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大纲 - chinaacc.com...2018/04/11 ·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行政法 - 法律關係 -8
-
Upload
hollee-wiley -
Category
Documents
-
view
56 -
download
3
description
Transcript of 行政法 - 法律關係 -8
行政法 - 行政組織法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
行政組織法
導論
行政組織
公物
公務員
主體、機關、權限
中央與地方行政組織
公物之種類與效力
權利、義務、責任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導論
前言
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
行政權限
決策體制
法人
主體的代表
管轄與權限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意義:國家為發揮行政權作用,執行各種行政業務,以行政人員為基礎結合而成的行政機構。
決策方式:以首長制為原則,採合議制為例外。
行政組織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首長制:意義:行政機關職權的行使,依法由機關首長一人單獨決定負責,亦稱獨任制。
法制:「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7條)。
行政組織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合議制:意義:行政機關職權的行使,屬於技術性質、審判性質的決定,依法由多數人共同負責決定或處理者,亦稱委員會制。
法制: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
行政組織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意義:在行政法關係上,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者。
類型:國家:為原始行政主體。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其他公法人:行政法人、法律授予公權力之團體或私人。
行政主體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其他公法人:公法上之社團:如農田水利會。公法上之財團:國家捐助設立之法人。行政法人: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行政法人法第 2 條)。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行政主體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其他公法人:法律授予公權力之團體或私人:「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釋字第 269號解釋)。
行政主體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係基於憲法或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加以規範,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一、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二、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查因憲法規定分享國家統治權行使,並符合前述條件而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外,其他依公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亦有公法人之地位。
行政主體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釋字 467號
行政組織法導論
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行政主體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釋字 382號
行政組織法導論
意義:「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行政機關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法律性質:行為主體:行政機關為國家法人構成部分,本身無法律上的獨立人格。
擬制主體:基於國家行為便宜性,使行政機關得獨立參與程序,法律擬制行政機關在程序法上具有當事人能力。
行政機關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與內部單位:內部單位:行政機關內部之分支組織者。區別:
獨立組織:有無單獨組織法。獨立編制:有無無獨立之編制及預算。獨立印信:有無印信。
行政機關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查我國國家賠償法係採國家責任機關賠償之制度,亦即雖以國家為賠償之主體,但仍以各級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人。又賠償義務機關固不以有權利能力者為限,惟仍須有獨立之編制及組織法之依據,且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之權限,始足當之。
行政主體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最高法院 80年度台上字第 454號判
決
行政組織法導論
意義:行政機關依法律或命令的規定,所掌管之行政事務。
法源:管轄權源自法律規定,稱為管轄法定原則。
行政管轄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種類:事物管轄:按事務類別劃分管轄權,如內政。
土地管轄:管轄之地理範圍,通常為國家行政區域,如縣市或鄉鎮。
行政管轄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管轄恆定原則: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不得任意改變。
違反管轄之效力: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應為無效。
行政管轄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機關權限:行政機關之權力範圍。機關權限之變更:法律許可範圍內,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加以移轉變換。
機關權限之分類:機關內部權限變更和機關外部權限變更。
行政權限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內部權限變更:法定代理:法律規定應為代應為代理,公文程式條例稱為「代行」。
授權代理:事實需要授權代為處理,於公文程式條例稱為「決行」。
指定代理:上級機關依職權為代理,如公務員因假由他人代理。
行政權限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外部權限變更:權限委任:
意義:有隸屬關係的上級機關委由下級機關代為行使。
效力:下級機關以自身的名義為之,並非上級機關的代理人,事務責任由被委任者自行負責。
行政權限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外部權限變更:權限委託:
意義:無隸屬關係的行政機關,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效力:以委託機關名義為之,事務責任由委託機關負責。
行政權限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外部權限變更:公權力委託:
意義: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給人民行使。
效力:人民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公權力。
行政權限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類似權限變更:行政助手:
意義:在國家指揮監督下,完成非獨立性公法上之任務者。
行政助手為行政機關執行公務之輔助人力,不具有獨立地位。如義警、義消等人員。
行政權限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機關權限之爭議:意義:行政機關相互之間所發生的管轄爭議。不同警察局皆認為有取締權。
管轄競合: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行政權限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機關權限之爭議:管轄衝突: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管轄衝突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行政權限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外部機關的監督:意義:權力分立理論,透過權力制衡以監督行政機關。
內容:立法機關的立法監督,如行政院法案須經立法院議決;審判機關的司法監督,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法議處違法公務員。
行政監督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內部機關的監督:意義:行政系統上下指揮監督,進行的監督。內容:
視察:上級機關令下級機關報告或派員視察處理事務情況。
備查:下級機關就其依職權得處理之事務,於完成生法效後,陳報上級機關知悉。
行政監督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組織法導論
內部機關的監督:內容:
訓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為的指示。核定:下級獲上級行政機關同意之情形。撤銷:上級機關認有違法撤銷原處分。
行政監督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
行政法 - 行政組織法
課程的結束! 思考的開始!
行政法第 8 回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