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 (含 2013 年度汇缴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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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含 2013 年度汇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汇缴范围、申报资料下载、涉税事项办理2 、汇算清缴收益类新政 收入确认条件、收入确认时点、特殊行业规定3 、汇算清缴扣除类新政 总局公告、行业差异、税前扣除凭证4 、汇算清缴优惠类新政 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2 月份,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完成年度会计核算工作; 3 月份,对涉税事项进行申报、备案、审批、鉴证; 3-4 月份,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清缴税款; 5 月份,对税务机关反馈的申报质量信息,进行排查,如有错误更正申报; 6-12 月份,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汇缴范围 2013 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 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的居民企业(包括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 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不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均应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汇缴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 2013 年期间停业、非正常、注销? 2013 年开业的, 2014 年办税务登记?营改增前成立的企业? 2013 年定期定率核定征收?定期定额核定征收?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跨省总分机构汇缴范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税额,扣除已预缴税款,计算应补退税款,分摊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预缴 + 总汇分缴 分:预缴 + 不汇分缴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汇缴范围 《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省国税、省地税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总:预缴 + 总汇分缴 分:预缴 + 不汇分缴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市内跨区县总分机构汇缴范围 《关于巢湖区划调整后有关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合地税函【 2011 】 232 号) 从 2012 年度起,对于市内跨区、县(市)经营设立总分支机构的企业由总机构在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已作鉴定的应及时调整。分支机构实现税收对当地财政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报经市局研究,可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总:预缴 + 汇缴 分:不预缴 + 不汇缴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断 1 、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 、无法提供,应在第一次预缴申报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3 、均无法提供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 [2010]129号) 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建筑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1 、总机构:预缴、总汇分缴2 、二级分支机构:按分配表预缴、不汇分缴3 、总机构项目部:按项目收入的 0.2%计算预缴,并在总机构抵缴。4 、二级机构项目部:不预缴不汇缴4 、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预缴、汇缴。5 、 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项目部(外经证):视同独立纳税人预缴、汇缴。6 、独立纳税人: 查帐:按实预缴或按 2%最低分类预缴率×25%税率预缴,年终汇缴; 核定:(收入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8%×25%
建筑安装业的预缴与汇缴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 [2010]129号)1 、跨市、县经营的项目部应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的,独立纳税)2 、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总机构项目部就地预缴 0.2%,二级项目部不就地预缴)3 、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市、县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新征管软件需要录入外地入库票来抵扣,并校验主表 34 行)4 、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汇总计算的年度实际利润额为负数,但存在项目部预缴入库的,由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抵税。
主表第 34 行“本年累计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包括建筑企业项目部预缴入库和分支机构预缴( 37 行填写)的企业所得税。 向税务机关提供异地预缴税款完税证明原件。 年度实际利润额为负数的,即主表第 13 行“利润总额”小于 0 的,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得计入主表第34 行“本年累计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其预缴的税款可在项目所在地申请退税。
申报表体系汇缴:查账征收企业 2008年版年报 A表( 1 主 11附)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定期定率征收 2012 年版B表分支机构年度补税: 2012 年版A表、分配表 定期定额年度补税: 2012 年版B表 预缴: 2012 年版A表 、 B表、分配表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国税发 [2008]114 号 )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分支机构年度补税: 2012 年版A表、分配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 2013 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4 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44 号
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申报资料下载 查账征收企业继续使用《安徽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程序》 注意:填报前核对版本号 20130412 。微机编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前 15位数字或任意 15位数字。下载地址:合肥地税网站——所得税和汇算清缴一点通——汇算清缴一点通
核定征收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直接填写申报表申报。
汇算清缴一点通
汇算清缴一点通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程序》 电子税务局:因电子税务局暂不能显示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不受理有资产损失、弥补亏损、减免税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年报。请纳税人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电子税务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报(视同四季度预缴更正申报)。 办税服务厅:可以受理全部申报。
涉税事项办理——资产损失 主表第 12 行“营业外支出”有数据的; 根据附表 2 第 16-24 行数据: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其他; 查看是否在附表 3 第 28行(捐赠支出)、 31 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32 行(税收滞销金)、 33 行(赞助支出)、 42 行(财产损失)等行次,进行了纳税调整。
涉税事项办理——资产损失 附表 3 《纳税调整明细表》第 42 行(财产损失)第 2列(税收金额)有数据的,受理申报时征管系统自动校验损失金额; 与申报同步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即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当场办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皖地税【 2011 】 67 号)
涉税事项办理——资产损失 申报资料:
涉税事项办理——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的范围: 1 、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 、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 、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涉税事项办理——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的资料:《清单申报表》、资产损失会计科目汇总清单。企业保留好有关会计资料、原始凭证、内审证明等证据,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专项申报的范围:清单申报外的,或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 专项申报的资料:分 20 类报送《专项申报表》、外部证据、内部资料等。
涉税事项办理——资产损失 需要中介机构鉴证: 对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涉税事项办理——资产损失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涉税事项办理——弥补亏损 1 、亏损可在 5 年内弥补。 2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79号 ) 3 、查增所得可以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0 号
涉税事项办理——弥补亏损 主表 24 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数据的,受理申报时征管系统自动校验。 附表 4 《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的以前年度的“盈利额或亏损额”和“亏损弥补额”,应与以前年度申报表的附表4数据一致(有评估或检查造成数据变动的,应修改以前年度申报表)。 如税务机关征管系统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不一致,请纳税人附送相关年度申报表、会计报告、纳税评估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调整所得额填报附表 4 《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的第 2列“盈利或亏损额”。
涉税事项办理——税收优惠 附表 5 《税收优惠明细表》有数据的,受理申报时征管系统自动逐行校验税收优惠备案、审批金额。 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优惠备案、审批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 2011 】 85 号)
涉税事项办理——税收优惠
涉税事项办理——税收优惠 备案类优惠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当场受理,当场备案)
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1 、小型微利企业执行 20%或 10%的税率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万元(含 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附表五第 34 行按新政策自动计算。 如果附表五第 45-47 行(人员、资产、类型)不填写,审核通不过。 符合条件的,但不愿意享受小型企业税收优惠的,可以在第 45 行“√”选择“放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1 】 117 号)
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 15%的税率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 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 47 号)
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3 、安置残疾人员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依法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上岗。 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70 号 )
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4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投资转让收益。 5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4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投资转让收益。 5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1 号(不是免税收入)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 1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2 、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所得税处理: 1 、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税法和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自 2013 年 9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6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 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地方政府 2012 年度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5 号) 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 )×持有天数《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 对企业持有 2011—2013 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 99号)
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7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需要办备案手续。 因为不征税收入只是计税的时间差异。 包括 : 1 、财政拨款(政府对预算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付)。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取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常规有: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全额或差额预算单位的财政拨款(学校、医院、粮站等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收取并上交财政的收费或基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151 号)
不征税收入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 70 号)
不征税收入 注意: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 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不征税收入2008年 1 月不征税收入 100万元,纳税调减 100万元2008年 1 月不征税支出 80万元, 纳税调增 80万元假设:2009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未发生支出2013 年纳税调增 20万元假设:2012 年 1 月不征税支出 20万元,纳税调增 20万元因此:主表第 16 行“不征税收入”有纳税调减数据的, 5 年内附表 3 第 38、 43 、 44 、 45 、 46 行也应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纳税调增数据。 如果 5 年内没有调增,那么在第 6 年纳税调增。
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 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出口退税 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税收优惠——事前备案
税收优惠——事前备案 除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 一点通上列举了 20 项,常用事前备案项目: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4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5 、企业政策性搬迁 6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收优惠——事前备案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 116 号)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税收优惠——事前备案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 70 号)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本通知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 70 号)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1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 、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3〕 13 号) 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日止执行。( 2012 年度可以补充申请)
