较多,而双工况空调

冷水机组其性能系数相对提升较慢,为此,通过实际比对,确定冰蓄冷的合理性。

本条应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ZJG 30-2009:6.2.11 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14:5.2.14 条做出了验收规定。

9.3.7 在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应满足功能要求,避免冬季热风无法下降,

气流短路、直接吹人或制冷效果不佳,确保主要房间的环境参数(温度、湿度分

布、风速,辐射温度等)达标。送回风口是否可调节,以避免直接吹向人员座位

区域或气流短路等情况。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有污染物排放的区域,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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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有效的气流组织避免污染物串通到其他房间或室外活动场所。本条应对﹤新国

标﹥: 8.2.11 条做出了验收规定。

9.3.8 空调末端的可调性及个性化调节措施部分,可满足用户改善个人热舒

适的差异化需求,也是空调系统节能的重要措施。对于采用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

应根据房间、区域的功能和所采取的系统形式,合理设置可调末端装置,并保证

空调系统末端设备控制装置的设计符合标准要求。本条应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SZJG 30-2009: 5.5.9 条、6.5.9 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8.2.9 条做出了验收规定。

10 建筑电气

10.1.1 本条给出了绿色建筑电气工程工程验收的依据。

10.1.2 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是《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

用技术规范》JGJ203-2010中的基本要求,在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规范》SJG44-2018中也有所体现。

10.2.1 应重点对公共建筑和建筑的公共部分的照明进行检查。考虑到住宅项

目(部分)中住户的个性使用情况偏差较大,一般不建议对住宅内的测试结果作

为判断的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规定了各类房间或场

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分为“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是绿色建筑必须满足

的最低要求。

随着筒灯、发光二极管灯在室内的大量应用,室内光源的眩光对人员在室内

的舒适性有较大影响。《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也对各类建筑的常用房

间或场所照明眩光有明确要求。因此,对于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且有眩光设

计要求的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进行控制。常用房间或场所参照GB

50034的规定。公共建筑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体育场馆应采用眩光值

(GR)评价。

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规定了照明产品不

同危险级别的光生物安全指标及相关测试方法,为保障室内人员健康,人员长期

停留场所的照明应选择安全组别为无危险类的产品。

10.3.1 本条对应于深圳市地方标准《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SJG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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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第5.2.9条第1款的验收。变压器的能效等级以及变压器的空载损耗、负载

损耗等数据应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规定。

10.3.2 水泵、风机等电气设备应符合《小功率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5958、《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和《通

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规定的 2级及以上能能效水平的要求。

10.3.3 目前阶段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主要形式为太阳能光伏发电,

另外风力发电在合适的区域(如超高层建筑屋顶区域、空旷区域)也是可再生能

源利用的一种形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按照国家规范《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

范》GB/T 50796及行业规范《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

验收。风力发电系统应《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T 51121验收,重点

现场观察检查光伏发电系统、风力发电系统设备的标称安装功率、设备性能参数

等内容。

10.3.4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

范》(SJG27)的相关规定验收,包括消防、通风、配电、防雷接地、照明、监

控等。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型式检验报

告,有条件时部分参数可考虑现场进行实测。性能参数包括:能效比、电源要求、

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

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SZDB/Z 29 的相关规

定。

10.3.5 本条对应于深圳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 47-2018中第

11.2.14条的验收。专项分析报告重点关注:峰谷电价收益与分布式蓄电成本总体

效益经济分析,或光伏电(或风电)直接并入电网使用与给蓄电池储能再使用经

济效益分析,在条件许可时可采用直流供电和分布式蓄电技术。同时直流配电技

术运行经验尚不丰富、直流配电产品种类还有待完善。

11 智能建筑

11.1.1 本条给出了绿色建筑智能建筑工程工程验收的依据。

11.1.2 现阶段工程建设人员对调试的认识普遍不够,建筑智能化调试不到

位,导致智能化系统形同虚设。为充分发挥建筑调试在建筑投入运行使用后的价

值,设定本条文。应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智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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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调试。

11.2.1 本条对应于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第5.1.3

条的验收以及深圳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 30-2009中第5.1.2条的

验收,对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能耗计量装置的验收作出了规定,能耗

计量系统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2007、《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

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

计安装技术导则》的要求设置。

11.2.2 依据《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253号) 、《广东省民

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44-2018有关规定,加快推进

我市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水平的提升。其中,《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44-2018,6.3.1条规定: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以

