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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與申報登錄辦法相關規定簡介
●呂連慶
壹、法源依據(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
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
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
準製造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
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
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a) 動力衝剪機械。
(b) 手推刨床。
(c)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d) 動力堆高機。
(e) 研磨機。
(f) 研磨輪。
(g) 防爆電氣設備。
(h)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i)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j)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k)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3) 機械器具設備安全標準
第七章 防爆電氣設備
第 110 條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準及危險區域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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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3376 系列、國際標準 IEC60079 系列或與其
同等之標準規定。
第 111 條
用於粉塵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塵爆場所
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551 系列、國際標準 IEC60079、IEC61241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4)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十一、申請型式檢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定機構提出:
(a) 依法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設立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相關資料已登錄有案,且
其記載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b) 機械設備器具基本資料。
(c) 型式名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商品分類號列、
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d) 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但為單機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e) 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f) 構造圖,包括產品安全裝置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g) 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附各該回路圖。
(h) 性能說明書。
(i) 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害之保護對策。
(j) 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全性
能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
(k) 製程說明文件。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
件或物件。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
資料之電子檔。
十三、檢定機構對於國外輸入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其申請人所附國外
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文件,為依我國與他國、區域
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相關驗證文件,為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
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定或
測試。但因為簽定協定、協約或其他特殊原因致執行有困難者,
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實驗室對實驗室方式相互承認試驗報
告。
(5)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四條 申報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宣告其產品符合安全標準者,
應採下列方式之一佐證,以網路傳輸相關測試合格文件,並自行妥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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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備查:
(a) 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定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合格。
(b) 委託經國內外認證組織認證之產品驗證機構審驗合格。
(c) 製造者完成自主檢測,確認符合安全標準。
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及經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公告列
入商品檢驗品目者,以前項第一款規定為限。
貳、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制度
(1) 勞動部 ( 前勞委會 ) 為推動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制度,業於 99 年
12 月 27 日公告:「自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為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機構,並辦理防爆
