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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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撰稿人:李琦 PPT 制作:贡雪. 1. 3. 2. 目 录. 航运法. FMC. 名词解释. 1984 年 航运法. 1998 年远洋 航运改革法. 航运法及其变迁. 航运法是对进出美国的班轮航运业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作为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管理机构, FMC 负责对美国外贸中的班轮运输进行管理,是执行和实施航运法的部门。. 1916 年 航运法. 航运法及其变迁. 作为 远洋公共承运人 ,中海只要承运进出 美国 的货物(不含 除外商品 ),就必须受航运法及 FMC 规则和规定的管辖。所有与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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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与航运法

撰稿人:李琦

PPT 制作:贡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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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FMC

1 航运法

2

名词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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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法及其变迁

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

1984年航运法

1916年航运法

航运法是对进出美国的班轮航运业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作为美国 政 府 的 一 个 独 立 管 理 机构, FMC负责对美国外贸中的班轮运输进行管理,是执行和实施航运法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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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法及其变迁

作为远洋公共承运人,中海只要承运进出美国的货物(不含除外商品),就必须受航运法及 FMC规则和规定的管辖。所有与

进出美国货物运输有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在中国和在美国以外其他地区的经营活动,甚至货物的托运人根本就没有去过美国,都将受到航运法的制约。如果出现违反航运法的行为,且货物进出美国,中海就会被 FMC予以罚款和进行其他处罚。

因此,所有中海的雇员、代理和代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知晓航运法的要求,并按照这些要求从事业务活动。

美国 除外

商品

远洋公共

承运人

Page 5: 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1984年航运法

《 1984年航运法》是在《 1916年航运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它是一部美国对外贸易中班轮航运业的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是在美国传统的反托拉斯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属于公法的性质。该法是直接调整所有参与美国对外贸易运输的美国和外国远洋公共承运人、海运码头经营人、货运代理人等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 1984年航运法》当时被誉为“放松政府管制走向与国际航运市场接轨”的法规,但其并入 1978年受控承运人法的规定又反映了冷战政策对美国国际航运市场运作的影响。

1984年

航运法

Page 6: 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1998年

航运法

1998年航运法

《 1998 年航运改革法》是在《 1984 年航运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迎合美国国内各方利益集团的要求,通过国内立法程序的修正案。

《 1998年航运改革法》反映了国际航运界对美国航运自由化的要求,即停止国家干预,放松了对航运市场,特别是运价报备和服务合同的管理。但是,该法案非但没有调整对所谓受控承运人的歧视,反而加重对其的控制,听任冷战时期的产物继续毒害国际航运市场。

其实质是有效保护美国船东、货主利益,影响并改变中国等航运大国的航运政策。该法案受到了美国主要大的船公司,码头工会,大的托运人组织和外国船公司的普遍欢迎,也对从事对美贸易运输的各航运公司的经营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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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

政府管制

变革

强化

对受控承运人的控制和

歧视

《 1998年航运改革法》对《 1984年航运法》的修改与补充大致分为两个大的方面

航运法及其变迁

Page 8: 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98年航运法变化——放松

减少政府干预,更多依赖市场放松对运价的管理放松对服务合同的管理对远洋运输中间人的共同要求和约束 班轮公会的独立行动权

航运法

Page 9: 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放松——减少政府干预 更多依赖市场

《 1998年航运改革法》在第二条的政策目标中增加了第四项 :“通过竞争性和高效的远洋运输及更多的依靠市场促进美国出口的增长和发展。”由此可见,《 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立法宗旨是要使美国航运市场朝更开放、更自由竞争的方向发展,美国媒体称之为“海运业历史的决定”。它将使国际班轮市场更有效率、有弹性、富有竞争性。航

运法

Page 10: 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1. 与《 1998年航运改革法》相比《 1984年航运法》运价本是向 FMC 的 ATFI系统 (Automated Tariff Filing Information System)登记;未经 FMC的批准,运价本不能生效,运价本由 FMC进行管理,并且禁止回扣及背离运价本及服务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条款和条件。

