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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權人與人權人與人權人與人權
曾曾曾曾 祥祥祥祥老師老師老師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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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人與人權
一、人權的意義與起源
(一一一一)人權的意義人權的意義人權的意義人權的意義
人權就是身為「人」應該擁有的最基本權利,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人人應過
著有尊嚴、有價值、不受侵犯的生活。
(二二二二)人權理論的發展歷程人權理論的發展歷程人權理論的發展歷程人權理論的發展歷程
1.「「「「天賦人權天賦人權天賦人權天賦人權」」」」理念的緣起理念的緣起理念的緣起理念的緣起
(1)「天賦人權」的興起背景:十七世紀時,歐洲各國君主為強化其統治的正當性,故引
用「君權神授」的觀念,告訴人民國王的權力來自上帝,國家屬於國王,只有君主和
少數的貴族們可享有種種特權。人民只能服從,不得反抗王權。
(2)「天賦人權」的理念內涵
洛克
天賦人權論
人人天生而平等,人的權利乃上天所賦予。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
平等的,享有不可讓與、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又稱為自然權利論)。
人們將部分權力交付給政府,除非經由議會的同意,政府不得侵犯人
民之生命、自由、財產三大基本權利。這種人類天賦的理性,才是政
府權威及合法性的依據。
盧梭
社會契約論
(民約論)
人民與政府的關係,就好像相互簽訂了一份社會契約。人類生而自由
平等,在社會契約中,個人必須服從社會全體意志(由政府代表)的
命令,並有納稅服兵役的義務,但政府必須保家衛國,全力維護人民
的生命與財產。簡單的說,盧梭認為政府就是人民經由契約同意所組
成的政治組織,彼此互有權利及義務。
2.從從從從「「「「天賦人權天賦人權天賦人權天賦人權」」」」概念到概念到概念到概念到「「「「聯合國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宣言聯合國人權宣言」」」」
(1)人權的歷史演變:三代人權論(瓦薩克提出)
第一代人權
個人人權
消極人權
公民政治權
17~18
世紀
在資本主義、自由經濟、有限政府的思想下,認為政府
只要管好國防及治安,充分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平等
權、參政權等基本人權即可,社會權概念尚未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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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人權
社會人權
積極人權
社會經濟權
19~20
世紀初
社會權概念逐漸萌芽,認為政府過度保障企業的自由權
造成企業訂立種種不平等的勞動條件,不斷地剝削勞
工,認為政府至少應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教育
權、組織工會權、罷工權、社會保險權等,照顧弱勢族
群的生活。
第三代人權
世界人權
集體人權
集體發展權
二次世界大
戰後
社會權的內容進一步的擴張,認為勞工不只可擁有結社
及罷工權,還應該擁有決策參與權,可以參與企業及國
家決策的制定過程,擁有部分的決策權。而第三代人權
的內容也更進一步的延伸到環境生態權、族群生存自治
權、醫療衛生權、弱勢族群權等。
(2)消極性權利與積極性權利之差異比較(重要常考)
消極性權利 自由權、平等權、參政權等消極的不得加以侵害的權利。第一代人權
的權利多屬之。
積極性權利 社會權(生存權、工作權、教育權、弱勢族群權、環境權等)。積極的
使人民可以生活的更好的權利。第二代、第三代人權的權利多屬之。
(三三三三)「「「「國際人權公約國際人權公約國際人權公約國際人權公約」」」」
下列三者合稱為「國際人權公約」是目前國際間最重要的人權典章: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通過的一份文
獻,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聯合國大會第 217 號決議)。世界人權
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階段公民的政治權利,也包括了更進一步的第二階
段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每年 12 月 10 日定為世界人權日。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稱「B 公約」,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
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在個人主義的基礎上,規範了對於人
身自由、財產權、參政權等之保障。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又稱「A 公約」,是聯合國通過的國
際人權公約,包括序言及五個部分,共 31 條。1948 年聯合國大會通
