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航運企業管理系 蔡絢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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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海事法規之比較 -海事仲裁.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航運企業管理系 蔡絢麗. 99 年 12 月 15 日.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航運企業管理系 將於 100 學年正式改名為. 海空物流與行銷系. Air & Sea Logistics and Marketing. 歡迎參加 2011 年 4 月 29 日 海空物流與行銷研討會. 前言. 兩岸海運通航已由「禁止通航」、「間接通航」邁入「直接通航」 → 周末包機→平日包機→定期航班 直航後,在物流、客流上會因航次增加、運量增加 → 海事糾紛會增加、索賠案例會增加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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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海洋技術學院航運企業管理系

蔡絢麗

99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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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海洋技術學院航運企業管理系

將於 100 學年正式改名為

Air & Sea Logistics and Marketing

海空物流與行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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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兩岸海運通航已由「禁止通航」、「間接通

航」邁入「直接通航」  →周末包機→平日包機→定期航班

• 直航後,在物流、客流上會因航次增加、運量增加   →海事糾紛會增加、索賠案例會增加

• 對兩岸海事法規應有了解,尤其是對不涉及主權的爭端解決機制 ~海事仲裁應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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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規

國際海事法

國內海事法

海事公法

海事私法

海事公法

海事私法

海事行政法

海事司法法

海事公約

慣例

海事行政法

海事司法法

海商法

民法及其他民事法之適用部分

船舶管理 ( 如海上人命安全、防止船舶汙染等公約 )

船員管理 ( 如航海人員訓練 )

航行管理 ( 如海上碰撞 )

刑事管轄民事管轄海船扣押公海豁免責任及權利

救助與撈救海上客貨運送共同海損 船員管理 - 船員法

船舶管理 - 船舶法、船舶登記法航行管理 - 航路標識條例港務管理 - 商港法航業管理 - 航業法引水管理 - 引水法海洋汙染 - 海洋汙染防治法

海事仲裁海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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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意義• 仲裁制度,因非基於國家主權來運作,得

避免敏感之主權問題而實際解決糾紛,對兩岸海事糾紛案例尤其適合。

• 台灣廠商在大陸投資者眾,約定於台灣或大陸仲裁需求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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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效益-與法院訴訟之不同 快速

•  仲裁定有期間 (6 個月 )•  法院審理無期限→海商案件自一審判決至高等法院做成判決,如含被廢棄發回更 審通常超過 20 個月。

仲裁程序較傳統民事訴訟靈活且有尊嚴•  著重當事人自主•  仲裁人與當事人分坐席位上,無尊卑之分

仲裁準據法適用自主性高•  甲國仲裁機構仲裁,可約定適用乙國仲裁法

經濟•  尤其標的金額越大,仲裁費用即明顯較法院裁判費用低

專家判斷•  仲裁人皆具專業知識,有助於提升仲裁品質與正確性

保密•  仲裁程序不公開,可確保營業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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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仲裁中之角色• 當事人一方不執行仲裁判斷時,另一當事

人可請求具管轄權之法院強制執行 法商馬特拉公司 V.台北市政府捷運局

• 法院對於無效的仲裁協議可撤銷或不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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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海事仲裁不發達原因• 最高法院歷來對載貨證券、傭船契約所載

仲裁條款一向採否定態度。• 我國目前無專業的海事仲裁機構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otions)• 我國目前無專門的海事仲裁規則 中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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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法院錯誤的判決很多• 海事法規非常專業,一般民事法院實無法勝任

– 國際貿易、海上保險、航運實務、國際公約、載貨證券、運送契約

• 錯誤判決舉例 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239 號判決主文裡陳述一段話:『「電報放貨」之通知學理上稱為海上貨運單 (Sea Waybill) ,海運實務上有稱為直放提單貨電放提單』。

→只要對航運作業有點瞭解的人員,都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前述見解是完全錯誤的,但它卻真實地出現在我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主文!