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業務」另於 102 年 11 月 4 日公告:「自 103 年 1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防爆電氣
設備型式檢定機構,並辦理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業務」,勞動部 (前勞委會 ) 於 99 年 12 月 27 日公告:「公告新安裝或換裝防爆燈具、防
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應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經本會認可公告之
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之合格品」,以建構安全
源頭管理制度,確保防爆電氣設備之防爆性能。
(2) 電氣防爆型式檢定品目範圍
項目 類別 品名
1 三相感應電動機
三項鼠籠型感應電動機、三相鼠籠型感應發電機
特殊鼠籠型感應電動機、換氣扇式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
極數切換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水冷式電動機
內藏溫度檢出器電動機、單相啟動感應電動機
2 直流電動機
直流分卷電動機、直流安定分卷電動機
直流直卷電動機、直流複卷電動機
直流外勵磁電動機、直流磁石電動機
3 交流整流子電動機單相質卷整流子電動機、單相反發整流子電動機
三相直卷整流子電動機
4 同步馬達 三相同步電動機、三相同步發電機、三相誘導同步發電機
5 白熾燈
6 螢光燈 螢光燈、螢光燈 ( 環形 )
7 高壓水銀燈及安定器高壓水銀燈 ( 連安定器 )、高壓水銀燈安定器 ( 安定器外置 )高壓水銀燈安定器 ( 安定器外置 )、高壓水銀燈投光器
8 高壓鈉燈高壓鈉燈 ( 連安定器 )、高壓鈉燈 ( 安定器外置 )高壓鈉燈安定器 ( 安定器外置 )、高壓鈉燈投光器
9 電池攜帶電燈 探測燈型攜帶電燈、手提型攜帶電燈
10 開關類開關箱外部具有把手、旋鈕、按鈕等操作裝置之開關箱、
插座、廣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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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檢定引用標準
項目 標準編號 名稱 版本
A CNS 9976-0/C1038-0 爆炸性環境 - 第 0 部:設備一般要求 103.10.9
B CNS 3379-1/C1308-1 爆炸性環境 - 第 1 部:耐壓防爆外殼構造"d"之設備保護 97.9.30
C CNS 3376-2/C1038-2 爆炸性環境 - 第 2 部:正壓外殼構造"p"之設備保護 97.9.30
D CNS 3376-5/C1038-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5 部:填粉防爆構造"q" 91.10.30
E CNS 3376-6/C1038-6 爆炸性環境 - 第 6 部:油浸構造"o"之設備保護 97.9.30
F CNS 3376-7/C1038-7 爆炸性環境 - 第 7 部:增加安全構造"e"之設備保護 97.9.30
G CNS 3376-11/C1038-1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11 部:本質安全"i" 91.10.30
H CNS 3376-15/C1038-1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15 部:保護型式"n" 91.12.5
I CNS 3376-18/C1038-1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18 部:模鑄防爆構造"m" 91.12.5
J IEC 61241-0 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電機設備 - 通則 2004
K CNS 15591-1/C4528-1 可燃型粉塵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1 部:外殼保護"tD" 101.10.8
L CNS 15591-4/C4528-4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4 部:保護型式"pD" 101.10.8
M IEC61241-11 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電機設備 - 本質安全保護型"iD" 2005
N IEC 61241-18 爆炸性粉塵場所電氣設備 - 模鑄保護"mD" 2004
(4) 防爆構造電氣型式檢定申請流程、應備文件、檢定項目收費標準及檢定
合格清單相關訊息登錄於「防爆電氣設備技術服務網站 (http://www.mepeccd.itri.org.tw)。
參、與國外檢測機構簽訂測試報告互相承認協定
為節省國內外廠商重複檢測之時間及成本,在確保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性能
品質前提下,勞動部 ( 前勞委會 ) 積極推動檢測機構互相認可防爆電氣設備測
試報告,以「實驗室對實驗室」方式,簽定「防爆電氣設備檢測測試報告互相
承認協定」,以縮短型式檢定發證流程,達到雙方互惠。目前與我國型式檢定
機構簽定「防爆電氣設備測試報告互相承認協定」之國外驗證機構名稱合計 9所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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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機構名稱 合作範圍 簽約日 主管機關核准日 有效期限
1德國物理技術研究院
PTB ( Physikalisch-Tech-nische Bundesanstalt )
IEC 防爆測試報告
2012.1.17 2012.3.195 年
( 至 2017.1.16 止 )
2
公益社團法人產業安全技
術協會
TIIS Technology Institution of Industrial Safety
2012.3.23 2012.4.163 年
( 至 2015.3.22 止 )
3財團法人德國萊茵技術監
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TÜV Rheinland2012.3.30 2012.6.13 終止前 6 月通知
4
法國電機工業實驗中心
LCIE (Laboratoire Central des Industries Electriques,2001 年起稱 LCIE Bureau Veritas )
2013.1.4 2013.2.205 年
( 至 2018.1.3 止 )
5 德國 DEKRA EXAM GmbH 2013.1.22 2013.3.7
5 年
( 至 2018.1.21 止 )
6 英國 SGS Baseefa 檢驗科
技有限公司 (SGS Baseefa) 2013.6.10 2013.12.165 年
( 至 2018.6.9 止 )
7法國 INERIS國家工業環境與風險研究
所
2013.7.1 2014.2.115 年
( 至 2018.6.30 止 )
8 荷蘭 DEKRA (KEMA)荷蘭 DEKRA B.V. 認證
2014.6.5 2014.12.265 年
( 至 2019.6.5)
9 美國優力股份有限公司
UL 2015.6.18 2015.09.11 終止前 30 日通知
肆、依暫行條例申請原則說明