過《世界人權宣言》後,人權委員開始起草國際人權公約。1966 年 12
月 16 日第 21 屆聯合國大會第 2200A 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
字、批准和加入。1976 年 1 月 3 日生效。
在社會主義的基礎上規範了民族自決權、兩性平等權、工作權、勞工
權、兒童權、文化權等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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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四四)人權議題的擴大發展人權議題的擴大發展人權議題的擴大發展人權議題的擴大發展
保障權利的擴大
逐漸從個人人權擴大到集體人權,不只保護個別成員,也保護團體的
集體權益。人權議題的內容亦從政治性權利,逐步擴大到社會、經濟、
文化權利,甚至環境權、發展權、和平權等各種不同面相的權利。
保障對象的擴大
最初的人權理念,屬於王公貴族及資產階級的特權。其後,隨著時空
演進,逐漸擴大到一般人權。進一步再擴張到過去較易被忽視的兒童、
婦女、勞工、難民、原住民、移民者、同性戀者、身心障礙者、老人
等弱勢族群的權利與需求。
二、日常生活中的人權議題
(一一一一)國際與我國的兒童人權議題國際與我國的兒童人權議題國際與我國的兒童人權議題國際與我國的兒童人權議題
國際兒童人權 目前世界上仍有許多兒童,因為受到戰亂或天災人禍的影響,而成為
飢餓、棄養、勞力剝削、暴力虐待下的受害者。
我國兒童人權
我國兒童飢餓問題並不嚴重,但兒童屢遭家暴的事件卻常常發生,由
於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父母將子女視為自己的財產,不容別人插手,
對於兒童的管教卻屢屢超出適當的範圍,而演變成暴力虐待。例如:
關狗籠。
(二二二二)國際與我國婦女人權議題國際與我國婦女人權議題國際與我國婦女人權議題國際與我國婦女人權議題
國際婦女人權
全世界約有 8 億文盲中,女性占 2 / 3,婦女的受教權常被忽視,工
作的薪資不但偏低且易遭歧視。世界各國國會中,女性民意代表的比
例偏低,婦女難藉立法之方式保障女性之權利。
我國婦女人權
1.在我國,婦女面臨最大的問題,仍是家暴的議題,女性占所有通報
家暴案件的 9 成。
2.女性在職場上仍有同工不同酬的情況,亦存在就業及升遷上的歧視
及玻璃天花板等性別歧視的現象。
3.另外受到男主外、女主內傳統觀念的影響,由女性來從事再生產勞
動往往被視為天經地義的事情,這也形成了另一種的歧視。這些問
題仍有待政府的政策解決及社會觀念的改變。
※玻璃天花板:一種於升遷階段產生的不平等現象,通常是用來指女性升遷上的困境。亦即
上面看起來好像看得到,其實隔了一層看不見的玻璃,使得女性在組織中擔
任管理階層的機會降低,難以升到主管的位置,被迫接受職位及薪資較低的
工作,無法獲得與男性員工公平競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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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三)國際與我國國際與我國國際與我國國際與我國原住民原住民原住民原住民人權議題人權議題人權議題人權議題
國際原住民人權
原住民在世界各國多屬弱勢族群,常會受強勢文化及主流文化的歧視
與打壓,生存空問遭到壓縮,原住民的文化、語言、傳統生活方式也
逐漸失傳而消失不見。
我國原住民人權
臺灣的原住民人口約佔總人口的 2 %,早期原住民的政策下,強迫他
們改漢名、習漢字、講漢語,同樣也面臨語言及傳統文化逐漸流失的
問題,另外臺灣雇主對原住民仍存有愛喝酒的刻板印象,對原住民的
雇用意願低,也造成了原住民就業的困難。
三、校園內的人權問題
(一一一一)校園管教與學生人權議題校園管教與學生人權議題校園管教與學生人權議題校園管教與學生人權議題
身體自主權的保障
《教育基本法》為了保障學生的權利,明確昭示零體罰政策,如學生
有偏差行為,教師應當依照教師專業素養,尋求除體罰外更適當有效
的管教方式。其中尤其不應任意搜查、檢查學生的身體,如果學生的
「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受侵害,學生或家長可依《國家賠償
法》或《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隱私權的保障
學校及教師不可任意檢查全校或全班書包、清查同學手機或簡訊等私
人物品、訊息。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確實有檢查的必要性,或是如
果不加檢查,很有可能會發生急迫危險的特殊情形時,才可以依照一
定的程序進行檢查。
例如:有第三人在場見證、由同性別之人負責實施檢查等,來針對特
定高度可疑的對象,進行適度的檢查。
人格權的保障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的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種族、
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有歧視及差別待遇。常見的歧
視做法,是教師在課堂上公開辱罵學習成就低的學生,或以課業成績
高低作為判斷品格高低的唯一依據。另外,有少數教師常以記過處分
來威脅學生,也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之虞。
財產權的保障
當學生攜帶違禁品到校時(例如:電動玩具、漫畫等),教師不得將物