• 我國法院海事案例更審率很高– 408 件案例,實際上為 200 案 ( 更審率超過 100%)→海商事件均是錙銖必較的商人,為何不計成本一再聲請重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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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期勉同學• 同學在校所學航運物流專業課程比法官在校所學紮實 → 運輸學、空運學、海運學、倉儲、供應鏈、國貿實務

• 同學在校時有些已考過國貿、物流、行銷等相關證照且有專題製作經驗。

→技專院校的學生具優勢之處

• 在自己本校上課請同學檢視法院海事糾紛案例時常發現

→法院見解與航貿物流實務悖離很遠。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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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船公司登記在台灣,所屬冷凍船懸掛巴拿馬旗,傭租給德國人,裝貨港在哥倫比亞,託運人為紐約貿易商,擬將香蕉售至瑞典,後因船舶發電機故障,發生貨損理賠。

• 單就訴訟地與管轄權之爭辯,就非常令人傷透腦筋,法院之法官是否對國際貿易、海上保險、航貿物流實務,是否能充分瞭解?

→ 我們可以想像海事訴訟在國際法、管轄權、海事法、語文等等的程序及實體方面、從蒐集資料、攻勢防禦到執行,在時間及效果方面,在在令人望之生畏,對香蕉倒盡胃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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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一艘 14 萬 9噸級散貨輪於加拿大溫哥華到日本的航行途

中,發生船殼銲道龜裂 450mm 。緊急搶修後,船公司將現有同型船三艘實施非破壞檢驗,依據日本海事協會規範判定建造存在嚴重瑕疵,船公司以合約精神向造船廠索賠金額高達二億台幣;造船廠面臨的不僅這艘船的賠償問題,還牽涉同時期建造的同型船共十三艘,如果本案件成立則接踵而來的索賠金額將十分龐大。當時雙方合約約定的仲裁地為英國倫敦,

→ 大家會以為這是單純的工程保固問題,但最後竟然走向國際仲裁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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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傭船契約中的仲裁條款• Law and Arbitration   Any dispute of law or fact arising under this Charter Party

shall be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at the place agreed according to sub-clause 37.1., 37.2 or 37.3 of this Clause and so stated in Box 34. Such arbitration must commence within one(1) year of final discharge of from the date of cancellation if the voyage is not performed.

   *)37.1. This Charter Party shall be governed by English law and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this Charter party Shall be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London, one arbitration being appointed by each par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Acts 1950 and 1979 or any statutory modification or re-enact-ment thereof 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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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仲裁的省思• 目前租傭船契約中之仲裁多約定以英國倫敦為仲裁地– 兩造當事人委託外國人在倫敦進行海事仲裁– 大陸目前在大宗物資的消費量,日趨增加

• 如果大陸航商在載貨證券或傭船契約中訂立「受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管轄」– 可能導致國外貨主之排斥,影響貨運市場佔有率

• 兩岸仲裁互相承認並執行問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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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通航適用之問題 (1/3)

• 兩岸間通航  依我國現行海商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裝貨港或卸貨港

若屬於我國港口,則其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均可由我國法院管轄,且可於我國進行仲裁。因此,不論是自中國大陸裝貨、台灣港口卸貨,或是台灣港口裝貨、中國大陸港口卸貨之運送,均可以依前面規定由我國法院管轄。倘若,中國大陸一方之受貨人或託運人為當地台商,則適用台灣海商法解決爭議應較無問題;若非台商而係大陸內地廠商,恐將發生兩岸管轄權甚或是準據法之爭議,若有一方堅決主張管轄權,他方將可能透過阻礙執行程序之方式予以抵制,

→載貨證券或契約宜明訂仲裁條款。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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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通航適用之問題 (2/3)

• 海運轉運  兩岸目前出現之轉運模式有: 1.自台灣港口裝船,經中國大陸港口轉運至第三地; 2.由中國大陸港口裝船,經台灣港口轉運至第三地。前者可以直接依據海商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主張台灣有管轄權;後者亦可透過船舶國籍或船舶所在地等事由作管轄權主張。管轄權爭執之結果,亦需透過協商機制解決,方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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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通航適用之問題 (3/3)

• 海空聯運  兩岸海空聯運之貨物,日前多已由廈門出發運抵台灣並隨即以空運方式轉運至第三地。依現行海商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其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本法之規定。」第二段復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是故,兩岸海空聯運模式中,依現行海商法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八條之規定,台灣均可取得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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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執行效力• 2009年第三次陳江會簽署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

法互助協議》,兩岸雙方同意在民事領域相互提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 ( 仲裁判決 ) 」的協助,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裁決 ( 仲裁判斷 ) 。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共同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 第一項 ) 。前向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 第二項 ) 。」賦予大陸地區法院民事裁判或仲裁判斷在台灣地區發生效力,並得據以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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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仲裁相關規定之相異處項目 台灣 大陸