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大于5000m2,且采用中央空调

系统的公共建筑;市(区)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及

以上的工厂建筑配套的办公楼,应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应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物所采集的分类能耗、分项能耗数据应传输

至市级数据中心。对于新建建筑,应在验收前完成数据采集设备的数据采集及传

输测试并由市级数据中心进行确认。如在验收时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采用手机

卡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临时网络连接,完成数据采集设备的数据采集及传输测试

并由市级数据中心进行确认。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与检查、验

收和运行维护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

285的规定执行。如有条件的建筑宜设建筑能源管理系统,根据监测、计量和计

算的数据,作出统计分析绘制成图表;或按建筑物内各分区或用户,或按建筑节

能工程的不同系统,绘制能流图;用于指导管理者实现建筑的节能运行。

11.3.1 二氧化碳检测技术比较成熟且使用方便,在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

化的区域,设计和安装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采用二氧化碳浓度作为控制指标,

实时监测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既可以保证室内的新风量需求和

室内空气质量,又可实现建筑节能。

甲醛、氨、苯、VOC等空气污染物的浓度传感装置和智能化近年来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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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快速的发展和完善,使对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实时监控成为可能。在二氧化碳

基础上扩充对室内环境其他参数的监测,有助于提高环境维护管理水平,因此本

条要求对甲醛等空气污染物,可以实现超标实时报警。

11.3.2 地下车库空气流通不好,容易导致有害气体浓度过大,对人体造成

伤害。有地下车库的建筑,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检测装置,超过

一定的量值时需报警,并立刻启动排风系统。

11.3.3《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中第6.2.8条第3款对水质监测

提出要求。根据相应水质标准规范要求,可选择对浊度、余氯、 pH值、电导率

CTDS) 等指标进行监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有报警记录功能,其存储介质和

数据库应能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数据。水质监测的关键性位置和代表性测点

包括:水源、水处理设施出水及最不利用水点。

11.3.4 本条对应于深圳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 47-2018中第

5.2.7条的验收。

11.3.5 本条对应于深圳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 47-2018中第

5.2.12条的验收及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2014中第10.2.8条

的验收。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的验收作出了规定。居住建筑智能化

系统应满足《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 174的基本配置要求,主

要评价内容为居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住宅信息通信系统(新建住宅必须采用

光纤到户)、居住区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居住区监控中心等。公共建筑的智

能化系统是以公共建筑为依托,包括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

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技防系统、建筑环境等设计要素.

优化合理的设计、高性价比的产品、规范的安装工程和严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和验

收是公共建筑实现绿色运营的重要保障之一。

11.3.6 本条对应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中第6.2.9条的验

收,智能家居监控系统或智能环境设备监控系统是以相对独立的使用空间为单

元,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等将家居生

活或工作事务有关的设施进行集成,实现更加便捷适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

用户对绿色建筑的感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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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节能

12.2.1 根据设计要求节能率优于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并达

到绿建标准得分项要求的项目,需通过建筑能效测评对建筑是否达到高能效建筑

进行核实。建筑能效测评过程中应对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涉及采光、

通风优化效果的体形、朝向、窗墙比、可开启面积比等指标,以及围护结构节能

率进行详细测评,项目各指标测评结果应符合建筑节能优化设计要求。根据建筑

能效测的节能率结果,判断是否达到优于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

求。

12.2.2 针对项目通风与空调系统冷热源、输配系统及末端进行详细测评,建

筑能效测评报告中“供冷电耗”部分节能率应不低于项目通风与空调系统优化分

析报告中的能耗降低幅度。

13 电梯

13.1.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

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绿色建筑电梯工程验收在《电梯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的基础上进行。

13.2.1 建筑的规划设计、单体建筑内的平面布置可以有效解决民用建筑内的

噪声干扰问题。合理安排建筑平面和空间功能,并在设备系统设计时就考虑其噪

声与振动控制措施。变配电房、水泵房、大规模数据机房电源室等设备用房的位

置应远离住宅或重要房间的正下方或正上方。

13.3.1 本条对应于深圳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 47-2018中第

5.2.9条第2款的验收。电梯、扶梯产品的节能特性:其能源效率和标准待机能耗

达到广东省《电梯能效等级》DB44/T 890中的节能评价值,或采取变频调速拖动

方式、能量再生回馈技术。

13.3.2 电梯是公共建筑的一大耗能设备,合理的选择电梯自动控制和群控方

式是电梯节能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14 室外工程

14.1.1 本章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关的场地与室外环境工程、景观、

海绵城市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以及按照《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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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设计实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质量验收。景观环境工程包括场地地面