品沒收,只可暫時代為保管,並儘快通知家長到校領回。除了法定違
禁品,應由校方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外,任意地沒收學生的物品,
可能涉及侵害學生財產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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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族群學生就學
權的保障
校園內弱勢族群學生在生活及就學上的權益,應該受到特別重視。例
如:各種教學活動或考試的進行,應考慮聽障、視障等身心障礙學生
之需要,提供必要的專業人員、特殊教材、無障礙校園環境及相關教
育資源等,給予其公平合理的教育機會與環境。
(二二二二)學生的權利救濟管道學生的權利救濟管道學生的權利救濟管道學生的權利救濟管道
行政救濟
1.學生不服學校的處分或認為該處分有侵犯人權之虞者,可以向校內「學
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2.對於申訴結果不服者,可以向教育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但對於非屬退
學或類似退學之處分,仍不可提出行政訴訟(但大學生可以)。
※大法官釋字 684 號。
司法救濟
1.學生面臨學校之退學或類似退學的處分時,在用盡校內申訴管道後仍
有不服者,可提出行政訴訟。
2.大學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大學學生之受
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
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訴訟。
※救濟管道流程:書面申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招開申評會議→製發評議決定書→訴願
→教育主管機關→行政訴訟
四、我國重要人權立法
(一一一一)兒童人權運動與社會立法兒童人權運動與社會立法兒童人權運動與社會立法兒童人權運動與社會立法
1987 年,婦女團體聯合了 31 個團體,發起反對販賣人口──拯救雛妓運動, 1992 年,
勵馨基金會開始草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展開向立法院遊說之行動,於是促成了
1995 年通過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另外在兒童福利聯盟成立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
的大力運作下,我國於 2003 年修訂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詳述如下:
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 12 歲以下的兒童及 12 ~ 18
歲的少年相關的福利措施與保護措施。
兒童福利措施 對於貧窮、遭受家暴、高風險家庭之兒童或少年,提供安排寄養家庭、
醫療照顧、輔導進修、職業訓練等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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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護措施
如果兒童或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沒有善盡保護兒童或少年的責任,任
由兒童或少年吸菸、飲酒或出入不良場所者,縣市政府可處以罰鍰、
命其接受親職教育等處分。此外還有,為杜絕人口販賣,加強出生通
報;增設收養資訊中心,維護被收養兒童之權益;規定任何人不得公
布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身分資訊;對媒體、電視電影網路、圖書漫畫
等加以分級,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到色情與暴力的汙染。他人對兒童及
少年提供菸酒等不良物品、不拒絕他們進入不良場所者,將被縣市政
府處以罰鍰,並公告其姓名,若情節嚴重而觸犯刑法者,將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
2.兒童及少年兒童及少年兒童及少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交易防制條例
對於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兒童或少年,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保護、安置
或其他協助。保護安置的措施主要希望藉由約束人身自由的方式,隔絕環境,並施以強制教
育,包括:強迫習藝和安置於中途學校接受特殊教育等。而對於媒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
者,處以重罰,藉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
