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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http://www.cima.org.tw http://www.twcima.org 我國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與申報 登錄辦法相關規定簡介 ●呂連慶 壹、法源依據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 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 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 準製造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 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 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a) 動力衝剪機械。 (b) 手推刨床。 (c)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d) 動力堆高機。 (e) 研磨機。 (f) 研磨輪。 (g) 防爆電氣設備。 (h)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i)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j)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k)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3) 機械器具設備安全標準 第七章 防爆電氣設備 110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準及危險區域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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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與申報登錄辦法相關規定簡介

●呂連慶

壹、法源依據(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

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

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

準製造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

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

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2)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a) 動力衝剪機械。

(b) 手推刨床。

(c)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d) 動力堆高機。

(e) 研磨機。

(f) 研磨輪。

(g) 防爆電氣設備。

(h)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i)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j)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k)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3) 機械器具設備安全標準

第七章 防爆電氣設備

第 110 條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準及危險區域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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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Chinese Industrial Machinery Association

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3376 系列、國際標準 IEC60079 系列或與其

同等之標準規定。

第 111 條

用於粉塵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塵爆場所

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551 系列、國際標準 IEC60079、IEC61241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4)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十一、申請型式檢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定機構提出:

(a) 依法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設立登

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相關資料已登錄有案,且

其記載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b) 機械設備器具基本資料。

(c) 型式名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商品分類號列、

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d) 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但為單機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e) 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f) 構造圖,包括產品安全裝置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g) 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附各該回路圖。

(h) 性能說明書。

(i) 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害之保護對策。

(j) 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全性

能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

(k) 製程說明文件。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

件或物件。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

資料之電子檔。

十三、檢定機構對於國外輸入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其申請人所附國外

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文件,為依我國與他國、區域

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相關驗證文件,為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

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定或

測試。但因為簽定協定、協約或其他特殊原因致執行有困難者,

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實驗室對實驗室方式相互承認試驗報

告。

(5)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四條 申報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宣告其產品符合安全標準者,

應採下列方式之一佐證,以網路傳輸相關測試合格文件,並自行妥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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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備查:

(a) 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定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合格。

(b) 委託經國內外認證組織認證之產品驗證機構審驗合格。

(c) 製造者完成自主檢測,確認符合安全標準。

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及經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公告列

入商品檢驗品目者,以前項第一款規定為限。

貳、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制度

(1) 勞動部 ( 前勞委會 ) 為推動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制度,業於 99 年

12 月 27 日公告:「自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為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機構,並辦理防爆

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業務」另於 102 年 11 月 4 日公告:「自 103 年 1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防爆電氣

設備型式檢定機構,並辦理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業務」,勞動部 (前勞委會 ) 於 99 年 12 月 27 日公告:「公告新安裝或換裝防爆燈具、防

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應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經本會認可公告之

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之合格品」,以建構安全

源頭管理制度,確保防爆電氣設備之防爆性能。

(2) 電氣防爆型式檢定品目範圍

項目 類別 品名

1 三相感應電動機

三項鼠籠型感應電動機、三相鼠籠型感應發電機

特殊鼠籠型感應電動機、換氣扇式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

極數切換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水冷式電動機

內藏溫度檢出器電動機、單相啟動感應電動機

2 直流電動機

直流分卷電動機、直流安定分卷電動機

直流直卷電動機、直流複卷電動機

直流外勵磁電動機、直流磁石電動機

3 交流整流子電動機單相質卷整流子電動機、單相反發整流子電動機

三相直卷整流子電動機

4 同步馬達 三相同步電動機、三相同步發電機、三相誘導同步發電機

5 白熾燈

6 螢光燈 螢光燈、螢光燈 ( 環形 )

7 高壓水銀燈及安定器高壓水銀燈 ( 連安定器 )、高壓水銀燈安定器 ( 安定器外置 )高壓水銀燈安定器 ( 安定器外置 )、高壓水銀燈投光器

8 高壓鈉燈高壓鈉燈 ( 連安定器 )、高壓鈉燈 ( 安定器外置 )高壓鈉燈安定器 ( 安定器外置 )、高壓鈉燈投光器

9 電池攜帶電燈 探測燈型攜帶電燈、手提型攜帶電燈

10 開關類開關箱外部具有把手、旋鈕、按鈕等操作裝置之開關箱、

插座、廣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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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檢定引用標準

