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綜覽(七版) 大學用書系列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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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是我旅德返台後,十年磨劍之作。歷經多次修鑄,霜

刃依然有缺。又十年,再鍛這一劍,只願霜刃已成,無

礙揮使。

十年前後,綜覽的風貌改變很大。我不斷刪修改寫,付出的

時間與心力無法計算。之所以改寫,有因為刑法修正,不得不然;

也有對於自己積累的不滿。綜覽內容的缺陷,有些是讀者告知,

有些則是我靜觀的察照。

從去夏以來的這一年,我若伏若匿,過著近乎閉藏的安靜生

活,極力摒除外務。萬物靜觀皆自得,內觀可以清楚,外觀即無

阻滯。看自己看得清楚,洞察他人與外境便無困難。將近一年,

我逐字逐句觀照綜覽,反覆發現前所未見的不足與缺陷,冒汗之

餘,總覺愧對讀者。

這個版次,我刪除了「犯罪論體系」一章,目的是為了騰出

新增的內容,雖是心血結晶,也只能捨愛。關於犯罪論體系,有

興趣的讀者可以參閱綜覽舊版,或查找其他文獻。新版內容,我

特別著重實務判決的意見。司法特考的選擇題,多以實務意見當

作正確的選項。針對法律爭點,學說意見分歧,考題上自然不能

以學說為準。此外,參加司法特考的最終目的,是要從事司法實

務工作。既是如此,實務判決(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怎能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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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當然,學者畢竟不是實務意見的傳播者,我對於可能不恰當

的實務意見也有批評。年輕一輩的刑法學者思考細膩,專業的紮

實非我可比,我對於他們的意見也盡可能納入。

我要感謝一些讀者對我的指正與信任。海洋大學科技法律研

究所的闕弘侑,我素未謀面,卻得到他煞費苦心改正綜覽文字上

的許多錯漏。東吳法律系的同學呂紹宏,在課堂上勇於討論,指

出綜覽有關放火罪的論述缺失。六祖壇經提到「不輕後學」,知

識上、生活上或生命體驗上,我都因實踐而獲益。南京市檢察院

李勇檢察官對於綜覽的褒揚,給我很大的激勵,我衷心感謝。我

沒有任何學術幫手,這些指正與激勵,於我都是至為珍貴的協助。

我還要感謝東吳大學法學院的師生與行政同仁。我在東吳十

年,毫無建樹與付出,卻依舊受到包容與照應。這十年,我逐漸

找到抱元守一的生命大道,處於蛻變之中。沒有客觀條件的容

許,再多的努力都要碰到迂迴曲折或其他驚擾而難以前行。儘管

無語,心實無限感激。

一品出版社彥維與鍇洺的辛勞,編輯團隊的細心,鄭昆宜督

導的長年關照,一同致謝。

林東茂201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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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上篇‧刑法總則》第一章 導 論

第七節 犯罪論體系簡說

犯罪是否成立,必先掌握事實證據,再做解釋。以殺人罪為例,有無

殺人是一個事實問題,必須排除意外死亡與自殺,必須找到嫌犯,要有足

夠的證據證明嫌犯確實殺人。做不到這些,刑法的解釋與適用都不可能。

一個殺人犯,可能計畫周密,手法巧妙,世人不能發現其犯罪,或雖有嫌

疑但不能被證明。這時,法官只能判決無罪。此人犯罪了嗎?當然是的!

客觀世界上有人被殺,這是事實。無法證實殺人事件,是人的能力有極限

,不能因此否定客觀世界的事實。有沒有犯罪,法院的判決不是終極的判

準。

事實的澄清如果沒有問題,判斷是否成立犯罪,就要逐步的分析思考

。教瞎子觸摸高壓電、拒絕救助車禍傷患、被害人遭追逐落河、拳擊手打

死對手等等,成立殺人罪嗎?這些是解釋的問題。

解釋一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有一體系性的思考,稱為「犯罪論」。

犯罪論是指,經過何種條件的評價,我們才能說一個行為成立犯罪。此評

價的結構,稱為「犯罪論體系」。這體系初創於 19 世紀末,比起制定法的

出現要慢很多。拋開體系的演變與爭執不談,大致上,犯罪判斷要經過三

個階段的思考,那就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罪責。

構成要件該當是指,一個行為符合法條的描述,包括總則與分則。判

斷構成要件該當,通常從具體的犯罪類型出發,例如:殺人、竊盜、詐欺

。其次,思考一般的原理原則,例如:共同正犯、幫助、教唆、間接正犯

、未遂、不作為、因果關係、客體錯誤、打擊錯誤、故意或過失等等。

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標誌著此一行為可能與社會衝突;但是,並非

一切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皆與法秩序衝突。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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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刑法綜覽

