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總統訴願書 - 中華民國傳統整復推拿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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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傳統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 1 上 總統訴願書 主旨:敬愛的 馬總統英九 鈞鑑 本會代表傳統整復從業團隊在此懇求 您能苦民所苦,以國 人之心為己心,國人之事為己事,振興天下之利,濟助天 下之民,建請儘速指示進行跨部會協商,先請 行政院衛 生署恢復原 99 年 3 月 15 日發佈之衛署醫字第 0990200636 號令(附件六),訂定「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 以為行政救濟,並維護數以萬計之「民俗調理推拿」從業 人員之工作權與生存權,是為盼。詳如說明,呈請 鑑核。 說明:一、行政院衛生署其所屬之中醫藥委員會於 99 年 3 月 31 日邀請中醫界代表討論會議中與會代表認為,「推拿」 歸屬中醫醫療行為乙事,會中未曾邀請本會或「民俗調 理推拿」相關團體參與討論,顯有失公平,本會表達強 烈不滿,該署於 99 年 4 月 15 日發佈衛署醫字第 0990207052 號令(附件九)修正「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 事項」已將原非醫療行為之「推拿」去掉,顯然違反政 府對人民信賴保護原則,行政命令一月三改,叫人民百 姓何所適從? 二、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04 號解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 民之生存權、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 及職業,以維持生計。惟人民之工作與公共福祉有密切 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 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條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 制,此觀憲法為第 23 條自明。」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指 示位階等同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因此衛生署當依 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指示,對於工作與人民健康暨公共福 利有密切關係之民俗調理推拿業務,為增進公共利益之 必要,對於其所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初步當以適當 行政命令或行政規章加以限制,逐步作有效之管理並進 一步與立法機關研討規定其法定之訓練及考試及格標 準之法案草擬,使之最終具備法定之地位,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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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傳統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 1

上 總統訴願書

主旨:敬愛的 馬總統英九 鈞鑑

本會代表傳統整復從業團隊在此懇求 您能苦民所苦,以國

人之心為己心,國人之事為己事,振興天下之利,濟助天

下之民,建請儘速指示進行跨部會協商,先請 行政院衛

生署恢復原 99 年 3月 15 日發佈之衛署醫字第 0990200636

號令(附件六),訂定「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

以為行政救濟,並維護數以萬計之「民俗調理推拿」從業

人員之工作權與生存權,是為盼。詳如說明,呈請 鑑核。

說明:一、行政院衛生署其所屬之中醫藥委員會於 99 年 3 月 31

日邀請中醫界代表討論會議中與會代表認為,「推拿」

歸屬中醫醫療行為乙事,會中未曾邀請本會或「民俗調

理推拿」相關團體參與討論,顯有失公平,本會表達強

烈不滿,該署於 99 年 4 月 15 日發佈衛署醫字第

0990207052 號令(附件九)修正「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

事項」已將原非醫療行為之「推拿」去掉,顯然違反政

府對人民信賴保護原則,行政命令一月三改,叫人民百

姓何所適從?

二、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04 號解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

民之生存權、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

及職業,以維持生計。惟人民之工作與公共福祉有密切

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

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條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

制,此觀憲法為第 23 條自明。」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指

示位階等同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因此衛生署當依

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指示,對於工作與人民健康暨公共福

利有密切關係之民俗調理推拿業務,為增進公共利益之

必要,對於其所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初步當以適當

行政命令或行政規章加以限制,逐步作有效之管理並進

一步與立法機關研討規定其法定之訓練及考試及格標

準之法案草擬,使之最終具備法定之地位,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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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政命令不宜朝令夕改。