(二二二二)婦女人權立法婦女人權立法婦女人權立法婦女人權立法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為了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之性別地位的實質平等,學校應設置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實施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制規定,並公告周知。
2.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長期以來,台灣婦女遭受家暴的事件層出不窮,傳統觀念之下,丈夫將妻兒視為自己的
財產,如有不順從,常常施以打罵,在 1993 年鄧如雯殺夫案(因長期遭受家暴,而在精神狀
況不佳下,憤而殺夫),家暴案件逐漸受到社會的重視,許多婦女團體開始推動家暴法的成立,
並積極向政府及立法院進行遊說,終於在 1998 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成員間以口
頭或行為而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均受家暴法的保護。
3.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2008 年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職場性騷擾的處理機制,禁止在工作、職業上有性別
歧視的情況發生。
(三三三三)原住民人權運動與立法原住民人權運動與立法原住民人權運動與立法原住民人權運動與立法
1983 年 臺灣大學原住民學生創辦高山青雜誌,提倡高山族之民族自覺運動。
1984 年 原住民青年組成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以關懷、爭取原住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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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989 年
原住民展開反吳鳳神話,還我土地運動,前者要求政府從教科書中刪
除關吳鳳成仁取義的故事,並將嘉義縣吳鳳鄉改為阿里山鄉;後者則
要求政府歸還沒收原住民的數十公頃的土地。
1990 年代 原住民提出正名運動、反國家公園運動和原住民族自治運動等,爭取
原住民恢復原有姓名及作為台灣主人的地位。
1994 年
政府正式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將山胞改為「原住民」。1997 年立
法院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是第一部以原住民族為名稱的法律。2005
年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確認及保障原住民自治權。
溫故知新
( )01.0 有關我國所制定的法律中,下列何者屬於落實社會權的作為?
(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乙)《公民投票法》
(丙)《公平交易法》
(丁)《集會遊行法》
(戊)《保險法》
(A)(甲)(乙)(丁) (B)(甲)(丙)(戊) (C)(甲)(丙)(丁) (D)(丙)(丁)(戊)。
( )02.0從歷史背景看人權發展歷程,由第一代人權、第二代人權到第三代人權,其發展的
歷史背景,正確的順序為何?
(甲)民族主義(乙)社會主義(丙)自由主義
(A)(甲)(乙)(丙) (B)(乙)(丙)(甲) (C)(丙)(乙)(甲) (D)(丙)(甲)(乙)。
( )03.0陳阿土為某校任教之公民老師,在教導校園人權議題時,他與學生分享他求學時的
經驗。小時候不愛讀書,成績不佳,被學校編入後段班,班上同學喜歡惹是生非,
導師乾脆放牛吃草。身材矮小瘦弱,加上個性過於女性化等因素,常被同學嘲笑、
捉弄和霸凌之對象,那段歲月真是不勝唏噓。從以上敘述判斷,陳阿土的國中時期
有哪些學生的基本權利被剝奪?
(甲)學習權 (乙)平等權 (丙)身體自主權 (丁)人格權 (戊)隱私權
(A)(甲)(丙)(丁)(戊) (B)(甲)(乙)(丙)(戊)
(C)(乙)(丙)(丁)(戊) (D)(甲)(乙)(丙)(丁)。
( )04.0司法院大法官曾發布第 382 號解釋令,理由書為:「……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
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
訴願與行政訴訟。」做為保障受教權的《憲法》補充解釋。請問以下狀況中,何者
為本解釋令所欲保障之對象或狀況?
(A)小明因恐嚇與勒索同學而被校方施以警告處分,但小明卻向教育局提出對校方的
申訴
(B)小華在大學求學階段,因違反宿舍禁止留宿異性規定而遭校方退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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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小胖在期末考作弊,被校方施以一大過一小過之處分,但未因此退學
(D)小雯因未成年吸菸,被校方記大過處分。
( )05.0江國慶冤枉錯殺的事件,因當兵時被誤認為姦殺女童之人,死刑定讞;該案在十五
年後獲得平反,總統馬英九親赴江家上香致歉,以總統身分到場,就是公開告訴全
世界江姓嫌犯是無辜、清白的;此錯殺案也引來主張廢除死刑者再次提出反對死刑
的說法。請問以下有關「主張廢除死刑制度者」的看法,何者正確?