被認為製造了「社會損害」,才能稱它違法。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在特

殊情況下不違法。這些排除違法性的情況,稱為「阻卻違法事由」,或「

合法化事由」,或「正當事由」。違法性的判斷,就是要找出有無「阻卻

違法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的行為、業務上的正當

行為,等等。

構成要件該當的違法行為,稱為「不法行為」。不法行為未必即為犯

罪。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之所以該被責難,必因此人有能力認識自己的行

為被社會唾棄,而且知道會被嚴厲制裁。此外,行為人有機會選擇善行,

卻寧願棄善從惡。只有這樣,法秩序才會譴責行為人的良知,並用刑罰對

付他。什麼人欠缺「清晰的辨識能力」以及「擇善棄惡的機會」?那是在

倫理上,意思決定不自由的人,或意思決定有重大瑕疵的人。這種人主要

是:精神病患、小孩、不知法律規範的人、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的人(欠

缺合乎規範的期待可能性)。

體系性的犯罪判斷,讓我們的思考經濟、讓法院的判決可以被預測。

例如:在高速公路開車,突然撞上路肩衝出的人,儘管此人被撞死,但這

行為非出於故意,亦非出於過失,構成要件不該當,犯罪不成立。進一步

的違法性判斷,即為多餘。又例如:面貌兇惡之人暗夜行竊,嚇死屋主,

由於欠缺評價上的因果關係,此醜賊不成立殺人或過失致死罪。受過刑法

思考訓練的人,會得出一致的判斷結果,法院的判決不會如彩券開獎,令

人驚嘆。

假定有人涉嫌犯罪被起訴,在法治成熟的國家,辯護人於法庭上辯論

法律問題,先從構成要件否定犯罪的成立(如欠缺因果關係);不成,再

從不具違法性辯論(如正當防衛);再不成,則主張欠缺罪責(如精神異

常)。如果犯罪論失守,無法辯護成功,退而求其次,請求緩刑、易科罰

金或從輕發落。

刑法體系的演變有幾個重要階段,分別是:古典體系、新古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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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上篇‧刑法總則》第一章 導 論

目的論體系、新古典與目的論結合的體系(目前德國通說)、1970 年代以

後的近代體系(主要指羅克新自創的目的理性論)。本書所採,屬於德國

通說體系與目的理性體系的綜合。

下面是犯罪論體系的簡表。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因果關係(法條沒有規定)

未遂(§§25~27)

正犯與共犯(§§28~31)

保證人地位(不作為犯的判斷 §15)

故意與過失(§§12~14)

構成要件錯誤(法條沒有規定)

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或承諾(體系的定位有爭執)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23)

緊急避難(§24)

依法令的行為(§21)

業務上的正當行為(§22)二、違法性

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

(法條沒有規定)

得被害人承諾(體系定位有爭

執)

義務衝突(在不作為犯的判斷

上)

罪責能力

年齡(§18)

精神狀況(§19;可能附帶檢驗原因自由行為)

三、罪責

不法認識與禁止錯誤(§16)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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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上篇‧刑法總則》第五章 違法性

棟房屋火勢都很急,一棟房屋裡有十人受困,另一棟房屋則僅有一人受困

,消防隊員必須優先撲滅十人受困的房屋 。如果先撲滅一人受困的房屋

,卻來不及搶救十人,仍屬違法(不作為的業務過失致死)。又例如:醫

師趕到車禍現場,發現一人受重傷,另有一條狗受傷,醫師如果捨人而救

狗,以致於人死,醫師仍屬違法。

第十節 案 例 與 解 題

案 例 研 究深入探討‧厚植實力

、甲行於道上,遭醉漢乙毆擊;乙揮拳後,隨即倒地不起,無法再攻擊。甲

心有不甘,使勁猛踢,乙受重傷,甲有罪否?如果乙並未倒地,而是繼續

攻擊,甲反擊,乙重傷,甲有罪否?如果乙並未對甲毆擊,而是嘔吐在甲

身上,甲對乙飽以老拳,乙重傷,甲有罪否?如果乙只是不勝酒力,跌跌

撞撞向甲衝來,甲以為乙試圖攻擊,揮拳打斷乙的鼻樑,甲有罪否?