三、我國目前數以萬計的民俗調理推拿從業人員有如無根之

浮萍,隨處漂流,為廣大社會人民百姓之養生保健默默

奉獻青春歲月,無怨無悔付出心力,自民國 38 年政府

播遷來台至今未曾有過最具法定地位之法源保障(沒有

母法),保障這些所謂「民俗調理推拿」從業人員之工

作權、生存權、財產權等,僅以行政命令於 82 年 11 月

19 日衛署醫字第 82075656 號公告之(附件一),此公告

延用至 99 年 3 月 15 日止,剛好用了 16 年多,最近衛

生署於 99 年 3 月 15 日衛署醫字第 0990200635 號公告

停止適用之前 82 年 11 月 19 日之公告,又於同時間 99

年 3月 15日發佈衛署醫字第 0990200636 號令,訂定「推

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一個月後 99年 4月 15

日發佈衛署醫字第 0990207052 號令(附件九)將「推拿

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名稱修正為「民俗調理規

定事項」,至此又將之前所認為非醫療管理之行為「推

拿」去之而後快。於短短一個月內停止適用,用了 16

年之公告,而刪了一些項目後(刪掉對運動跌打損傷及

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重新公告之,後又再覺

得不妥,再次修正公告之,如此行政效率,不可謂之不

快,行政命令一月三改,政策因某些所謂「專家學者」

會議(一次性就決定了)就採認了,悍然不顧本會 99

年4月2日傳整全職聯總成字第0990027號函申訴文(附

件十二),衛生署於 99 年 3 月 31 日(附件七)其所屬中

醫藥委員會邀請中醫界代表、中醫傷科醫學會、中醫師

全聯會等單位參與,如此少數人及個位數之民間社會團

體所討論出的結果竟能否決掉之前同樣是衛生署召開

的有關於不列入醫療管理之相關內容(均如附件一至

四),政府公部門如此朝令夕改,叫人民百姓何所適從,

如何服眾?不怕引起眾怒?試問 82 年 11 月 19 日那份

公告衛署醫字第 82075656 號,要公告之前不也經過時

任衛生署署長張博雅前署長,廣邀各界專家學者參與討

論而定案的嗎?如此良善美意竟被推翻否決掉,而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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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3月15日衛署字第0990200636號令(附件六)不也

是經過該署所謂專家學者慎思熟慮所作之決定後才公

告的嗎?讓人高度懷疑衛生署及其所屬中醫藥委員會

是否有涉公務機關(員)利用職務之便,意圖圖利他人

或意圖圖利某些特定民間社會團體之嫌?

四、「推拿」僅是一種工作職稱的代名詞,也是眾多手法裡

面其中之 2種手法而已,自古以來即已存在於民間,推

拿古稱按摩,自明代始有推拿一詞出現於手法中,自古

先民為求生存所自然形成並研發出來的,日常工作中要

用手法「推」東西、如「推」車、「搬」東西;「拿」東

西、「拿」筷子吃飯、「拿」碗盛湯喝之……等,工作中

之敲敲打打,無一不用到「推」與「拿」,為了強身當

然免不了發展出各種不同區域或門派之拳術(運動又能

強身之法),拳術中有所謂之「推手」與「拿手」之拳

法,演變到最後用於強身養生保健方法為「推」法與「拿」

法,推拿學一書中,有推、拿、按、摩等手法按摩學一

書中亦有推、拿、按、摩等手法,可見兩者是相通的,

古書之「正骨心法」有所謂之「推、拿、按、摩、摸、

接、端、提」等八法,前四法推、拿、按、摩仍屬於養

生保健之非醫療行為一般民眾即可自行為之,而後四法

之摸、接、端、提乃屬中醫醫療行為之「接骨」。

1.所謂「推」法係用指、掌或肘著力於機體的一定部位

做單一方向的直線移動稱為「推法」分姆指推、多指

推、掌推、肘推等。

2.所謂「拿」法係用拇指和其餘四指相對用力,行一緊

一鬆,提捏一定部位,稱為「拿法」可分三指拿法、

五指拿法

3.所以並沒有如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所言「推拿」其力

量深入筋骨關節…等等之深入手法。

五、養生保健乃世界潮流趨勢,台灣之「民俗調理推拿」業

在國外謂之輔助與替代,或另類醫學,是現代所謂正規

醫學(西醫、牙醫、中醫)之外而在世界各國各區域早

已存在於民間之手技養生保健方法,值得推廣為全民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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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可為政府節省很多健保支出。……WHO‧世界衛生