(A)死刑除了表現出以牙還牙的精神之外,其實還存有嚇阻的功能
(B)死刑具有不可回復性,改善司法品質才是真正保障人民權益之道
(C)死刑與《憲法》中尊重與保護生命權的基本理念相符合
(D)因受刑人可能改過向善,廢除死刑可避免加害者造成下一位被害者出現。
( )06.0莫內高中高二某班級發生偷竊事件時,老師在不得已的情形下,要求學生將書包打
開,搜查學生書包,希望快點將偷竊事件解決。對於以上做法,下列哪一敘述為正
確觀念?
(A)為了追查偷竊事件的元凶,校方可以不用管調查過程是否會損及學生隱私,而大
舉搜查學生書包或相關物件
(B)學校在調查過程中,除了必須保障學生的個人權利外,更應保護行為偏差學生的
個人資料,並事後進行必要的輔導與教育
(C)只要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某學生曾攜帶危險物品,日後即可將該學生列入主要清查
對象
(D)無論搜查書包是否會對學生的隱私權造成侵犯,校方只要在事件結束後對犯錯學
生進行懲罰即可。
題組題組題組題組::::
8. 請閱讀下文後回答問題:
某一則社會新聞報導提及,某縣一名國中陳姓老師在課堂上疑似體罰學生,還動手賞
學生耳光,甚至抓學生頭髮撞牆,造成學子身上傷痕累累。某教育產業工會團體與該國中
學生的家長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指控該國中陳姓老師長期體罰學生,造成數名學生身心
受創。學生家長還出示驗傷單及照片,表示孩子在學校遭到老師撞牆重擊的體罰行為。
教師工會表示,陳姓老師曾因上述體罰過當陸續遭學校開除,換過多間學校,這些學
校卻未通報教育局有包庇該師不當體罰行為之嫌疑,因此才將老師體罰的行徑公諸於世。
( )(1) 2006 年我國正式修正法律,增訂「禁止體罰條款」,是第 109 個立法禁止校園
體罰的國家,請問前述所說的法律條文為何?
(A)《教育基本法》 (B)《國民教育法》
(C)《高級中學法》 (D)《大學法》。
( )(2)承上題,為了保障學生的權利,該法律明文規定哪些權利須受國家保障?
(甲)學習權 (乙)平等權 (丙)受教權 (丁)身體自主權 (戊)人格發展權
(A)(甲)(乙)(丙)(丁)(戊) (B)(乙)(丙)(丁)(戊)
(C)(甲)(乙)(丁)(戊) (D)(甲)(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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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答案:(B)
2.答案:(C)
解析:第一代人權在爭取言論自由、政治參與及財產權等自由權;
第二代人權受到資本主義造成的經濟不平等影響,向社會主義學習,追求經濟與社
會的平等;
第三代人權則跳脫以個人為目標的權利,而是擴展到民族、國家,甚至追求超越國
家的「集體權利」。
3.答案:(D)
4.答案:(B)
解析:(A)警告處分並未影響受教育之權利,且小明未先於校內申訴。
(C)校方懲罰考試作弊是基於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並未使小胖因此喪失受教權
(D)校方懲罰吸菸行為,是基於維持學校秩序與實現教育目的,小雯並未因此遭到退
學處分。
5.答案:(B)
6.答案:(B)
解析:(A)學校必須先行考量學生隱私與其基本人權是否完整保障的前提下,才能進行相關
的調查工作。
(C)即使該學生行為有所偏差,校方也不應將該學生貼上標籤,主觀認定該學生日後
必定會犯錯。
(D)事件調查的最終目的在導正學生原本的偏差行為,而非懲罰學生。
7.答案:(1)(A);(2)(D)
解析:《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