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 合同的法律性質在法學方法上的分析 專題講座 ( 六 ) ( 201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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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 合同的法律性質在法學方法上的分析 專題講座 ( 六 ) ( 2012.3.27 ) 王澤鑒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客座教授. 目次 一 、問題 ( 一) 案例 ( 二)大陸合同法關於解除合同的 規定 二 、合同解除制度 ( 一)法制史上的發展 ( 二)比較法上的規範 模式 三 、大陸合同法的解釋適用 ( 一)解除權 ( 二)解除權行使後的法律效果 ( 三)崔建遠教授見解 ( 四)韓世遠教授見解 ( 五)分析 討論. 目次 四 、結語 ( 一)研究方法 ( 二) 方法論 五 、 附錄 ( 一)陸青論文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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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法律性質在法學方法上的分析

專題講座(六)( 2012.3.27)

王澤鑒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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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問題(一)案例(二)大陸合同法關於解除合同的規定

二、合同解除制度(一)法制史上的發展(二)比較法上的規範模式

三、大陸合同法的解釋適用(一)解除權(二)解除權行使後的法律效果(三)崔建遠教授見解(四)韓世遠教授見解(五)分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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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四、結語(一)研究方法(二)方法論

五、附錄(一)陸青論文(二)法國法相關條文(三)意大利法相關條文(四)德國法相關條文(五) PECL (歐洲合同法原則)(六) PICC ( OUP ):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國際商事契約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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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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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一)案例

Ⅰ. 甲以 A 畫與乙的 B 、 C 、 D 三書互易,雙方履行。其後,甲(或乙)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試說明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1. 解除時,乙尚未交付 B 書。2. 因甲交付 A 畫遲延,致乙不能如期展出,受有經濟損

失,契約解除後得否請求賠償?3. 解除後雙方各得請求返還其所為履行(給付)的法律

依據(請求權基礎)。4. 於解除前,甲(因其過錯)自乙受領的 C 書滅失時,

甲得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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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5. 解除前或解除後乙將自己受領的 A 畫出售於丙,丙明知或可得知當事人有解除權的約定或已行使解除權時,其法律關係如何?6. 解除後,乙破產時如何處理 A 畫。7. 解除後,甲與乙間訂立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8. 解除後,當事人得否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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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二)大陸合同法關於解除合同的規定Ⅰ. 通則

1.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

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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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2.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 【解除權消滅】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 【解除權的行使】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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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4.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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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Ⅱ. 各種契約

1. 合同法『總則』

( 1 )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 2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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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3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合同終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消;(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 4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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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買賣合同』

( 5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解除合同與主物的關係】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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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7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數物並存的合同解除】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8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合同解除】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

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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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9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合同解除】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用途的限制】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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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租賃合同』

( 11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 12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13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租金未支付、遲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後果】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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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14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的滅失】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15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16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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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融資租賃合同』

( 17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後果】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 18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租賃物價值的部分返還權】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份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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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承攬合同』

( 19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的義務與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

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20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定作人的協助義務】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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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21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的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技術開發合同』

( 22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合同的解除】 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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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委託合同』

( 23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 【委託人支付報酬義務】 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 24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 【任意解除權】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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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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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將來在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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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給付義務,致使買受

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解除合同時可以扣留已受領價金,出賣人扣留的金額超過標的物使用費以及標的物受損賠償額,買受人請求返還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

同類標的物的租金標準確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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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 第四十四條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

出賣人應當採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於提出抗辯;(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

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4.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索賠權】 合同

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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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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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制度(一)法制史上的發展

請閱讀陸青關於合同解除以下著作及論文(附錄一)Ⅰ. 合同解除效果與違約責任——以請求權基礎為視角之檢討Ⅱ. 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之爭有待休矣——以大利法為視角的再思考Ⅲ. 論解除效果的意思自治Ⅳ. 意大利法中違約解除效果實證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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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制度(二)比較法上的規範模式

Ⅰ. 羅馬法系(法國法及意大利法)1. 法國法(附錄二)2. 意大利法(附錄三)①違約解除(第 1453-1462 條)②事後不能解除(第 1463-1466 條)③過重負擔解除(第 1467-1469 條)④非債清償制度(第 2033-2040 條)⑤不當得利制度(第 2041-20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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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制度

Ⅱ. 德國法1. 債法修正前2. 債法修正( 附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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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制度1.CISG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銷售公約)

Section V. Effects of avoidanceArticle 81 (1)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releases both parties from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it, subject to any damages which may be due. Avoidance does not affect any provision of the contract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or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e contract govern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consequent upon the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2) A party who has performed the contract either wholly or in part may claim restitution from the other party of whatever the first party has supplied or paid under the contract. If both parties are bound to make restitution, they must do so concurren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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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制度Article 82 (1) The buyer loses the right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or to require the seller to deliver substitute goods if it is impossible for him to make restitution of the goods substantially in the condition in which he received them.(2)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does not apply: (a) if the impossibility of making restitution of the goods or of making restitution of the goods substantially in the condition in which the buyer received them is not due to his act or omission; (b) the goods or part of the goods have perished or deteriorated as a result of the examination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38; or (c) if the goods or part of the goods have been sold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business or have been consumed or transformed by the buyer in the course of normal use before he discovered or ought to have discovered the lack of conform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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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制度Article 83 A buyer who has lost the right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or to require the seller to deliver substitute good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2 retains all other remedie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this Convention.

Article 84 (1) If the seller is bound to refund the price, he must also pay interest on it,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ice was paid.(2) The buyer must account to the seller for all benefits which he has derived from the goods or part of them: (a) if he must make restitution of the goods or part of them; or (b) if it is impossible for him to make restitution of all or part of the goods or to make restitution of all or part of the goods substantially in the condition in which he received them, but he has nevertheless declared the contract avoided or required the seller to deliver substitute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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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制度中文翻譯:第五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第八十一条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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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制度 第八十二条  (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或者  (b)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或者  (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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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制度 第八十三条 买方虽然依第八十二条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1)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  (2)在以下情况下,买方必须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一切利益:  (a)如果他必须归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  (b)如果他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他已宣告合同无效或已要求卖方支付替代货物。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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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合同制度

2. PECL (歐洲合同法原則)(附錄五)3. PICC ( OUP ):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國際商事契約通則)(附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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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陸合同法的解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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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陸合同法的解釋適用(一)解除權(二)解除權行使後的法律效果

Ⅰ. 問題Ⅱ. 判例Ⅲ. 學說

(三)崔建遠教授見解(四)韓世遠教授見解(五)分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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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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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一)研究方法(二)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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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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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一)陸青論文(二)法國法相關條文(三)意大利法相關條文(四)德國法相關條文(五) PECL (歐洲合同法原則)(六) PICC ( OUP ):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國際商事契約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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