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培 训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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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培 训 会. 2012 年 2 月. 培训内容概况 重温生活饮用水水质净化、消毒措施 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依据 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今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重温生活饮用水水质净化、消毒措施. ㈠ 集中式供水(自来水厂)制水程序: 加混凝剂 加氯 水源水→取水设备→第一级泵站 — → 混凝沉淀→砂滤 — → 清水池 → 高压泵站→配水管网→用户 地面水源自来水厂示意图 加氯 井群→集水井 — → 蓄水池→高压水泵→配水管网→用户 地下水水源自来水厂示意图.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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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培 训 会

2012 年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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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概况

重温生活饮用水水质净化、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今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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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温生活饮用水水质净化、消毒措施

㈠集中式供水(自来水厂)制水程序: 加混凝剂 加氯 水源水→取水设备→第一级泵站—→混凝沉淀→砂滤—→清水池→

高压泵站→配水管网→用户 地面水源自来水厂示意图

加氯 井群→集水井 —→蓄水池→高压水泵→配水管网→用户 地下水水源自来水厂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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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水质的净化处理 净化的目的在于:改善水质的感观性状,除

去悬浮物、胶体物、细菌、杂质等。 消毒的目的在于:杀灭水中病原微生物,防

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浑浊度较大的水应进行净化处理,使水澄清,

从而除去大部分杂质和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净化处理有常规净化、深度净化、

特殊净化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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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沉淀 常规净化处理包括混凝、沉淀(或澄清)、

过滤。 目前常用的混凝剂(也常称为净水剂)有碱

式氯化铝(或聚合氯化铝)、明矾等,碱式氯化铝是目前净化效果最好、使用最多的一种新型净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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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沉淀过程的卫生管理: ( 1)混凝剂融解池、搅拌设备及管配件应有

防腐措施或采用防腐材料。 ( 2)使用混凝剂、助凝剂等水处理剂及有机

合成塑料应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应检查水厂每天使用水处理剂的数量,每月进货量以及检验合格证和卫生许可批件。

( 3)应随时检查混凝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 4)应检查好絮凝池、沉淀池的积泥,积泥

是否及时处理,积泥是否影响混凝沉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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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滤(砂滤) 过滤一般是指以石英砂等粒状滤料居截留水

中悬浮物质,从而使水获得澄清的方法。过滤的作用不仅降低浊度,而且水中有机物、细菌及至病毒等随水的温度降低而被部分去除。残留于滤后水的细菌、病毒等失去浑浊物的保护或依附时,滤后水消毒也很易将它杀灭。石英砂是最广泛的滤料,还有无烟煤、石榴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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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滤分慢砂滤和快砂滤两种,大部分自来水厂采用快砂滤池。当滤池使用过久,砂层堵塞,需除去砂层中积存物后继续使用。方法一般采用清洁水反冲洗砂,积存物可以去除。近年来一些自来水厂,已建造新型滤水构筑物,如虹吸滤池、无阀滤池等,滤水功效高,效果好。砂滤池清除浑浊度的效果达 80-90% ,并能阻隔蠕虫卵和痢疾阿米巴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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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饮水消毒 饮水虽经上述净化处理,但细菌尚不能完全

清除,为了彻底消灭病原微生物,防止介水传染病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故改进进行饮水消毒。常用消毒方法有:物理消毒法和化学消毒化。

( 1)物理消毒法:利用煮沸、紫外线照射的方法。煮沸法效果可靠,对一般病原体和寄生虫卵经 3-5分钟可全部杀灭,故提倡喝开水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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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化学消毒法:在水中投放各种化学氧化剂的消毒方法。常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消毒。除液态氯外,尚有含氯化学物,如:漂白粉(次氯酸钙)、漂白水(次氯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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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要求 ㈠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㈡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

危害人体健康。 ㈢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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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依据 ㈠《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①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 29条第 2款); ②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 53条); ③对违法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 73条); ④发现被病原体污染的水源,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