《 1998年航运改革法》取消了向 FMC报备运价的要求,但要求通过私营的的自动化信息系统互联网 (Internet Web Pages)向公众开放,公布的运价本可供任何人以电子方式查询,不得对欲查询运价的货主有诸如时间或待运货物数量上的任何限制。公共承运人可以向要求查询信息者核收合理的费用,但 FMC除外。非受控承运人的新费率或任何引起托运人增加开支的对现行费率的修改,如无联邦海事委员会的特许,不得在早于公布之日起第 30个日历日生效,引起托运人减少开支的对现行费率的修改,则可在公布时生效。即”涨价 30天通知后生效,降价 24小时生效。托运人和承运人仍受 FMC关于差价处罚的制约,但托运人不必支付其与承运人协议的差价,而是各自受到罚款。

航运法

放松——对运价的管理

Page 11: 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放松——对运价的管理

2. 《 1998年航运改革法》增加“新组装的机动车”列为免于运价表上公布费率之商品,加上以前规定的散货、林产品、可回收的金属废料产品、废纸及纸类废品等,运价不受 FMC控制,各家船公司都会拿出该公司最优惠的价格以争取货源。

3. 《 1984年航运法》禁止远洋承运人集团与内陆承运人就内陆运输费率和服务进行协议,而《 1998年航运改革法》允许远洋承运人团体与内陆承运人就费率和服务事项进行协商,但受反托拉斯法的制约。

航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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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务合同定义的修改是《航运改革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即允许公会成员以外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组织,作为服务合同的签约方 ; 而且《航运改革法》还允许相互之间无关联的多个托运人 ( 受反托拉斯法约束 ) 、在不必成为托运人协会成员的情况下,签定服务合同。

2. 放宽对服务合同申报的要求,使其更具有保密性。《 1984年航运法》规定所有的服务合同必须向 FMC报备,合同须公布 (1)启运港和目的港 (2)如为多式联运,启运港和目的港的地理区域 ( 启运地和目的地 );(3)所涉及的商品 ;(4)最低数量 ;(5)合同期限 ;(6)全程运费 ;(7)服务承诺事项 ;(8)未执行合同应赔偿的损失。《 1998年航运改革法》规定所有服务合同仍必须向 FMC报备,而予以公布的条款仅限于 (1) (3) (4) (5)项。

航运法

放松——对服务合同的管理

Page 13: 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3. 明确服务合同中托运人的定义,《 1998年航运改革法》给托运人 (shipper)定的范畴为 : 货主、接受海运服务的人、接受货物交付的人、托运人协会 ( 习惯上称货主协会 ) 、无船承运人。其中“接受海运服务的人”,“接受货物交付的人”指是从法律拓展了托运人的内涵,以利在出现争议时问题的解决。实际运作中,签定服务合同的托运人只有 : 货主、托运人协会、无船承运人。很明显,《 1998年航运改革法》将远洋货运代理人排除在托运人范畴之外;换言之,法律禁止货运代理人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签定服务合同。

4. 取消“同等”待遇条款 (“ME TOO”条款 ): 《 1984年航运法》规定承运人须向相似地位的托运人提供相同的合同条款。而 1998年航运法取消了“ ME TOO”条款,允许船公司针对不同客户谈判不同的运输合同,且在给予服务合同方面,单独承运人比班轮公会有更多的自由。

航运法

放松——对服务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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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对 OTI的共同要求和约束

  《 1998年航运改革法》将“货运代理人”与“无船公共承运人”归并为“远洋运输中介人” (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定义不变。并在新法案第 19条中,对远洋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提出了许可证、财务责任等共同要求和约束。

航运法

NVOCC O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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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班轮公会的独立行动权

《 1984年航运法》第 5 条 (b)款第 8 项曾规定班轮公会的成员在给予公会不超过 10个日历日的通知后,可就运价或服务项目采取单独行动,而《 1998年改革法》规定此类通知时间为 5 个日历日。并且规定公会和承运人之间订立协议 :