景观、屋顶花园、垂直绿化等。

14.1.3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可以在室外工程中广泛使用。室外工程以

下部位均可以使用各种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经过改良的工程渣土、砌块、

路面砖、植草砖、再生级配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等)建造:

1 种植土;

2 承受荷载要求较低的景观墙、围墙、挡土墙;

3 小型景观构筑物(花池、假山);

4 园区道路、广场及停车场透水稳定层;

5 管槽、垫层;

6 景观水池、排水沟;

7 雨水花园、浅草沟、屋顶花园;

8 屋顶绿化种植池、蓄水层。

9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地面停车场的地面砖应采用综合利用产品。

使用建筑废物物及其综合利用产品,应检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认证,

其物理力学性能、耐久性、有害物含量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每 500 m³

抽查 1 次,以确保确实是建筑废物及其综合利用产品时。

14.2.1 建筑物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

态的污染源(例如易产生噪声的运动和营业场所、油烟未达标排放的厨房、煤气

或工业废气超标排放的锅炉房、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垃圾堆等)。若有污染源,应

积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14.2.3 当拟建噪声敏感建筑不能避开临近交通干线,或不能远离冷却塔等

固定的设备噪声源时,应采取措施来降低噪声干扰。绿色建筑设计前需要对场

地周边的噪声状况进行检测,并对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测试,使之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中对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的规

定。

14.2.4 绿化覆盖率包括场地绿化覆盖率、屋面绿化占屋面可绿化总面积的

比例、外墙垂直绿化面积占 10m 以下外墙总面积的比例。

14.2.5 本条适用于具有合成材料运动场地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建筑的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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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验收。在运动场地面层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使用

单位见证下,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

层运动场地》GB 36246-2018 和深圳市标准《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质量控制标

准》SJG29 及其他检测标准对场地物理性能、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

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14.2.8 设施顶面栽植基层包括耐根穿刺防水层、排蓄水层、过滤层、栽植

土层。耐根穿刺防水层不能渗漏,确保设施使用功能。排蓄水层、过滤层使栽

植土层透气保水,保证植物能正常生长。

14.3.4 步行道系统需重点核查其无障碍设计及与市政无障碍设施衔接情

况,便捷人行通道需重点核查其是否能有效降低与公共交通站点间步行距离。

14.3.5 测点数量及位置满足本条文约定,且场地内各测点环境噪声均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的要求。

14.3.11 验收资料包括透水铺装的面积测算报告及透水垫层构造的隐蔽工程

验收记录,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屋顶绿化等设施的面积及调蓄容积等参数

的现场测算报告。

14.3.12 应重点核查屋面雨水、道路雨水与海绵设施的衔接设计、排水组织

设计、场地高程设计的实施情况,确保场地雨水按照设计要求汇入雨水生态设

施,验收资料应包括场地高程分布的测绘报告。

15 施工过程管理

15.1.1 本条规定了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管理的适用范围,其目的在于规范绿

色建筑的施工过程管理,通过对施工过程的管理措施进行明确要求并对过程资料

进行严格检查实现绿色建筑的目的。

15.1.2 绿色建筑施工管理贯穿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但具体的管理措施在不

同阶段有不同的内容,有的措施是分阶段实施的,有的则是全过程实施。对于全

过程实施的管理措施的验收应在工程核验时与工程核验同时进行。对于分阶段实

施的绿色施工管理措施,可结合相应的分部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15.1.3 本条施工过程管理做到有理可循、有据可依,在施工过程中应保留反

映施工过程的图片及影像资料,过程中应有自检评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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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 应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包含人员架构及责

任分工,明确管理流程。

15.1.6 绿色施工方案的编制应结合现行标准、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方案应各责任方审核审批同意后实施,在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及

培训并有交底记录。

15.2.1 主要内容为保障绿色施工相关信息,如绿色施工管理体系牌,绿色

施工管理组织结构及职责划分,绿色施工管理制度等。

15.2.2 施工主入口放置环境保护宣传牌,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地放置环境保

护警示牌,用水区域设置节约用水标语,食堂设置节约粮食,讲究卫生标语等。

15.2.3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结合,检查卫生许可证及厨师健康证。

15.2.6 道路、堆场及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集水井,沉淀池定期清理;现场设