用水源的临时控制措施(第 55条); ⑤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第 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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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行政规章。

㈢《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㈣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㈤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㈥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

价规范》 ㈦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㈧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

范》 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㈩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十一)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十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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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监督检查内容㈠集中式供水单位 1、生活饮用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⑴ 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制度。 ⑵ 取水、净水、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制度,放水、清洗、消

毒和检修制度。 ⑶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的冲洗、消毒、水质检

验、验收制度。 ⑷ 管网、盲端定期放水、清洗、消毒、水质检验验收制度。 ⑸水质检验制度。 ⑹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体检及传染病患者调离制度。 ⑺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⑻生活饮用水水质资料上报制度。 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 ⑽水处理剂与饮用水接触材料,采购进货验收制度。 上述规章制度可单列,也可在综合规章制度中含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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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管理情况

法规规定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主要查验是否有证,无效、延续还是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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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 检查从事供、管、制水人员(包括在水源水抽水的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是否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若有立即停止从事供、管、制水工作;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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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源水保护措施情况

水源水的保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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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2 年 1月 1日起施行。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分一级保护(十一款)和二级保护(八款),主要检查是否有新改扩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否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是否禁止设置排污口、是否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是否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是否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是否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是否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分一级保护(三款)和二级保护(四款),主要检查是否禁止设置排污口,是否修建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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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定期检验,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显著的防护标志。第七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应对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源水质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质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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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来水厂周边环境卫生情况 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生产区外围 30 米范围内卫生状况是否良好,是否设置生活居住区、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是否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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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质的净化设施完善情况 是否加净水剂(目前二氧化氯是净化饮用水

的一种十分有效的净水剂),是否建有反应池、反应池是否加盖上锁、是否建有混凝池、沉淀池、过滤池,因各个水厂的生产工艺不一样,水处理也不一样,重点检查清洗、消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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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的消毒设施完善、运行期间的定时检测消毒剂含量及记录情况

重点检查水厂是否建有专门的消毒池,是否正常运行,在运行期间是否消毒,采用什么方法消毒,水厂是否定时检测消毒剂含量,是否有加药检测记录。常用的自来水消毒方法是添加液氯(气化后生成强氧化剂)、次氯酸钠(漂白水)、漂白粉(次氯酸钙)等。目前二次供水采用的消毒方法是添加次氯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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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厂水的消毒剂情况 出厂水必须测余氯含量(饮水中加氯消毒时,加氯经过一定的接触时间后,水中所剩余的游离氯称为游离性余氯)。用氯消毒时,当接触时间在 30 分钟以上,而游离余氯量不小于 0.3-0.5mg/L 时,不仅对伤寒、副伤寒杆菌、痢疾杆菌、钩端螺旋体和布氏杆菌等有完全的杀灭效果,而且对肠道病毒也有灭活作用。因此,“标准”规定出厂水游离余氯量不得低于 0.3mg/L 。集中式供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低于 0.05mg/L 。所以加消毒剂后,水进入清水池,消毒剂与水接触至少 30 分钟后,再放出水厂,效果最好。重点检查水厂购药记录、加药量记录,是否按时测量余氯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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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涉水产品的索证情况 了解使用了哪些产品,如输水设备(管材、管件、

蓄水器、无负压供水设备,密封止水材料等)、防护材料(环氧树脂涂料、聚酯涂料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微滤膜、超滤膜等)及化学处理剂(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阻垢剂:磷酸盐类、硅酸盐类;消毒剂: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这些涉水产品的资料是否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省级卫生许可批件;若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的产品,并可处以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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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的定期监测情况

检查饮用水卫生监测检验报告书,各项指标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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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来水厂的卫生管理档案建设情况

自来水厂的卫生管理档案建设没硬性要求,目前法律法规正在修订中,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求把与卫生相关的资料保存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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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学校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 1、主要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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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内容 总体监督内容: ⑴符合发证条件的学校自建供水是否持有效的卫