(1)禁止要求公会成员披露那些已被要求能公开查阅的服务合同条款和协商条件 ;

(2)禁止阻止和限制成员商谈服务合同的自由 ;

(3)可提出应自愿遵守而非强制性的规范成员服务合同的准则。

航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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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受控承运人的控制和歧视

1. 受控承运人的定义,按《 1984年航运法》规定 : 是指“其本身或其营运资产是由其所悬挂国旗的国家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亦即如果一个受控制承运人悬挂方便旗,则可以避开受控制承运人的地位。《 1998年航运改革法》则把受控制承运人定义为 :“受控制承运人是指其本身或其营运资产是由一个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把“其所悬挂国旗”删去,从而填补了受控制承运人悬挂方便旗规避不利地位的漏洞。

航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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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 1984年航运法》第 9 条 F(4)款的规定中,受控承运人在其本国和美国之间运输货物使用费率、收费标准、分类、规则或规定,不受《 1984年航运法》第 9 条的管辖,即可以和非受控承运人享受同样的待遇。《 1998年航运改革法》删除了该第 9 条第 F (4)款。这使受控制承运人本人与美国之间的贸易运输,受控制承运人所使用或修改的费率、收费标准、分类、规则或规定,也要在公布于 30天之后才能生效,而非受控承运人对现行费率的修改,可在公布时生效。

航运法

强化对受控承运人的控制和歧视

Page 18: 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3. 《 1998年航运改革法》同时取消《 1984年航运法》第 9 条F(2)款和 F(3)款,其中第 F(2)款与中国没有关系,第F(3)款规定在受控承运人根据《航运法》第 6 条签定的协议,( 但不包括其全部成员均为受控承运人情况下 ) 关于费率、收费标准、分类、规则或规定的协议,不受《 1984年航运法》第 9 条的管辖,即可以和非受控承运人享受同样的待遇。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受控制承运人与非受控制承运人、海运码头经营人签定合作协议或参加班轮公会,其执行协议的行为权利与非受控承运人是一样的。这使受控制承运人有可能通过参加班轮公会而避免受控制承运人的不利地位。但《 1998年航运改革法》对《 1984年航运法》第 9 条 F(3)款的废除切断了受控制承运人向这一方向努力的道路。

航运法

强化对受控承运人的控制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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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8年航运改革法》在《 1984年航运法》第 8 条件 C(1)款中增加了这样的规定 : 在任何情况下,解决服务合同争端的裁决庭都不可以由受控承运人所控制或以任何方式与受控承运人有联属管辖,或者由拥有或控制该承运人的政府所控制。这一裁决条款使得受控制承运人在服务合同中签定仲裁条款时,必须避开那些与受控制承运人有法律上的联系关系或由受控制承运人的政府所控制的仲裁机构,丧失了本国法律优先权。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可能根据此项条款对双方协议的调节或仲裁机构作出不利于受控制承运人的解释为否定协议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权。

航运法

目录

强化对受控承运人的控制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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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C(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航运法是对进出美国的班轮航运业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作为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管理机构, FMC负责对美国外贸中的班轮运输进行管理,是执行和实施航运法的部门。

FMC

www.fmc.gov

Page 21: 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费率、证书和许可证局

费率、证书和许可证局 行政局 行政局 经济和协议

分析局 经济和协议

分析局 执行局 执行局

总经理

办公室

总经理

办公室

平等就业机会

办公室

平等就业机会

办公室 总检察官

办公室

总检察官

办公室 总律师

办公室

总律师

办公室秘书处秘书处

行政法法官

办公室

行政法法官

办公室

FMCFMC

FMC由五名委员组成,总统指定一名委员为主席。 FMC的绝大多数人员都在华盛顿特区,而在新奥尔良、纽约、迈阿密和西雅图有委员会的地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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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C功能

对经营者资格的认定,包括对美国远洋货运代理人、客船经营人进行审核并签发经营证书,确认无船承运人的财务责任能力,接受其担保。

海运协议的管理。 FMC对各类海运协议采取申报和竞争性审查制度,以防止航运企业滥用反垄断法豁免,防止其形成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等实质违反竞争的行为,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竟争。