仲裁成立要件 民間 半官方

受理海事仲裁案件之機構 中華仲裁協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仲裁庭組成人數 1 人或單位數 1 人或 3 人

法院可否代選仲裁人 可 不可,只能由仲裁委員會

仲裁機構與仲裁人權限 較小 較大

電子郵件模式之仲裁協議 仲裁法並無明確承認 認可

協議內容 不明確規範項目•請求仲裁之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事項之爭議 對於「與仲裁契約標的之爭議」牽連與否之問題,學者與法院意見紛歧 可補充協議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時,仲裁判斷之產生 仲裁人意見達過半數為止 按照首席仲裁員意見

申請撤銷仲裁判斷之期限 判斷書交付或送達日起,三十日內不變為之 收到裁決書起六個月內提出

海事仲裁之程序準據法 仲裁法

•仲裁法•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海事仲裁之規定

申請財產保全之便利性 直接向法院提出 須由仲裁委員會提交人民法院

有權停止執行仲裁判斷之人 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 人民法院

執行海事仲裁判斷之程序法 仲裁法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兩岸相互承認仲裁判斷

資料來源:王煜緯, p.84

承認,但有條件 ( 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

承認,但有條件•遵守一個中國•不違反大陸法律之基本原則•不損害大陸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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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展望• 大陸目前已有海事仲裁機構後,兩岸其實可開始思考參考聯合國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之前例,合作設立﹝兩岸仲裁常設法庭﹞ ( 或設仲裁庭 ) ,以選擇專業、經濟、迅速、有效的仲裁方式解決兩岸人民間的爭議,減少兩岸特殊情況可能帶來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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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有關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用詞之比較

• 經營者

台灣海商法 大陸海商法 台灣海商法 大陸海商法

運送人 承運人 雇傭人 雇佣人

受貨人 收貨人 租船營運人 實際承運人

海員 船員 引水人 引航員

託運人 托運人

資料來源:邱錦添,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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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作業台灣海商法 大陸海商法 台灣海商法 大陸海商法

貨櫃 集裝箱 冷藏室 冷藏箱發航 開航 放棄船舶 棄船運送 運輸 配置船員 配備船員甲板 艙面 必要注意與措置 謹慎處理變更航程 繞航 暴動 武裝衝突隱有瑕疵 潛在缺陷 與海相通水面 海江之間、江海之間包裝單位 貨運單位 裝載港 裝貨港墊板 貨盤 其他勞動事故 勞動受到限制

台灣海商法 大陸海商法

依法之拘捕、扣押管制、徵用或沒收 政府或主管部門的行為(檢役限制或司法扣押 )

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 船長船員引航員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

資料來源:邱錦添,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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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單據用詞台灣海商法 大陸海商法 台灣海商法 大陸海商法

契約 合同 運送契約 運輸合同

目的港 約定卸貨港 遲到 遲延交貨

不可抗力 特殊風俗( 不可抗力 ) 不予載明 提單批註

商業習慣 特殊風俗 載貨證券 提單

僱船運送 租船運送 委託 委托

交付貨物 受領貨物 顯著跡象 合理根據

按其比例 合理的限度 得 可以

論程僱船契約 船次租船合同 論時僱船契約 定期租船合同

空船租船契約 光船租任合同 船舶全部或一部 船舶或船舶的部分

艙位

延滯費 滯期費 定期航線 班輪

包租 包干 得解除契約 經雙方同意 __ 但 __並互相不__

毀損 滅失 詐欺 欺詐

資料來源:邱錦添, 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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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仲裁流程圖

申請人書面申請仲裁

符合條件受力案件

申請人繳交仲裁費用

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條件

書面通知申請人受理

交換申請書,答辯書證據及其他書面資料

書面通知被申請人答辯

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開庭審理

雙方協議不開庭、書面審理

雙方同意調解

調解失敗

仲裁庭做出裁決

調解失敗

雙方同意、調解

資料來源 : 北京仲裁委員會 http://www.bjac.org.cn/program/arbitrage.ht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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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受理申請仲裁之步驟

仲裁之約定

聲請人聲請仲裁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收案

相對人選定仲裁人

仲裁庭組成

仲裁詢問程序 仲裁判斷前和

解或協調 ( 與仲裁判斷有同

一效力 )

仲裁庭做成仲裁判斷 (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聲請法院裁定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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