生许可证。 ⑵ 供、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⑶ 是否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饮用水卫生管

理、制度。 ⑷ 涉水产品(包括水箱、供水管材和管件、饮用

水消毒剂和絮凝剂、饮水机、净水器、现制现售饮用水机、饮用水消毒设备等)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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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学校饮用水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卫生检验;水质检验采样点、检验频次、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水质卫生指标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⑹是否制订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学校饮用水包括供水和学生饮水。供水类别包括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分质供水、分散式供水等多种形式,学生饮水类别包括开水、桶装水、净化水、现制现售水等多种方式。应针对学校不同供水类别和饮水方式进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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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督内容:⑴开水推荐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用水主渠道。对供应开水的学校,现场检查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是否定期清洗消毒并加盖上锁,检查开水供应是否足量(单纯供应开水的以 4-6个班有一个 50kg 保温桶为足量)和方便学生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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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自建设施供水 ①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周边 30 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②自建设施供水应设在独立且门窗齐全的建筑物

(以下简称“泵房”)内。泵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是否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地面是否采用防滑材料铺设,且有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排水,室内地面应设有集水坑;墙壁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供水泵房必须加装防护门窗。

③对储水设备(清水池)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罩是否密闭完好。观察储水设施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

④检查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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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二次供水 ①二次供水水箱间(或设备间)是否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地面铺设防滑瓷砖,墙壁粉刷防水、防霉涂料;是否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水箱间(或设备间)是否加装防护门窗。

②水箱内壁是否光滑、洁净、平整;水箱的出水处是否预留或安装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如: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设备)。

③饮用水水箱是否单间设置,是否与非饮用水包括消防用水、暖气水、空调水等水箱共用设备间,是否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线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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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时,是否在与市政管网连接处统一安装闸阀、过滤阀、倒流防止器;在稳流罐后是否预留饮用水消毒设备接口。

⑤检查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含净化、软化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检查水箱盖是否加锁;水箱水中是否存在肉眼可见物;水箱内壁是否有污垢,底部是否有异物;溢水管、泄水管排出口是否加防护网。

⑥贮水设备(水箱或蓄水池)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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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分质供水①分质供水制水间是否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地面铺设防滑瓷砖,有排水条件;墙壁是否做到防水、防霉,易冲洗、易消毒;门窗是否严密,采用不变性、耐腐蚀的材料制作;是否有有效的机械排风设施。

②分质供水的供水管线是否为自动环状循环设计,且设置人工排水阀门。储水设备出水端是否安装自动消毒装置。净化后的净水储存时间是否超过 24小时。

③分质供水处理设备(含净化、软化设备、消毒)是否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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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桶装饮用水(含桶装饮用水饮水机供水、净水器、沙滤水等)、现制现售饮用水

①检查桶装水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尤其是桶装水桶的瓶口是否密封完好;

②饮水机的放置位置是否远离阳光直射(特别是矿泉水长时间阳光直射易长霉菌);

③是否定期对饮水机管道进行清洗消毒,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④饮水机、净水器和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是否定期更换滤芯滤材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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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分散式供水(自备井、水窖等)①是否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对水质进行消毒。

②周围 30 米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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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今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2 年国家饮用

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 [2012]1号文件, 2011 年 12月 30日发布)

25% 的县(县级市)辖区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水质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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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国家监测网络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市政供水 1个;城市二次供水至少 10个,不足 10个全部纳入,其中,至少包括 1个学校二次供水设施;农村集中式供水20个,不足 20个全部纳入;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至少 5所,不足五所全部纳入),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填报附表 3 。 (附表 3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说明:本表适用于每季度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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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 [2012]3号, 2012年 1月 10日发布)(选读)

3 、卫生部关于印发 2012 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卫办发 [2012]8号, 2012 年 1月 30日发布)(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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