項目 標準編號 名稱 版本

A CNS 9976-0/C1038-0 爆炸性環境 - 第 0 部:設備一般要求 103.10.9

B CNS 3379-1/C1308-1 爆炸性環境 - 第 1 部:耐壓防爆外殼構造"d"之設備保護 97.9.30

C CNS 3376-2/C1038-2 爆炸性環境 - 第 2 部:正壓外殼構造"p"之設備保護 97.9.30

D CNS 3376-5/C1038-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5 部:填粉防爆構造"q" 91.10.30

E CNS 3376-6/C1038-6 爆炸性環境 - 第 6 部:油浸構造"o"之設備保護 97.9.30

F CNS 3376-7/C1038-7 爆炸性環境 - 第 7 部:增加安全構造"e"之設備保護 97.9.30

G CNS 3376-11/C1038-1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11 部:本質安全"i" 91.10.30

H CNS 3376-15/C1038-1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15 部:保護型式"n" 91.12.5

I CNS 3376-18/C1038-1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18 部:模鑄防爆構造"m" 91.12.5

J IEC 61241-0 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電機設備 - 通則 2004

K CNS 15591-1/C4528-1 可燃型粉塵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1 部:外殼保護"tD" 101.10.8

L CNS 15591-4/C4528-4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機設備 - 第 4 部:保護型式"pD" 101.10.8

M IEC61241-11 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電機設備 - 本質安全保護型"iD" 2005

N IEC 61241-18 爆炸性粉塵場所電氣設備 - 模鑄保護"mD" 2004

(4) 防爆構造電氣型式檢定申請流程、應備文件、檢定項目收費標準及檢定

合格清單相關訊息登錄於「防爆電氣設備技術服務網站 (http://www.mepeccd.itri.org.tw)。

參、與國外檢測機構簽訂測試報告互相承認協定

為節省國內外廠商重複檢測之時間及成本,在確保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性能

品質前提下,勞動部 ( 前勞委會 ) 積極推動檢測機構互相認可防爆電氣設備測

試報告,以「實驗室對實驗室」方式,簽定「防爆電氣設備檢測測試報告互相

承認協定」,以縮短型式檢定發證流程,達到雙方互惠。目前與我國型式檢定

機構簽定「防爆電氣設備測試報告互相承認協定」之國外驗證機構名稱合計 9所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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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機構名稱 合作範圍 簽約日 主管機關核准日 有效期限

1德國物理技術研究院

PTB ( Physikalisch-Tech-nische Bundesanstalt )

IEC 防爆測試報告

2012.1.17 2012.3.195 年

( 至 2017.1.16 止 )

2

公益社團法人產業安全技

術協會

TIIS Technology Institution of Industrial Safety

2012.3.23 2012.4.163 年

( 至 2015.3.22 止 )

3財團法人德國萊茵技術監

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TÜV Rheinland2012.3.30 2012.6.13 終止前 6 月通知

4

法國電機工業實驗中心

LCIE (Laboratoire Central des Industries Electriques,2001 年起稱 LCIE Bureau Veritas )

2013.1.4 2013.2.205 年

( 至 2018.1.3 止 )

5 德國 DEKRA EXAM GmbH 2013.1.22 2013.3.7

5 年

( 至 2018.1.21 止 )

6 英國 SGS Baseefa 檢驗科

技有限公司 (SGS Baseefa) 2013.6.10 2013.12.165 年

( 至 2018.6.9 止 )

7法國 INERIS國家工業環境與風險研究

2013.7.1 2014.2.115 年

( 至 2018.6.30 止 )

8 荷蘭 DEKRA (KEMA)荷蘭 DEKRA B.V. 認證

2014.6.5 2014.12.265 年

( 至 2019.6.5)

9 美國優力股份有限公司

UL 2015.6.18 2015.09.11 終止前 30 日通知

肆、依暫行條例申請原則說明

因應實施初期合格品可能無法配合業者使用需求,依據主管機關勞動部 ( 前勞委會 ) 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勞安 2 字第 1000146278 號令指示辦理: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實施式認證合格,包含對國外輸入或國內產製者,

領有國外驗證機構核發之認證合格證明及標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自即

日生效:

(1) 型式檢定機構與國外驗證機構簽訂相互承認測試報告者,得以書面審查

方式,對檢附下列文件之產品辦理認證,免除實體重複測試,經其認證

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為三年。但申請認證產品未具技

術文件或非依國際標準 IEC 60079 規定驗證者,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

有效期為一年。

(a) 國外認證合格證明。( 含品質稽核 QAR、QAN 證書 )(b) 國外測試報告書。( 測試報告須有測試數字者,非僅查核表 )(c) 技術文件。( 測試報告內所述引用之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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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型式檢定機構與國外驗證機構為簽訂相互承認測試報告者,得以書面審

查方式,對依國際標準 IEC 60079 規定驗證合格且前款文件之產品辦理

認證,免除實體重複測試,經其認證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

效期為二年。但申請認證產品未具技術文件或非依國際標準 IEC 60079規定驗證者,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縮短為一年。

(3) 雇主已申請單品檢定方式辦理認證時,應檢附國外認證合格證明、國外

測試報告書及必要圖書資料 ( 至少可確認產品外觀尺寸 ),型式檢定機

構認證後,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應註明僅適用該件產品,其它同

一型式之產品之適用。

前項所定國外驗證機構,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經 IECEx 組織 ( 國際防爆電氣委員會 ) 認證者。

(b) 經國際認證組織 ILAC( 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 ) 認證者。

(c)經簽署 IAF(國際論壇 )MLA(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之認證組織認證者。

(d) 經外國政府認可之公證單位認證者。

(e) 經外國政府認證、授權、認可或委託者。

暫行措施將於勞委會公告通知終止後,依規定修正或回歸正常檢

定作業程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 10 月 28 日勞安 2 字第

1000146278 號令 )。(4) 申請型式檢定時,應檢附之技術文件範圍,依「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

辦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包括「機械器具基本資料、歸類為同一型式

之理由說明書、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構造圖、電氣回路圖、性能說

明書、操作說明書」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 12 月 8 日,勞安

2 字第 1000146630 號函 )。

伍、10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1)「職業安全衛生法」( 下稱本法 ) 第 7 條至第 9 條規定,業經行政院明令

1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勞動部配合於 103 年 10 月 22 日訂定發布「機

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及同年 12 月 22 日修正發布「機械

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均於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依本法第 7 條規定,

國內產製或國外輸入本法第 7 條規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符合安全

標準,相關業者並應於安全資訊申報網站完成登錄,張貼安全標示。

(2)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制度,已於 104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

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定,防爆電氣設備屬於

應辦理資訊申報登錄之產品名稱,其產品範圍包括如下:

(a) 國家標準 CNS 3379 系列

(b)CNS 15591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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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際標準 ICE 60079 系列

(d)IEC 61241 系列

(e) 或與其同等標準所定須完成防爆驗證測試合格始能搭配組裝,以具

完整有防爆功能之防爆電氣設備。

(3) 依 103 年 10 月 24 日發布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明定防爆電氣設備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級防爆開關箱

等品項仍維持勞動部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 12 月 27 日勞安 2 字

第 0990146700 號公告應實施型式檢定之要求,其餘防爆電氣設備得依

同條第 1 項明定之各該佐證方法完成安全標準之符合性確認,並依該辦

法所定作業方式辦理安全資訊網站申報登錄,以資進口通關或產製運出

廠場。相關訊息登錄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http://www.tsmark.osha.gov.tw)

陸、結論

採購國外進口防爆電氣設備品目應查核下列項目 , 避免與國內規定不符而

造成機具 . 設備或器具無法設置使用。

(1) 確認防爆電氣設備品目是否應實施型式檢定

(2) 為節省防爆電氣設備檢測之時間及成本,國外輸入者,應優先採用與我

國型式檢定機構簽定「防爆電氣設備測試報告互相承認協定」之國外驗

證機構核發之認證合格證明。

(3) 申請單品檢定辦理認證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a) 國外驗證機構是否符合規定。

(b) 國外認證合格證明內容是否已含品質稽核 QAR、QAN 證書。

(c) 國外測試報告須有測試數據。

(d) 技術文件 ( 包含基本資料、構造圖、外型尺寸圖、電氣回路圖、性

能說明書、操作說明書等。)(4) 建議採國際標準 IEC60079 或 IEC61241 系列之標準,避免因標準不同,

驗證項目不同而需額外補作檢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