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案例討論 課程:醫療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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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案例討論 課程:醫療與法律. 指導教授:周天 所長 報 告 人: 9520707 陳文洲. 案號 : Hoover v. Agency for Health Care Admin . 676 So.2d 1380. Court of Appeals. Board. Hearing officer. Dr. Hoover. Dr. Hoover. Board ( Agency ). (行政訴訟) J for Dr. ( plaintiff ). Application of law. vs.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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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案例討論課程:醫療與法律

指導教授:周天 所長 報 告 人: 9520707

陳文洲

案號: Hoover v. Agency for Health Care Admin. 676 So.2d 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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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of Appeals

Board

Hearing officer

vs Dr. Hoover

Board ( Agency ) vs Dr. Hoover

(行政訴訟) J for Dr. ( plaintiff )

Application of law

Finding of facts

(專家證人)

?(專家證人)

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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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1 )

1994 年 3 月,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Regulation ( DBPR )對 Dr. Hoover 提出二項指控:

( 1 )不適當使用多種 Schedule II 管制藥品來治療七個頑固

性疼痛的病人。 ( 2 )提供的醫療照護水準比不上其他審慎的醫師在相同情 況下所能提供的。 之後這個案件轉到 Agency for Health Care

Administration ( AH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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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2 )

Hearing officer 對於事實的認定( finding of facts ),根據 Dr. Hoover 及她的專家證人提出的詳細證詞,認為 Dr. Hoover 並未違反上述二項指控。

Board of Medicine 不願意採用 Hearing officer 對於事實的認定( finding of facts ),而採用 Agency for Health Care Administration 單方面的證詞,對 Dr. Hoover 做出行政處罰。

Dr. Hoover 不服 Board of Medicine 的行政處罰,因而提出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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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目前是第二審,審理法院是 District Court of Appeal

of Florida, Third Distr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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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此案兩造的爭點在於:( 1 ) Dr. Hoover 是否不適當使用多種 Schedule II

管制藥品來治療病人。( 2 ) Dr. Hoover 使用的藥物劑量是否達到致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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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 Appellant

Key West 的居民因為貧窮而不方便轉診到疼痛控制中心。 Dr. Hoover 詳細且頻繁的監測病人的健康狀況及藥物的療效。 專家證人認同 Dr. Hoover 使用的藥物種類及劑量。 Dr. Hoover 提出癌症病人疼痛控制的 federal guidelines ,證實所使

用的藥物種類及劑量為合理的, 並未達到致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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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 Appellee

Dr. Hoover 應該將病人轉診到疼痛控制中心。 專家證人認為 Dr. Hoover 使用的藥物種類太多且劑量達到致死性。 Dr. Hoover 提出的是癌症病人疼痛控制的 federal guidelines ,並不

適用於頑固性疼痛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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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推翻原判,判決 Dr. Hoover 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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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 1 )

Hearing officer 的職責是做事實認定( finding of facts )。 Hearing officer 根據雙方及其專家證人的證詞,認為 Dr. Hoover 的證詞較有說服力,認為 Dr. Hoover 並未違反該二項指控。

Agency 對於它所控告的事實,並沒有提出有力的證據來負擔起它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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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 2 ) Board of Medicine 並沒有提出有力的證據來反駁 Hearing officer

的事實認定,卻無理的認為 Dr. Hoover 違反該二項指控。 Board of Medicine 並沒有權利擅自更改 Hearing officer 的事實

認定。 Board of Medicine 的職責是 認定法律的適用( application of law )。 基於上述理由,判決 Dr. Hoover 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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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1 )

Hearing officer 的職責是做事實認定( finding of facts ); Board of Medicine 的職責是認定法律的

適用( application of law )。 Board of Medicine 並沒有權利擅自更改 Hearing officer 的事實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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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2 )

Agency 的專家證人為內科醫師,並非疼痛科醫師; 而且他們並沒有看過病人的病歷, 也沒有實地診療或訪查過病人。因此他們做為專家證人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了!

Dr. Hoover 證實她詳細且頻繁的監測病人的健康狀況及藥物的療效。且她的用藥合乎癌症病人疼痛控制的 federal guidelines , 甚至合乎後來新制訂的非癌症病人疼痛控制的 federal guidelin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