組織宣言……(附件十一)

六、依據衛生署於 99年 4月 1日衛署醫字第 0990007493 號

函(附件八)有關民俗調理推拿行為之管理,後如說明

段:

之(二)民俗調理推拿,係以傳統習用方法,或者運用手

技造成人體外之刺激,幫助他人緩解疲勞,調理身體為

目的之行為,注重技巧之實施及制式服務內容,因不涉

及醫療專業之評估,診斷治療,非屬醫療行為。

之(三)民俗調理既然非醫療行為,因此縱非醫事人員亦

可為之…。

七、行政院衛生署往年如 82 年、84 年、93 年 12 月等召開

「研商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公告修訂事宜」會議皆有邀

請本業傳統整復推拿等「民俗調理推拿」相關業界及中

醫、西醫、復健體系團體參與討論(如附件一至四),

但 99 年 3月 31 日該署中醫藥委員會之會議,本業傳統

整復推拿等相關業界均未獲邀請參與,明顯有失公平、

公正、公開性,不免讓人感到有黑箱作業,一言堂之嫌。

盼能落實政府「有行業必有工會,有工會必須有證照」

的實意。而今,衛生署卻置本會申訴函文於不顧,片面

相信少數人之決議而剝奪從業大眾之利益,政策倒行逆

施,背道而馳,要把從業大眾逼到生死邊緣,走投無路,

群起而攻,同聲唾棄,發動強烈抗爭之途;政府當局應

儘速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平撫從業大眾情緒,使

從業大眾怨懟消弭於無形,是所幸也。

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8月16日勞中二字第0960201198

號,主旨:檢送本(96)年 8 月 9日研商「傳統(推拿)整

復」行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宜會議紀錄 1 份(如

附件五),亦曾邀請本會及本業相關業界參與會議,其

中之討論提案中依據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職業

分類典

(一)職業名稱:傳統醫學技術員,凡經由藥草、醫用藥

草、其他傳統醫術,從事病患身體及精神疾病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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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等工作人員;從事工作包括:(1)針灸(2)接骨術

(3)推拿技術(4)使用藥草預防與治療患者。

(二)職業名稱:經絡按摩師,在家中、醫療院所或其他

營業場所,藉由經絡按摩的方式,協助顧客恢復身

體健康的工作人員。

1.針對顧客身體的狀況,決定按摩經絡的位置,提

供合適的按摩。

2.根據工作時間的長短,收取不同的費用。

◎各單位綜合發言意見,其中行政院衛生署周科長道君

提到 (一)(二)(三)(四)(五)略,(詳附件五內容)

(六)本署 93 年二次召開「研商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

公告修訂事宜會議」會議,主要係針對不列入醫療管

理行為之分類討論,將比較接近醫療行為納入醫療管

理。……繼續邀請相關單位共同討論。(七)(八)略(詳

附件五內容)

(九)中醫師門診推拿工作,理應由中醫師為之,本署

89 年增加解釋中醫門診推拿事項,可由中醫師示範推

拿八大手法後,由助手協助執行,至於助手資格並未

加以規範,實務上有「傳統整復」、「國術接骨師」、「物

理治療員」等配合中醫師操作。(餘詳文如附件五)

(註)本業傳統整復推拿之「民俗調理推拿」相關業界

之職稱統稱為「傳統整復員」。(如附件一)

訴願書代表:中華民國傳統整復推拿師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

(及所屬 30 個基層工會)

總會 理事長 許豐成 謹呈

會址:65147 雲林縣北港鎮民樂路 111 號 2 樓

電話:(05)7836596 傳真:(05)7836695

網址:http://www.ch-cure.org

信箱:[email protected]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0 4 月 2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