因應實施初期合格品可能無法配合業者使用需求,依據主管機關勞動部 ( 前勞委會 ) 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勞安 2 字第 1000146278 號令指示辦理: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實施式認證合格,包含對國外輸入或國內產製者,
領有國外驗證機構核發之認證合格證明及標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自即
日生效:
(1) 型式檢定機構與國外驗證機構簽訂相互承認測試報告者,得以書面審查
方式,對檢附下列文件之產品辦理認證,免除實體重複測試,經其認證
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為三年。但申請認證產品未具技
術文件或非依國際標準 IEC 60079 規定驗證者,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
有效期為一年。
(a) 國外認證合格證明。( 含品質稽核 QAR、QAN 證書 )(b) 國外測試報告書。( 測試報告須有測試數字者,非僅查核表 )(c) 技術文件。( 測試報告內所述引用之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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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型式檢定機構與國外驗證機構為簽訂相互承認測試報告者,得以書面審
查方式,對依國際標準 IEC 60079 規定驗證合格且前款文件之產品辦理
認證,免除實體重複測試,經其認證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
效期為二年。但申請認證產品未具技術文件或非依國際標準 IEC 60079規定驗證者,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縮短為一年。
(3) 雇主已申請單品檢定方式辦理認證時,應檢附國外認證合格證明、國外
測試報告書及必要圖書資料 ( 至少可確認產品外觀尺寸 ),型式檢定機
構認證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應註明僅適用該件產品,其它同
一型式之產品之適用。
前項所定國外驗證機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經 IECEx 組織 ( 國際防爆電氣委員會 ) 認證者。
(b) 經國際認證組織 ILAC( 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 ) 認證者。
(c)經簽署 IAF(國際論壇 )MLA(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之認證組織認證者。
(d) 經外國政府認可之公證單位認證者。
(e) 經外國政府認證、授權、認可或委託者。
暫行措施將於勞委會公告通知終止後,依規定修正或回歸正常檢
定作業程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 10 月 28 日勞安 2 字第
1000146278 號令 )。(4) 申請型式檢定時,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範圍,依「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
辦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包括「機械器具基本資料、歸類為同一型式
之理由說明書、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構造圖、電氣回路圖、性能說
明書、操作說明書」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 12 月 8 日,勞安
2 字第 1000146630 號函 )。
伍、10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1)「職業安全衛生法」( 下稱本法 ) 第 7 條至第 9 條規定,業經行政院明令
1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勞動部配合於 103 年 10 月 22 日訂定發布「機
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及同年 12 月 22 日修正發布「機械
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均於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依本法第 7 條規定,
國內產製或國外輸入本法第 7 條規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符合安全
標準,相關業者並應於安全資訊申報網站完成登錄,張貼安全標示。
(2)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已於 104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
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定,防爆電氣設備屬於
應辦理資訊申報登錄之產品名稱,其產品範圍包括如下:
(a) 國家標準 CNS 3379 系列
(b)CNS 15591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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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際標準 ICE 60079 系列
(d)IEC 61241 系列
(e) 或與其同等標準所定須完成防爆驗證測試合格始能搭配組裝,以具
完整有防爆功能之防爆電氣設備。
(3) 依 103 年 10 月 24 日發布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明定防爆電氣設備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級防爆開關箱
等品項仍維持勞動部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 12 月 27 日勞安 2 字
第 0990146700 號公告應實施型式檢定之要求,其餘防爆電氣設備得依
同條第 1 項明定之各該佐證方法完成安全標準之符合性確認,並依該辦
法所定作業方式辦理安全資訊網站申報登錄,以資進口通關或產製運出
廠場。相關訊息登錄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http://www.tsmark.osha.gov.tw)
陸、結論
採購國外進口防爆電氣設備品目應查核下列項目 , 避免與國內規定不符而
造成機具 . 設備或器具無法設置使用。
(1) 確認防爆電氣設備品目是否應實施型式檢定
(2) 為節省防爆電氣設備檢測之時間及成本,國外輸入者,應優先採用與我
國型式檢定機構簽定「防爆電氣設備測試報告互相承認協定」之國外驗
證機構核發之認證合格證明。
(3) 申請單品檢定辦理認證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a) 國外驗證機構是否符合規定。
(b) 國外認證合格證明內容是否已含品質稽核 QAR、QAN 證書。
(c) 國外測試報告須有測試數據。
(d) 技術文件 ( 包含基本資料、構造圖、外型尺寸圖、電氣回路圖、性
能說明書、操作說明書等。)(4) 建議採國際標準 IEC60079 或 IEC61241 系列之標準,避免因標準不同,
驗證項目不同而需額外補作檢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