置的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及时清理,不发生堵塞、渗漏、溢出等现象;现

场污水采用雨污分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

15.2.8 为保护工人安全,需要确定工人的身体是否适合高强度的建筑作业环

境,避免带病上岗;通过对关键岗位工人的健康检查,防范事故发生。

应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符合规定不予上岗:

15.2.9 设置临时小便厕所是为了让楼栋多、楼层高的项目作业人员能临时解

决生理需要。考虑到大便清运的困难以及大便厕所使用率相对较低,没有要求设

置临时大便厕所,但鼓励有条件的工地设置大便厕所,大便厕所宜选用干式厕所。

参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5.1.19条,提出高层建

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根据施工人数,每隔四~六层设置不少于一个临时小便厕所,

施工人数多则隔四层设置,施工人数少则隔六层设置。

15.2.12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19第7.2.10条的规定,鼓励

选用本地化建材,减少运输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应对主要材

料的使用量、原产地距离等建立详细台账,以便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时有据可依。

15.2.12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19第7.2.10条的规定,鼓励

选用本地化建材,减少运输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应对主要材

料的使用量、原产地距离等建立详细台账,以便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时有据可依。

15.2.1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施工管理评分项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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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中表9.2.3“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最优值为300t/万m2,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1日公布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4.2.3条和4.3.5条对施工建筑垃圾产生量的要求分别为不应大于“300t/万m2”和

“210t/万m2”。本标准结合深圳实际情况,采用300t/万m2作为限额。按建筑废

弃物1.43t/m3折算,折合每10,000 m2施工废弃物外运量限额为210 m3,含包括不

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和可以资源化利用而没有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之和。

15.2.15 应分阶段计量,施工现场的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应分别计量。

15.2.16 办公区及生活区等节水器具应100%配置;管网和用水器具定期巡

查,进行维修及更换。

15.2.17 施工现场能耗大户主要是塔吊、施工电梯、电焊机及其他施工机具

和现场照明,为便于计量,应对生产过程使用的施工设备、照明和生活办公区分

别设定用电控制指标。

15.2.18 现场办公以自然通风、自然光照明为主,缩短空调机使用时间,办

公区及生活区照明采用节能灯,空调控制使用时间。

15.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15.2.21 施工现场布置实施动态管理,应根据工程进度对平面进行调整。一

般建筑工程至少应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三个阶

段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优化土方调配施工组织,基本满足土方挖填平衡,施工道

路和建成后运营道路保持延续性,考虑临时设施在建筑运营中的应用。

15.3.2 采用自动喷雾系统、风送式喷雾降尘、道路喷雾湿润系统、楼层喷淋

系统、塔吊喷淋系统。

15.3.3 计算浇筑混凝土方量进行发货,余料进行预制块制作或硬化路面等。

15.3.4 采用成品钢筋网片或进行钢筋翻样及设计优化等措施。

15.3.5 采用定型模板新型模板体系等。

15.3.6 各工序完成后采取合理可行的成品保护措施。

15.3.7 检查进出场车辆的年检合格证和机械设备的铭牌,建立车辆管理台

账,跟踪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年检和修理情况,确保合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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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 电焊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在夜间焊接作业时,应制作遮光棚和

遮光罩,进行挡光措施;塔吊镝灯等应采用防强光外泄的灯具,调整施工灯光投

射角度,使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避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15.3.9 采用变频塔吊和施工电梯,采用新型变频设备,定期保养维护并留下

检查维护资料照片,并将文字、照片记录存档;混凝土输送泵、钢筋加工车间、

桩机等主要噪音源,应距离办公区、生活区和周边住宅区至少30米。

15.4.1 TSP扬尘检测设备在收集项目噪音、扬尘、PM2.5及PM10等数据的同

时,通过设置现场扬尘预警值,自动开启或关闭现场的喷淋系统,控制现场空气

质量。

15.4.2 车辆相关数据包含:车辆的类型、车牌号、车辆在项目的备案情况、

进出场时间等。

15.4.3 传统的质量样板展示区及安全体验区占用面积大,且耗费相关材料,

安全及技术交底没有清晰的认识,通过VR技术实际体验,不仅能节省项目用地

用材,同时能加深交底印象。

15.4.4 BIM(建筑信息化模型)技术在施工过程管理中运用得越来越多,通

过BIM技术进行预拼装、模拟下料、块材切割等能有效避免材料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