一、甲對於臥地不起的乙使勁猛踢,成立重傷罪或傷害致重傷罪

甲對於乙的受重傷,如果自始有意,則為重傷害構成要件該當;如果

只有普通傷害的意思,則為傷害致重傷的構成要件該當。甲傷害乙,

是因為遭到攻擊,甲可否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以現時的不法侵害

為前提,乙揮拳打甲,固然是不法侵害,但乙揮拳後隨即不支倒地,

侵害已成過去,而非現時。甲使勁踢乙,並非正當防衛,因此甲的傷

害致重傷或重傷害的行為違法。甲如果誤以為此種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Baumann/Weber/Mitsch, Strafrecht AT, 11. Aufl., 2003, §17, Rd.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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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情況可以減輕罪責,處罰減輕。

二、甲對於乙的繼續攻擊而反擊,並不違法

醉漢乙如果繼續攻擊甲,甲的反擊是針對現時的不法侵害,雖然反擊

造成乙的重傷,甲的行為仍然合法。正當防衛無須利益衡量,亦即無

須斟酌防衛者與攻擊者彼此的利益是否相當。

三、乙嘔吐在甲的身上,甲反擊致乙重傷,成立傷害致重傷或重傷罪

乙嘔吐在甲身上,可能毀損甲的衣物,固然也是不法侵害,但此侵害

迅即消失,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如果甲以傷害之意毆打乙,成立傷

害致重傷罪。如果甲毆打乙,對於乙的重傷,抱持無所謂的態度(間

接故意),則成立重傷罪。

四、甲誤以為乙正欲攻擊,打傷乙,成立過失傷害罪

甲打斷乙的鼻樑,應該尚未毀敗乙的嗅能,因此甲所實施者,普通傷

害也。乙並未攻擊甲,甲由於誤判,以為客觀上發生侵害而反擊,不

能主張正當防衛。此種學說上所稱的誤想防衛,依最高法院判例,排

除故意,成立過失,甲成立過失傷害罪。學說亦多認為成立過失,但

說理各有不同。

、婦女甲長期受丈夫暴虐毒打,用盡方法求其解脫,皆不成。某日甲趁丈夫

熟睡,持菜刀殺之。甲是否有罪?

《說明》本題主要問,甲殺人是否具備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如有

,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或合乎規範行為的「無期待可能性」?

一、甲殺人是否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客觀上有現時不法的侵害

。甲雖然常遭丈夫暴虐毒打,但當甲殺夫時,甲夫已經熟睡,對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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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上篇‧刑法總則》第五章 違法性

的侵害已非現時。不過,甲夫醒來可能繼續毒打甲,甲能否主張是對

於「持續性的侵害」而反擊?正當防衛的要件限定於現時不法侵害,

是因為權利受侵害者來不及受國家機關協助,所以允許自力救濟。如

果允許對於將來很可能發生的侵害而反擊,等於擴張自力救濟的範圍

,法律的安定性將會受到動搖,甲因此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二、甲殺人是否緊急避難?緊急避難是行為人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的急迫危險,而有不得已的避難舉動。甲夫已經熟睡,醒來是否繼續

毒打甲,仍非確定之事,不能認為甲的生命身體有急迫危險,所以甲

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三、甲殺人能否主張欠缺合乎規範行事的期待可能性?甲長期遭毒打,用

盡方法求解脫皆不成,精神必受極大折磨,處境艱難。在巨大的暴虐

壓力底下,已經無法正常思考行為後果,任何人易地而處都可能有放

手一搏的相同反應。這種反應可以理解為欠缺合乎規範行事的期待可

能性,視為「超法律」的阻卻罪責事由,甲應判斷為無罪或可以免除

刑罰。

、張三車禍嚴重受傷,昏迷不醒,被送急診室。醫師甲與其他醫師會診,判

斷必須立即截肢,否則張三有性命之憂,於是送進開刀房切除雙腿。手術

後,張三認為甲急率,提重傷害告訴。檢察官準備偵訊甲,甲的律師提出

答辯狀,分別從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兩個層次,說明甲不構成犯罪。

答辯狀提出一個「構成要件不該當」的理由,並且指出三個阻卻違法事由

,檢察官認為答辯狀所說甚為有理,做成不起訴處分。依你看,答辯狀所

指的這些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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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8 刑法綜覽

第一節 身 分 犯

背信與侵占都是身分犯,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的身分,才可能成立這

兩個罪。行為人必須是「為他人處理事務」,而且是處理財產事務,才可

能成立背信罪。行為人必須「持有他人之物」,將持有轉變為所有,才可

能成立侵占罪。

依實務判決,背信罪與侵占罪形成互斥的關係:「刑法上之背信罪,

乃一般之違背任務犯罪,必不成立詐欺、侵占、竊盜等特別犯罪,始有該

背信罪之適用 。」依判例,如果將持有他人之所有物直接加以處分,而

獲得不法利益,應屬侵占罪之範圍,而不是背信罪 。

學說同此意見,認為侵占罪是「逾越權限的侵害行為」,背信罪則是

「權限範圍內的侵害行為」 。以一個實務判決的案例說明。被告擔任公

司副總經理,受派駐於深圳市,公司陸續匯款 105 萬元供作業務費,但被

告將其中的 41 萬元挪為己用,將持有轉變為所有(逾越權限的侵害公司),

成立侵占罪而非背信罪。

背信罪不以圖利為必要。背信之人,可能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

但也可能損人不利己(請注意§342 用語)。侵占的成立,行為人必須意圖

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4286 號。

參照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91 號判例:「上訴人如果確曾將其持有糧食局之公糧,撥