税收优惠——事前备案 2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 111 号 )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62 号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税收优惠——事前备案 3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徽省软件企业证书或安徽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 4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43 号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税收优惠——事前备案 5 、企业政策性搬迁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 5 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 5 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1 号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40 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税收优惠——事前备案 6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学校医院) 注意: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
收益类新政讲解 收入总额: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 收入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非货币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75 号)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75 号)
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不包括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税法与会计差异处理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比如:收入确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第八条的规定 :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折旧年限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75 号)
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 1.采用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发出商品时 3.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 31 号 )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次性全额收款——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分期收款——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银行按揭——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 31 号 )第三条规定: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201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业的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 〕 31 号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合地税【 2009 】 66 号)四、关于事后核定征收问题 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 15% 。
房地产业的预售应税毛利率《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 年第 6号) 我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淮南市、芜湖市和宣城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20% ; 开发项目位于上述 4 市所辖县、县级市行政区划内的,计税毛利率为 15% ;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 3% 。 四、本公告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本公告生效之前销售的未完工产品仍按各地原计税毛利率执行。
房地产业的预售应税毛利率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合地税【 2009 】 66 号) 一、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问题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暂定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区以及位于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或县域范围的省级开发区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 。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它地区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 15% 。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 3% 。
房地产业的预售计税毛利率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合地税【 2009 】 66 号) 二、关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 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 本期新增预计毛利额 -已结转本期销售的以前期预计毛利额 新增预计毛利额 =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 计税毛利率 汇算清缴:附表 3 第 52 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调增金额 = 预售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 计税毛利率,调减金额 = 附表 1 ( 1 )第 4 行销售货物收入 × 计税毛利率
房地产业的预售计税毛利率
计税毛利率≠预计利润率≠应税所得率 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应税所得,可以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正式合同取得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销售收入确认——折扣与折让 商业折扣:和销售数量相关。 通过销售发票确认,抵减收入。销售折让、退回:和质量问题相关。 通过销售发票确认,抵减收入现金折扣:和付款进度相关。 通过销售发票确认,计入财务费用,不抵减收入。现金回扣:商业贿赂,不予扣除。
跨年劳务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75 号)
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当期劳务收入 = 合同收入总额×完工进度 -累计已确认收入 当期劳务成本 =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 -累计已确认成本
建筑安装业跨年劳务收入确认 某企业 2009年签订 500万元建安合同,预计成本 400万元。 2009年工程未开工,预收工程款 100万元; 2010 年工程开工,取得工程款 150万元,发生成本 80万元; 2011 年取得工程款 50万元,发生成本 200万元; 2012 年取得工程款, 150万元,发生成本 120万元; 2013 年工程结算,并取得工程尾款 50万元。 完工进度按发生成本确定: 2010 年 80÷400=20%; 2011 年 70%; 2012 年 100%。 收入确认: 2010 年 500×20%=100万元; 2011 年 250万元; 2012 年 150万元; 2013 年根据实际收入调增或调减。 成本确认: 2010 年 80万元; 2011 年 200万元; 2012 年120万元; 2013 年根据实际成本调增或调减。 。
其他收入确认时点(权责发生制例外) 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 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 (有形资产跨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的,按配比原则,可分期计入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的应付使用费日期
其他收入确认时点(权责发生制例外) 股息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转股: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要确认收入。 投资时形成的股权溢价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税总 2013 年 41 号公告的混合性投资收益,不作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利息和债务重组损益。
其他收入确认时点(权责发生制例外) 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 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 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其他收入确认时点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收入确认时点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总 2010 年 4 号) 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 31 号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广告、样品,为什么不在内?)