运价的管理和监督,即接受并审查从事美国外贸运输的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报备和承托双方间的服务合同。

限制并制裁外国政府或船公司不公平贸易和歧视性法律或行为,以保护美国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利益。

目录

Page 23: 市场二部第二讲 FMC 与航运法

名词解释

美国 包括美国国内的各洲、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北马里亚纳联邦、以及美国的所有其他领土和属地。

是指不受 FMC管理的商品,包括散装货物、林业产品、可回收的废旧金属、新组装的机动车、废纸和纸类废物等。

除外商品

是指在提供全部或部份公共承运人服务时,经营通过公海或大湖区航行于美国港口和外国港口之间船舶的公共承运人,但这一定义不包括以经营轮渡、远洋不定期船或液体化学品隔舱船来从事远洋运输的公共承运人。

远洋公共承运人

Ocean Common Carrier

United States

Exempt Commod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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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998年航运法

全称为《 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 ( 修正 1984年航运法 ) 》 ((The 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 of 1998(modifying The Shipping Act of1984)),即《 1998年航运改革法》是在《 1984年航运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迎合美国国内各方利益集团的要求,通过国内立法程序的修正案。

全称为 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用以提供海上运输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对于远洋公共承运人来说,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

NVOCC

OSRA of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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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FMC全称为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是指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 , 它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负责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班轮运输管理。 FMC作为执行美国航运立法的专门机构,虽隶属于行政部门,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相对独立于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的独立管制机构,其权限也是独特的,这就为执法的权威性、公正性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全称为 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 远洋运输中介人是指远洋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 (NVOCC)。

O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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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SC

BCO

全称为 Service Contract, 服务合同是指一个或多个托运人,与一远洋公共承运人或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组织,所签订的、除提单或收货单以外的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托运人承诺在一固定期限内,提供一定的最低货量、或其货物的一定比例、或保证一定的运费收入;而远洋公共承运人或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组织则承诺按照一定的费率或费率表收取运费,并就确定的服务水平,如舱位保证、运输时间、挂港顺序或类似的服务内容等作出承诺。合同中还可就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全称为 Beneficial Cargo Owner, 直接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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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远洋货运代理人

托运人协会

修改

远洋货运代理人是指从事下列业务的人:( 1 )通过公共承运人从美国发运货载,并以托运人的名义定舱或以其他的方式安排舱位;( 2 )缮制与这些货载有关的单证或从事与其有关的活动。

托运人协会是指由一些托运人组成的协会。协会以非赢利的方式为成员公司拼装或分拨货载,以得到铁路、公路的整车费率,或其他的货量费率或服务合同。

是指任何对服务合同内容的变动,这一变动将对合同的执行产生影响,且经过合同各方的一致同意。

Ocean Freight Forwarder

Shippers’ Association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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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附属公司

散装货物

收货人

是指通过拥有的方式,控制签约方、为签约方所控制、或与签约方共同为他人所控制的商业机构,即服务合同签约方的母公司、下属公司或兄弟公司。

散装货物是指以散装的形式装载和运输的货物。这些货物的特点是处于松散、无包装的状态,具有相同的特性,既没有标志,也无法计点件数。但装在除载驳船( LASH,俗称子母船)和西比型载驳货船( Seabee barge)以外的多式联运设备中的散装货物,则属有标志和可计点件数之列,在运价公布上不被视为散装货物。 是指接受发货人所发运货物的人;接受所运商品交付的人。

Affiliate

Bulk Cargo

Consig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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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订舱佣金

无船承运人提单

货载

是指公共承运人因货运代理人从事了下列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1 )直接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船舶舱位进行预先安排、定舱、保证、保留或联系,或是确认已有的舱位;以及( 2 )准备和缮制海运提单、场站收据或与货载有关的其他类似单证。

是指无船承运人自己的提单。无船承运人一旦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就承担了安全运送货物的责任。

是指在一票提单的条款下运输的全部货物。

Compensation

House bill of Lading

Sh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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