償其個人所欠之債務,是對於本人之財產,直接取得不法利益,原判決論以背信,即嫌

欠合。」另可參照最高法院 42 年台上字第 402 號判例:「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

違背任務之犯罪,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物以不法之意思,變更持有為

所有侵占入己者而言。故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

即應論以侵占罪,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處斷。」

詳細說明,參閱:張天一,〈論背信罪之本質及定位〉,中原財經法學,第 26 期,2011

年 6 月,第 226~2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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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下篇‧刑法分則》第十一章 背信與侵占

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背信與侵占,均罰未遂。

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的親屬、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犯背信或侵占罪,須告訴乃論。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背

信或侵占罪,得免除其刑(§§343、338)。

第二節 背信前提是「為他人處理事務」

、律師為被告辯護,案件太多,無暇多顧,被告受判重刑,是否背信?

、大樓管理委員會不對住戶催收管理費,是否背信?

、售貨小姐為報復老闆,故意將高價貨品低價賣給顧客,是否背信?

背信罪的成立前提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此事務,必須是財產事務 。

此財產事務屬於「委託人與第三人間的外部事務」,而且行為人有處理上

的裁量權限 。

如果對於「事務」採取不同意見,同一個案例,在論罪上將會有不同

結論。舉一案例說明 :「甲經營樂透彩簽注站,與顧客乙熟識,並受到

實務意見相同,參照最高法院的兩則判決:81 年台上字第 3015 號判決;81 年台上字第

3534 號判決。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2005 年,第 481 頁;甘添貴,《刑法各論(上)》,

2009 年,第 345~347 頁。實務判決也認為,行為人對於事務的處理,必須具有裁量權

限。參照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660 號判決:「刑法上背信罪所指為他人處理事務,

在性質上應限於具有相當責任之事務,而且行為人在處理上有權作成決定,或是行為人

在處理上需要作成決定之事務。若他人對於行為人並無相當之授權,兩者之間並不存在

所謂之信託關係,行為人所從事者只是轉達之工作,無需也無權作成任何決定者,則非

背信罪所指之事務。」

摘自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矚重訴字第 1 號判決,案例事實已加簡化。判決認為被告

成立背信罪,這與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660 的判決意見相左。針對此一判決的評論

與分析,參閱:彭美英,〈背信罪之探討〉,月旦裁判時報,第 9 期,2011 年 6 月,第

78~8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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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 刑法綜覽

信任。後來,乙前往大陸經商,以發手機簡訊的方式,告知投注的號碼、

期數、金額,委託甲代為購買簽注威力彩。某日,乙簽中七億元頭獎,電

話告知甲。不料,甲未經乙同意,在彩券背面填寫甲自己的姓名、身分證

字號等個人資料,持向台灣彩券業務承辦人提示兌獎,承辦人遂將獎金七

億餘元入甲之帳戶。」

甲受乙的委託,處理財產事務。但甲所處理的事務,是甲、乙兩人間

的內部事務,而不是乙與第三人的外部事務。此外,甲所處理的事務,並

無裁量權,甲只能機械性的依照乙的指示,簽注彩券。所以,甲不成立背

信罪 。如果甲受乙的委託,同時被授予代理權,甲是以代理人的身分購

買並取得彩券,則乙為彩券的所有人,甲只是彩券的持有人,甲易持有為

所有,應構成侵占罪 。

洗衣店未洗淨客人的衣物,不成立背信罪,因為這是店家與客人間的

內部事務,而且是沒有裁量權的機械事務。

律師未盡心幫被告撰寫答辯狀,被告遭判決重刑,由於律師所處理的

不是財產事務,所以不成立背信罪。

婦產科醫師未確實幫婦女結紮,婦女再度懷孕,生活負擔加重,由於

醫師處理的不是財產事務,所以不成立背信罪。

餐館經辦喜宴,菜色稀少以致於客人挨餓,喜宴成了新人與客人的共

同夢魘,由於餐館所處理的事務,是餐館與委託人間的內部事務,所以不

成立背信罪 。如果認為內部事務的處理,也屬於背信罪所指的事務,餐

館負責人成立背信罪。

如果認為,事務的處理無需具備裁量權,無論內部事務或外部事務都是背信罪所指的事

務,甲成立背信罪。

彭美英,前揭文,第 83 頁。

類似意見:黃榮堅,〈親愛的我把一萬元變大了〉,月旦法學教室,刑事法學篇,2002

年 9 月,第 1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