不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28号 )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28号 )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28号 ) 自制的资产 -----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外购的资产 -----按购入时的价格 2012 年某房开公司将 2010 年开发成本为 30万元,同期销售价为 50万元的房屋奖励给职工 A;视同销售 =50万元 2012 年将 2010 年在外购买价格 40万元的,现价 50万元的房屋奖励给职工 B。视同销售 =40万元? 50万元 ? 国税函 [2010]148号明确“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房地产业的视同销售确认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合肥市 : 成本利润率暂按 15%确定。 视同销售收入能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业务招待费双限:《条例》第 43 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 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限:《条例》第 44 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 (国税函〔 2009〕 202 号 ) 注意:一般规定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股权投资企业(包括集团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定《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算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 60%计入筹办费扣除;筹办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扣除。 筹办费扣除:经营之日当期一次性扣除或分 3 年摊销扣除 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不含酒的饮料制造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填报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筹办期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不以主表第 1 行营业收入为基数。 因此封面选项增加询问“从事房地产预售、股权投资业务或处于筹办期企业?”。 √附表三第 26 行第 2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按新政策自动计算纳税调增。 注意:附表 3 第 26 行“业务招待费支出”,正常情况下不应为 0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凭证
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单位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纳税人业务宣传有关。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合理性确认: 1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BIMS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将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进行两税比对。请扣缴义务人注意,只要发放工资,不论是否有个税扣缴,都要进行申报。) 5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BIMS个税明细申报软件下载地址: 合肥地税外网网站——办税服务——下载中心 合肥地税外网网站——辅助工具——所得税一点通——汇算清缴一点通( 2014 年 3 月 4 日更新)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工资总额:包括现金和非现金;不包括三项福利费、五险一金。国有企业不超过政府限额。 扣除范围:任职、受雇员工。包括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扣除凭证: 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纳税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纳税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15 号)
三项福利支出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发生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准予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拨缴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发生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合芜蚌试验区企业 8%和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全额扣除。
三项福利支出税前扣除 《关于中关村 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14 号) 一、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月 31 日止执行。
三项福利支出税前扣除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号)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三、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税前扣除凭证 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补贴 纳税人发生的通讯费、交通费支出,凭发票据实扣除。 纳税人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作为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 14%范围内,凭纳税人制定的补贴标准、支付单据税前扣除(注意:补贴应申报个人所得税)。 单位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的,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补贴、津贴的征免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第三条关于补贴、津贴的征免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补贴、津贴除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来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外,都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市区(包括郊区)工作或出差,不能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餐费。对一些企、事业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不能给予免税照顾。 注意:无论征免,都应申报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凭证 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差旅费 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纳税人参照国家或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注意:差旅补助支出除应申报个人所得税) 。
五险一金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五险一金税前扣除 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并实际缴存 。 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投资者的标准尚未明确)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27 号)
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 一般限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特殊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和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未依法取得合法凭证、向企业支付现金、支付权益证券手续费和佣金、计入资产的不得当期直接扣除。
折旧的税前扣除 计税基础:《条例》第 58条;改扩建(总局 2011年 34 号公告) 特例: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12 个月内进行。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79号) 折旧方法:直线法,次月起,残值按企业确定。 折旧最低年限: 20 年、 10 年、 5 年、 4 年、 3 年。注意生物资产折旧最低年限。
折旧的税前扣除 房屋计税基础 1000万元,会计折旧 50 年,每年折旧 20万元,无残值。 企业申报:按 20 年折旧,每年折旧 50万元,申报纳税调减30万元。 纳税调减正确与否?为什么? 1 、细则 60 条,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 20 年。 50 年> 20 年 不得纳税调减。 2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折旧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34 号公告 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税收上将推倒重置固定资产的净值作为所重置的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会计上将推倒重置推倒重置固定资产的净值应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折旧的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对房屋建筑物提升功能,增加面积,重新计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 例: B公司为商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自 2012 年 1 月起对下属某商用房屋进行改扩建。该房屋账面原值 500万元,按 20 年计提折旧,已经计提折旧 285万元。本次房屋改扩建投资 220万元,建设周期为 5 个月,在 2012 年 6 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则该房屋改扩建后的计税成本为 435万元( 500-285+220 ),公告规定了选择性规定即公司可以自 2011年 7 月起按 20 年的期限计提折旧;若改扩建后房屋的尚可使用年限为 15 年,企业可以按 15 年的年限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利息的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条例》第 38条。 全额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限额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扣除方式:《条例》第 37 条。购置建造资产的借款费用,应资本化,随折旧扣除。生产经营中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当期扣除。
利息的税前扣除 向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贷公司支付基准贷款利率 4倍以内的利息,是向金融企业借款,准予全额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77 号)(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核定征收。
利息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 34 号公告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注意: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利息,在申报时应提供“证明”,作为汇缴附件。 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某些,是指这些样本必须具有代表性。从这个角度看,小额贷款的高利率不具有说明力。
利息的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自然人利息: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非关联交易人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利息的税前扣除 投资者利息: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其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方利息: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 5 : 1 ; (二)其他企业,为 2 : 1 。
利息的税前扣除凭证 向银行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向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非银行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具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完税凭证。纳税人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其他的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 2012 年第 27 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77 号) 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2]5 号)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贷款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1.5倍;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