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 220 年- 58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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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 220 年- 581 年)
学习要求:了解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律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重点与难点 : 法典结构与体例的变化 法律的儒家化
思考 : 为什么中国法律在这段大分裂时期不仅没有倒退反而发展 ?
本章主要内容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
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兰亭集序
龙门石窟宾阳洞外景
三国时期形势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 一 ) 、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二 ) 、两晋:纳礼入律
( 三 )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 、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 )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 )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 )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 、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 )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 )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
法例两篇。 3 )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
入律。 4 )律学进一步发展,张斐牧预注
律,故又称为“张杜律”。
3 、南北朝时期:主要为《北齐律》 1 )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 )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
名例律。 3 )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 、出现了律、令的区分。“律以
定刑名 , 令以存事制”
2 、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三)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1 、增加篇目解决条文少带来的漏洞,
由 9 增加到 18 篇,再到 20 篇,最后定型为 12 篇
2 、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篇之首,再分为刑名与法例,最后合为名例,体例更为合理与科学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
• (一) “八议”入律 :• 1 、《新律》中首次入律。 • 2 、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
• “ ”(二) 官当 出现•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
• 到北魏和为官当,为官吏的特权之一。
• “ ”(三) 准五服以制罪 :礼律进一步结合
• 1 、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 2 、 五服,指五种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 http://www.cnwu.net/5f.htm
• (四)《北齐律》中出现“重罪十条”
(五)经济与民事法制 ①占田令、均田令 ②租调法 ③ 婚姻家庭 (六)其他方面 ①初步确立封建五刑 ②废除宫刑 ③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④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 一 ) 、司法机关 1 、曹魏曾在中央设立律博士 2 、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
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3 、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 二 ) 、诉讼审判制度 1 、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2 、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3 、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